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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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i

T1----考核奖励

T2----超教学工作量奖

T3----专项奖

T4----单位考评奖

(一)考核奖励T1=G1+G2+G3+G4+G5

1、G1----教师岗,按学校所聘用教师岗位系列分为一至十二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一。

2、G2----其他专技岗,按学校所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分为三至十二级考核奖励标准。

3、G3----管理岗,按学校所聘用管理职员职级岗位系列分为三至九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二。

4、G4----工勤技能岗,按学校所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系列分为一至五级考核奖励标准。

标准详见附表三。

5、G5----领导职务岗,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领导职务岗位整体划拨。

图书馆、学报、档案馆、信息中心科室,按学校认定的科室数内聘任人数岗位整体划拨。

管理、工勤技能岗任职年限,为在本岗位等级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年限(年-年+1)。

任职年限档每聘期调整一次,聘期中仅对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做出调整。

(二)超教学工作量奖T2

T2=学院(部)教师人均完成教学校均标时以上数×

(教师人数×

80元/标时)+学院(部)实验人均完成教辅校均标时以上数×

(实验专技人数×

50元/标时+实验工勤人数×

35元/标时)。

(三)专项奖T3=Z1+Z2+Z3

1、业绩专项奖Z1,见附件一。

2、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奖Z2,按学院专业点数、教职工人数、教学教辅标时数的一定比例系数,将经费整体划拨到学院,由学院自行制定标准发放。

3、班主任管理奖Z3,按本科、研究生20元/生·

年核拨。

(四)单位考评奖T4=D1+D2+D3+D4

学院人均教学标时数(或实验教辅人均实验标时数)Q,0.75P≤Q≤P,当P<Q时,按Q=P取值。

考评奖系数C,0≤C≤1,为学校对各二级单位质量考评奖系数,由校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

奖励系数Y,依照当年绩效工资余额确定。

1、教师工作质量奖D1

=

2、实验教辅人员工作质量奖D2

=

3、其他人员工作质量奖D3

4、目标考评奖D4,对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从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管理服务和德育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目标考评奖励。

第五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十条考核奖励原则上按月发放,业绩奖励原则上按学期考核发放(以年度考核发放为主)。

学期考核、业绩奖励发放,由各二级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业绩奖励发放,各二级单位必须依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学期考核结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名册,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计财处(含电子版),在次月工资中发放。

第十二条学院回聘或外聘教师须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才资源部核准后聘用,课时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所聘课时不计入学院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学校将严格监管各单位对余额的再次分配情况,再次分配须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对教师系列余额必须用于教师的其它工作或奖励。

第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具体分配情况,每年度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并将年度结算明细书面通知教师。

学校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情况,列入对各二级单位的考核内容,并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机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委托机关党委管理;

图书馆、学报、档案馆、信息中心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委托图书馆党总支管理。

第六章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在非教学学院“双肩挑”领导干部岗位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管理岗或教师岗中某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序列执行,学校年终将实行“双考核”。

选择后,如本人所聘管理岗或教师岗等级未发生变动,在其聘期内不得变动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序列。

选择管理岗的,享受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和超教学工作量奖(所聘学院)。

聘用学院应安排一定的人才培养任务,学校按每人每年扣减学院50%校均教学标时数;

选择教师岗的,享受聘用学院教师岗待遇。

第十七条执行管理岗或其他专技岗(不含学院实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承担本岗位职责外教学任务,须征得中层或以上主管领导的同意,原则上安排在本岗位工作时间外,并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后报人才资源部。

教学工作奖按正高45元/标时、副高35元/标时、中职30元/标时,由人才资源部核拨至承担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单位。

年承担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校均标时的20%(含指导研究生工作),超出按20%计算核拨。

第十八条经学校组织部、人才资源部批准,派出校外挂职的教学学院教师、实验专技人员,派出期间考核奖励按派出协议执行或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减免学院教师、实验专技人员当月工作人数,考核奖励纳入单位考评奖内容和基数。

第十九条各类减免事宜的处理

(一)教师在国外进修提高,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全额工资期间,考核奖励学校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作为学校对教师出国进修的支持,减免学院教师工作当月人数。

(二)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产假期内凭独生子女证办理请假手续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考核奖励学校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减免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当月工作人数。

(三)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按二级单位上报的实际工作量,在单位总量中扣减。

第二十条病假、事假、旷工期间考核奖励的处理

(一)按学校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每学期累计5天及以内者,不影响考核奖励;

累计6天至20天以内者,从第6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30;

累计病假20天以上者,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15,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励为止。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以旷工论处。

院士、获得由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考核奖励全额发放。

(二)每学期事假累计3天及以内者,不影响考核奖励;

累计4天至6天以内者,从第4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20;

累计超过7天者,从第7天起每天扣发当月考核奖励的1/5,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励为止。

(三)旷工一天或未经组织批准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者,扣发当月考核奖励;

学期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半年考核奖励;

年度累计旷工五天扣发全年考核奖励。

(四)经学校批准请哺乳假参照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渎职、失职、寻衅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其他错误行为,酌情停发3个月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开除者自开除之日起停发全额绩效工资。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分别按6个月、9个月、12个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留党察看者,察看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被立案审查或停职的,在审查或停职期间暂停奖励性绩效工资,待结案或复职后,按有关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辞退、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解聘、未聘人员,从解聘、未聘的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因各种原因停发、暂停工资的人员,同时停发、暂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不享受当年业绩奖励和扣发次年度考核奖励6个月、12个月。

未经学校同意,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因同一事由,同时受两种及以上条款停扣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按最高规定标准和时间停扣。

上述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的处理,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学校处理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考核奖励和不低于上述条款的业绩奖励处理实施细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将日常考勤与学期、年度考核相结合,强化完善综合目标考核、激励、奖惩机制。

凡是因考核工作失职,学校将双倍扣回多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各单位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行使监督管理权,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校院两级自主管理、有效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在既保证教师身心健康,又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各学院要科学安排好每位教师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首次执行本办法,任职年限的截至计算时间为2014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人才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考核奖励标准

单位:

元/年

教师岗考核奖励标准

等级

标准

其他专业技术岗考核奖励标准

专技1级

37560

专技2级

35400

专技3级

33240

32040

专技4级

31080

30960

专技5级

28080

26520

专技6级

27240

25920

专技7级

26400

25320

专技8级

24000

22200

专技9级

23400

21720

专技10级

22800

21240

专技11级

20400

14160

专技12级

19200

13680

见习(试用)

12000

附表二:

管理和领导职务岗考核奖励标准单位:

管理职员职级岗考核奖励标准

等级

任职年限

标准

领导职务岗考核奖励标准

职务

三级职员

9年及以上

58560

正厅长

22080

5~8年

56880

副厅长

14040

4年及以下

55200

正处长

9360

四级职员

47640

副处长

6360

46320

正科长

3600

45000

副科长

2760

五级职员

33120

六级职员

28200

27360

七级职员

22440

21840

八级职员

18360

17940

17520

九级职员

14280

13980

附表三:

工勤技能岗考核奖励标准

技术工一级

21480

20880

技术工二级

18120

17640

17160

技术工三级

14520

13800

技术工四级

12120

11820

11520

技术工五级

10800

10560

10320

附件一:

南京工业大学业绩专项奖励办法

业绩专项奖励分为学科建设奖励、项目平台奖励、成果奖励、论文著作奖励、指导竞赛奖励、其他等六个部分。

一、学科建设奖励

1、人才专项奖励

(1)院士24万元

(2)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2万元(3)新增国家教学名师12万元

(4)新增省级教学名师5万元

(5)突出贡献校长奖10万元/人,20万元/团队

(6)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正主任/副主任/委员3/2/1万元(任期内)

注:

(1)-

(2)条就高奖励,不叠加。

2、学科建设

(1)新增江苏省优势学科10万元

(2)新增省部级重点序列学科8万元

(3)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10万元

(4)新增一级学科硕士点5万元

(5)自主增设二级学科博士点3万元

(6)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硕士点2万元

(7)新专业一次性获学位授予权2万元

二、项目平台奖励

1、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10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973项目课题负责人5万元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3万元

4、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2万元

5、国防重点研究及国防配套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负责人2万元,低于100万元的负责人1万元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1万元

7、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合同经费到款累计(不含硬件费)500/200/100万元以上负责人3/2/1万元

8、新增国家实验室500万元

9、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类国家级基地100万元

10、新增部级重点实验室10万元

11、新增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万元

12、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8万元

13、新增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万元

14、新增人文社科类省级基地5万元

15、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50万元

16、新增教育部优秀创新团队10万元

17、新增江苏省或其他部委科技创新团队5万元

18、新增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5万元

19、新增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5万元

20、新增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万元

三、成果奖励

1、教学改革

(1)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专业(类)、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示范课程、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等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奖励额度按上级划拨经费的15%奖励,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再奖励5%。

(2)通过国家专业认证与评估,奖励10万元。

(3)教学教改项目(重点):

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3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2万元;

省级项目立项奖励1.5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0.5万元。

(4)教学教改项目(一般):

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2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1万元;

省级项目立项奖励0.5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0.3万元。

2、教学成果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奖励100万元;

一等奖,奖励30万元;

二等奖,奖励10万元。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奖励10万元;

一等奖,奖励5万元;

二等奖,奖励3万元。

3、科研成果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其以上的科技奖,学校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奖励0.5万元。

(2)获得具有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

(3)获得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进步奖、创新奖分别奖励100/30/10万元;

获得陈嘉庚科学奖或求是杰出科学家奖、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或求是杰出青年学者奖分别奖励10/5万元;

获得其他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

(4)以我校为技术依托单位获得省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的,奖励2万元(到校项目经费不低于20%)。

(5)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人文社科类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江苏省社科联或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授予的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6)南京工业大学为独立申请单位获中国专利金奖,奖励10万元;

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5万元;

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2万元;

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0.5万元;

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奖励0.2万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1万元。

四、论文著作奖励

1、学术论文与学术著作

(1)论文发表于《Science》或《Nature》,每篇奖励100万元,其子刊的奖励额度按影响因子与母刊的比例同比奖励。

(2)SCI(包括SCIE)收录的论文分区奖励,一区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二区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三区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四区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3)论文被EI收录,每篇奖励0.1万元。

(4)在国际学术会议或一级学术会议上作主题报告,奖励0.5万元。

(5)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A&

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每篇奖励1万元。

(6)人文社科类论文在科学引文数据库(SCD)期刊发表,每篇奖励0.3万元;

在北大版核心期刊发表,每篇奖励0.2万元;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的,每篇奖励0.5万元;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0.3万元;

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0.2万元。

(7)论文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或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0.1万元。

(8)学术著作指国内外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和译著。

专著:

10万字以上,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1万元;

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编著:

10万字以上,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0.5万元;

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译著:

10万字以上,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0.3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2、教材与教研论文

(1)精品教材(规划教材):

国家级每部奖励3万元,省部级每部奖励2万元。

(2)正式出版的教材(含五年后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修订版):

100万字以上奖励3万元,100-50万字奖励2万元,50-30万字奖励1.5万元,30万字以下奖励1万元。

(3)教研类论文在高等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见附表)发表,每篇奖励0.2万元;

在其他类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每篇奖励0.1万元。

五、指导竞赛奖励

1、教师授课竞赛:

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2/1万元;

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5/0.2万元。

其他教学技能比赛:

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6/0.4万元;

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0.3/0.2万元。

2、指导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3万元;

指导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1万元。

3、指导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0.3/0.2万元;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省部级优秀团队,奖励0.5万元。

4、指导本科生在北大版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为本科生、署名含指导教师),奖励0.1万元;

指导发表的论文被SCI等收录,再奖励0.3万元。

指导本科生获国家专利(排名前2名),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0.2万元;

获实用新颖专利授权,奖励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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