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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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适用范围为使用以下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

1、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4、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5、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变更必审查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非必要不变更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场勘测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

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变更总价控制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

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

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财政部门、造价咨询机构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对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组织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交由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办理工程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及盖章);

2、各方审查确认的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拟定及盖章);

4、设计变更资料或者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拟定,联合建设单位盖章);

5、施工单位提报的变更工程预算书(施工单位拟定及盖章、项目经理及财政监管员复核及确认);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7、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投资需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年初预算。

项目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概(预)算投资经评审列入财政年初预算的,工程合同价累计变更增加在概(预)算10%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含)以内且小于2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说明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予以认定;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5%或2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签批确认后附相关资料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予以认定。

未经批复已实施的由变更承诺方承担,并追究个人和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需认真评定项目施工方案,以合同价上浮5%作为工程投资限额。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合同价款5%的,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七条工程量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评审咨询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

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

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第二十二条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施工期内《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指导价》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或者类似价格,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施工期内《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指导价》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说明原因,原则上不予调整。

3、变更增加部分,因额外产生施工利润,结算时不再增加项目措施费。

变更减少部分,按比例调减项目措施费。

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格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达到《招标法》及实施条例、县政府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

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提报招标控制价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报告,评审单位应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初步确定评审价格后报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签字确认。

若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委托评审单位询价差异较大,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评审咨询机构、财政局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确认价格。

2、材料(设备)使用量少,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上述市场询价的方式通过四方签证确定价格。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评审单位审核。

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

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七条PPP项目工程变更,PPP法律法规条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选用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超过概算金额10%-50%服务费,直至扣完为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省、市、县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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