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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校址选择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

第2.2.1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

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

小学不宜大于0.8;

中学不宜大于0.9;

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

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2.2.4条 

学校绿化用地:

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m2;

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m2。

第三节总平面布局

第2.3.1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2.3.2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

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节基地选择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

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

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

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3站址和总平面

3.1.1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总平面设计

3.2.1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3.2.3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4.0.1站前广场应与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4.0.2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4.0.3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

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0.4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

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公园设计规范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

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

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

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

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

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

全园面积宜在5~20hm2。

第2.2.5条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

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6条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

第2.2.9条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间。

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2.2.10条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

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四节常规设施

第2.4.2条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

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

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2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

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住宅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

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公共服务设施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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