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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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贵州省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1.7 应急处置程序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1.1 领导机构

   2.1.2 办事机构

   2.1.3 工作机构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2.3 各级各类学校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理

   4.3 组织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

   5 事后恢复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宣传培训

   6.2 应急演练

   6.3 队伍建设

   6.4 财力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公共设施

   6.7 科技支撑

   7 奖惩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贵州省教育系统各类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各类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拟考试试题泄密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

   1.4 分类分级

   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即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省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广。

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需要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即A. 情况一:

   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省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B. 情况二:

   在一省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

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Ⅱ级)标准,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调动教育系统以外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即一个省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较大事件(Ⅲ级)标准,需要省教育厅调度教育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处置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要把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发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内学校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办在各市、州的高等学校(包括省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发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省直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学发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市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级别分别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同时报主管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行政“一把手”(民办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是维护本部门、本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

发生公共事件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

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

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

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6 应急预案体系

教育系统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教育系统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教育系统应对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教育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学校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相应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具体工作应急预案。

针对某个阶段、某项具体考试工作,应当制定相应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教育厅

    2.1.1领导机构

   教育厅成立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安全稳定处、法规处、人事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民教处、师范处、社政处、学生处、监察室、省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教育报刊社、教育工会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各类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必要时,派出教育厅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教育部或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2.1.2 办事机构

   教育厅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履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指导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贵州省教育系统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教育系统应急平台、专家队伍以及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校园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3 工作机构

   教育厅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由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牵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同志任成员,具体负责的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牵头组织相关类别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工作。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当地教育系统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各类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比照省教育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责,结合实际,设立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领导、指挥、协调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支持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有关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是本校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各类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教育厅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各处室(单位)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如法律、公共卫生、水文地质、建筑等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校园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在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处室(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实到实处。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处室(单位)要结合职责和业务工作,定期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3)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

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厅应急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材料,厅办公室组织实施。

  3.2 预警

  建立健全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托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可能发生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预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其级别;或根据当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可以预警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以适宜的方式发布或调整预警信息,并进行应急准备,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同时向可能影响的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讯、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和社会治安秩序;

  ⑥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 应急处理

   4.1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

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省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

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直接报省教育厅,同时报地方党委、政府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情况特殊的,还应向当地公安等机关报告。

  (4)续报:

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4.1.2 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收到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厅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程序报厅分管领导,通报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并及时将上级领导、厅领导作出的处置意见传达给有关处室(单位)。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厅办公室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重大信息,厅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意见,编发《情况反映》、《教育要情专报》等,报告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视事件情况和性质,报送省维稳办、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

  4.1.3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4.2 先期处置

  教育系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 组织协调

  

(1)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教育系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超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置能力的,根据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及时依法报请相应的专业部门派出专门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需要教育部门处置的校外集体活动事件,教育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启动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内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新闻信息、复学复课、恢复重建、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4.4 处置措施

   4.4.1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程序

  A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并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党委、行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教育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B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并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党委、行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教育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C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厅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深入事发地或高校,指导、协助其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厅办公室。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高校统一领导、指挥教育等相关部门或各院系开展处置工作。

   厅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直有关部门。

必要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增加相关处室、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处置工作,并依照程序报省委、省政府,请求省直相关部门支援、配合。

  4.4.2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I级事件

  在执行Ⅲ级事件第一至八项措施的基础上:

  ①协调省公安厅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②协调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按照贵州省国家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批准的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进行正面报道;

  ③协调相关市州地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贵州省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宣布当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延期举行,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2、II级事件

  ①情况一(试卷使用范围在两省以上):

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未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采取的处置措施同III级事件。

  ②情况二(试卷使用范围在一省内):

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已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采取的处置措施同I级事件。

  3、III级事件

  ①教育厅立即按本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相应工作。

办公室、安稳处、学生处、高教处、社政处、计财处、法规处、监察室、考试院有关负责人共同负责处理;学生处、高教处、招生考试院值班,收集、报告考试实施情况,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向有关市(州、地)布置实施;办公室、法规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社政处、省教育厅网络信息中心、电教馆负责管理教育媒体和网站相关信息。

  ②协调公安厅根据贵州省国家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通知信息产业厅和贵州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③协调信息产业厅根据贵州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泄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散发,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发出此类信息立即将其封闭;根据需要,控制其他各种通讯手段的通讯范围,并将有关的情况通报公安厅和贵州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④协调省委宣传部根据贵州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

  ⑤协调省国家保密局和监察厅根据贵州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要求,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地的保密和监察部门根据职责适时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⑥省级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贵州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侦破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续报贵州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⑦案件侦破前,省级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⑧破案后,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⑨考前没有破案,但在确定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的情况下,经贵州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考试可以如期举行。

  ⑩其他地区教育考试机构仍按工作部署,正常举行考试。

  4.5 应急结束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已基本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厅办公室及时督促有关处室(单位)、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由省委或省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一般和较大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宣布应急结束。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6 信息发布

  

(1)组织处置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时间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2)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时间涉及会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等情况,通过中央或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手机短信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相关校园网等发布,具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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