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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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XX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区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区直培训原则分为二类培训项目,其中: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一)在党校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0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80元标准包干执行。

不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70元标准包干执行。

(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及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210

90

60

360

二类培训

200

80

50

330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培训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上述在10天以内的(含1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区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第九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培训,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务费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特别需要区财政另行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7月底前,各单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区委组织部审核。

(二)区委组织部对区直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8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区直有关单位,抄送区财政局。

(三)区直有关单位根据区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预算执行中,区委、区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财政局按区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对部门预算公务费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

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乡镇(街道)。

第十三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鼓励各单位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各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不得在市外举办。

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市外安排培训的,须按《XX市市直机关干部异地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

经批准在市外举办培训的,培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文件,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后,培训费可按培训地所在地级市市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六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

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培训费报销。

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涉及在市外开展的培训项目,应提供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的材料及培训地所在地级市培训标准的证明文件。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二十一条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在市外开展培训是否按程序审批备案;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的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区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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