卫健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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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

    

为加强“卫健”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完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新媒体,指以县卫生健康局名义开设、认证并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通过县卫生健康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新媒体发布,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即时通信的政务公众账号平台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审核

 第四条 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计办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不得制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避免出现内容差错和敏感性错误。

第六条 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卫健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新媒体信息的接收、编辑,按程序送交局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在报送信息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信息内容,经分管领导把关后送交局办公室。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计办需将信息送交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把关后报送局办公室。

重要信息、敏感舆情等需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遵循“先审后发”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信息需按程序审定、签发后方可发布;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局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要紧紧围绕卫生健康领域中心、重点工作,贴近民生民情,注重提供信息资讯和健康教育服务,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九条 信息发布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和宣传需要而定。

第十条 根据发布目的不同,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转载类信息、制发类信息和报送类信息。

信息发布后,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转载类信息,是指根据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要求,转载相关公众账号信息。

转载类信息由局分管领导授权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审核并发布,如审核时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制发类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独立制发的一般性新闻信息,包括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资讯、工作动态、办事指南等。

一般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按流程送审后发布。

第十三条 报送类信息,是指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计办向局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包括重要活动、工作动态等信息。

重要信息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把关,并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签发后发布。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平台由局分管领导指定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的人员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管理,不得擅自移交密码,要定期更换密码。

管理员登录账号时要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移动终端设备,不得将个人账号和政务新媒体账号混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要及时退出,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县大数据服务中心有关要求,每月开展政务新媒体自查,及时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的舆情,应按照《县卫计系统舆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对工作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众利益,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发布的信息,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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