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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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3、资产评估业务

   

(1)、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缺少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未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扣分占比34%,问题集中在工作底稿中无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如无评估基准日、无评估服务费总额、无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等、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双方未签章等;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报告不一致;当与委托方约定事项有变化时未变更业务约定书,比如某机构业务约定书中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7月12日,但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执业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从以上问题看出,部分机构忽略了业务约定书的重要性,如果出现法律诉讼,业务约定书是确定执业机构和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证据。

   2)缺少评估计划或评估计划编制过于简略

   部分机构未编制评估计划,部分机构的评估计划未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如仅有工作时间和人员的安排,缺少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主要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技术方案等要素,评估计划无执业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缺少现场调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①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业务中,无委托方评估申报明细表、评估明细申报表科目不完整、填列内容欠缺,无提供方盖章确认。

比如机器设备评估表中缺账面值、生产厂家、型号等要素。

无现场勘查记录,仅有照片且缺少必要的说明。

现场勘察记录过于简单粗略,仅有资产数量记录,无资产现状描述,无勘察时间、签名。

   ②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没有进行必要的访谈,未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现场调查方式,缺少询问、函证、监盘、勘查等重要程序。

如既未收集银行对账单又不进行函证,或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复印件作为评估工作底稿。

调查的重点及勘查盘点数量欠缺,记录过于简单。

如某机构评估的机器设备共计65项,工作底稿只有少部分设备的现场勘察表,且表中设备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描述为“运转正常”或“一般、较好”,欠缺其他主要设备的具体勘察情况记录。

欠缺企业经营和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查阅的记录或分析过程。

   4)收集的评估资料不完整

   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委托方的有关说明)收集不够齐全。

如采用开具的收据或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清单作为评估权属证明文件。

又如行车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个人,评估人员只搜集了车辆行驶证,未取得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证明和承诺,而直接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成本法评估时无主要资产的询价记录,缺少与确定资产重置成本相关的取价依据、取费依据、成新率确定的信息资料等,大型设备未收集使用单位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

收益法评估未收集有关企业历史沿革的资料,如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时间,股权变动情况等。

未收集分析企业现状的资料,如相对竞争地位及企业独特生存的因素;组织机构图;竞争对手情况等。

未收集分析企业发展前景的资料,如关于未来的财务预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访谈了解企业自身对未来经营的看法。

缺少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资料,缺少公司资产配置说明(如溢余资产、非营业性资产等)。

   5)评定估算无详细分析计算过程

   主要问题为重要评估参数的确定无依据或说明、方法的选用无说明、重要数据的确定无计算过程。

成本法评估时重置成本构成要素不完整,如评估大型设备时未考虑可能存在的资金成本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将船舶的历史成本作为重置成本;又如一般纳税人的制造型企业,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企业购入生产用设备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机器设备的评估中,成本法中重置全价包含了增值税的事项未在评估报告披露。

取价、取费无依据、确定成新率时未考虑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除评估案例外基本未反映其重置全价、成新率计算和分析过程。

聘请专家工作时,未对其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并形成工作底稿。

收益法评估时直接采用企业未经审计的账面会计数据,未对其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调整;未收集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说明并对其进行分析调整;收益口径与选择的公式不一致;预测的收益成本费用各要素无依据,随意性较大;如对污水处理经营权资产评估时,重要数据污水处理费单价,未取得相应的政府定价文件。

又如对某杂志十年承包经营权评估时,在预期收益的预测时未收集被评估对象的历史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且未作必要的分析。

   6)执业机构内部审核无轨迹

   主要表现为审核记录所反映的审核程序与其审核制度不一致,比如制度规定的三级复核实际只执行了项目负责人和签字评估师二级复核。

审核意见明显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审核程度表中无审核意见及修改完善结果或意见答复,仅有打勾或签名。

复核日期晚于报告日期。

审核质量不高,报告存在多处文字及计算错误。

   7)评估工作底稿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与审计合作的部分评估项目,评估底稿直接为复印审计底稿,底稿未反映评估实施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程序,也未就利用审计底稿的原因及合理性作出相关说明;工作底稿未编制索引号、排序较凌乱、归档目录填列不全、电子文档无标识及存储安全性不足;工作底稿归档前未履行必要复核程序,个别项目存在归档评估说明非最终定稿等。

   2、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检查发现,大部分执业机构评估报告基本符合报告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要求,但仍存在下列问题:

   1)个别报告标题不完整,缺少经济行为关键词。

   2)个别报告缺少声明。

   3)评估报告摘要缺乏重要内容,如缺乏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4)报告正文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内容不完整,无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内容。

对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的介绍也较简单,如产权持有者系自然人,未介绍法定住所等情况;未介绍被评估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财务及经营等情况。

   5)评估目的不明确,没有相对应明确的经济行为。

如“为委托方提供资产市场价值参考。

   6)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混淆,如报告表述为“纳入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是XXX”。

未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仅简单说明数量,未详细介绍其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企业价值评估时未根据评估目的,正确区分评估对象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还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不明确。

   7)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个别报告将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混淆,如价值类型定义为“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

”未采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选择及定义价值类型,如“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成本价值”。

缺少价值类型的定义,且未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8)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不一致;未准确恰当地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9)评估依据:

报告书评估依据描述不完备,缺少与评估目的对应的准则依据;主要的取价依据未明确有关询价资料的具体名称或来源;部分评估报告仍将已废止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作为评估依据;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无形资产时评估依据针对性不强;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特殊资产如船舶等,评估依据缺少与其相关的取价依据。

   10)评估方法:

本次检查的评估报告无论是单项资产或是企业价值评估,除极个别采用收益法外,大部分仅采用成本法评估,基本未采用其他方法,评估方法选择单一。

且评估报告中缺乏对评估方法选用的分析和说明或说明的理由不充分,如某项股权收购项目,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描述为“评估目的实现后,其经营环境和主体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所以未来的收益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因此不具备采用收益现值法的条件”。

   11)评估过程:

部分机构在所有报告中均采用一样的评估过程说明。

   12)评估假设:

部分报告对评估假设说明较简单,特别是对于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采用的评估假设针对性不强。

   13)评估结论中未说明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增减幅度,特别是增减幅度较大时,未对增减原因进行分析。

当采用两种方法评估时,未充分说明两种方法差异原因,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不充分。

   14)特别事项说明:

部分报告对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进行了说明,但侧重于披露事项本身,未对该事项的评估处理及该处理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说明。

    15)个别报告缺少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6)部分评估报告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和资产评估师的盖章,未签字。

   17)个别报告附件中缺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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