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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基本政治核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是国内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区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构成和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称;少于1/2或者更少,普通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有:

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全、少主民族干部具备任用优先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伙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也是国内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国内实际相结合产物,是国内政治制度一大特点和长处。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队、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代表,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办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制度。

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内革命和建设事业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队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伙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爱国统一战线,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动国内社会主义当代化事业,具备重要意义。

第二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一、政府界定

广义:

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总称。

狭义:

国家行政机关

国内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积极性原则。

国家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镇建制和区域划分。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际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步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二、中央人民政府架构

1、国务院构成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任期: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持续任职布超过两届。

3、国务院行政机构涉及: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构成部门管理国家行政机构(各部、各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具备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但行政首长不属于国务院构成人员,但可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体育总局、记录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安全按生产监督局、食品药物监督局、宗教事务局等)、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备独立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台办、新闻办、法制办、侨办、港澳办、研究室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如妇女小朋友工作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架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即省长(主席、市长)、市长(州长)、县长(市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政府行政首长均由人大选举产生。

1、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增长、减少、合并、要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编制、财务等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机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局。

3、实行省级政府垂直有:

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4、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政府设立下属机构称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政府工作部门下设下属机构称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

其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她有权以自己名义实行管理,并在管理效力上与派出它政府或政府部门相似。

第三章公共行政

一、公共行政含义

公共行政就是指公共行政组织依法行使权力,对国家事物、自身事物和社会公共事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活动。

重要包括四个方面:

1、公共行政组织是公共行政活动主体;2、社会公共事务是公共行政活动重要客体;3、公共行政实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她公共组织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组织和管理活动中,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有效配备,以实现维护政治统治主线目;4、公共行政活动应遵循法制原则、民主原则、服务原则、绩效原则。

二、公共行政主体

1、概念:

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公共管理组织。

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主体。

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尚有依法成立、具备一定行政权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层级构成,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政府不同层级构成不同公共行政主体,发挥不同政府作用。

普通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新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提供,如铁道公路、地方基本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

国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公共产品提供,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

3、公共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4、分类:

从名义上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和详细行使公共行政权力角度分析,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又可以分为如下四种:

政府,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政府各行政机关,政府各行政机关公共行政权力是通过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规定之下政府内部授权获得;

行政首长,各国政府行政机关普通行使首长负责制因而,行政首长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上都是公共行政权力一种主体,行政首长可以分为四类,分为政府首脑、政府首脑如下高档政务类行政首长(各职能部门部长)、政务首长如下各级常务首长、由宪法和关于法律所特别授权一某些官员,重要是指主持人事行政事项少数首长。

政府普通公务员。

5、公共行政主体职权与职责、特性

职权和职责是国家行政权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资格及其全能。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啊形式国家赋予行政职权,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必要承担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核心是“依法行政”

特性:

第一,公共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行行政活动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她国家机关、组织区别所在

第二,公共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组织区别

第三,公共行政主体是可以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组织。

这是行政组主体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详细体现,也是一种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备条件。

在国内,公共行政主体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公共行政客体

1、概念:

即公共行政对象,也就是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依其范畴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地方事务、公民事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重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公共产品体系构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务范畴,涉及经济类公共产品,政治类公共产品,科技,教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

2、客体分类

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

特别是政府通过行使公共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由此与社会生活中几乎一切行为主体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普通状况下,所谓社会行为主体是指具备法人和自然人资格和地位、且有一定行为能力公民、公民团队、社会组织。

政府行政行为是影响乃至决定她们社会生存条件最重要因素之一。

概括说分为如下六点:

第一,经济性组织,涉及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科技业和其她一切以营利为目组织。

政府与其关系体现为利率、税收、合法开支、工业卫生、环保、人身保障等。

执照、允许证等申请、登记、备案、审批制度、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拘捕等惩罚制度,是政府对经济性组织实行行政管理经常性方式

第二,社会性组织,涉及教会、社区团队等一切非以营利为目组织。

普通来说政府对它们公共行政管理以不妨碍她人、不危害社会和公众、不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共行政管理法规为限度。

登记制度和检查制度是政府对其管理重要方式

第三,政治性组织,涉及政党和一切以政权或政治性权力为目组织。

政府对她们行政管理重要四根据法律促使她们按照政治竞争规则开展政治活动,防止和制止她们颠覆国家政治企图。

登记制度和检查制度普通也合用于政治性组织

第四,科教文组织,涉及学校、科学研究单位和各种文化团队。

政府在多数状况下对此类组织予以支持、财政资助和提供各种便利,但同步规定她们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在必要时,也也许对其采用强制性行政办法

第五,新闻性组织,涉及报社、新闻社、电台、电视台等一切新闻传播媒介组织。

政府对她们公共行政管理也以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为限度。

新闻性组织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一大难点,由于政府自身是新闻监督重要对象之一。

在实际过程中,新闻传播合法性,也经常是分歧最大领域之一

第六,公民,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最大量行为对象。

管理原则依然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其最基本原则是:

履行对国家所承担义务,例如,缴纳税金、服兵役等;遵守社会生活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例如,不妨碍公共道德和她人私生活等。

在对公民实行公共行政管理方面,政府也许采用行政手段是各种各样。

四、公共行政职能

公共行政职能,普通称为行政职能或政府职能,它是政府存在前提和基本,是一切公共行政活动根据

1、概念:

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承担职责和功能,作为i国家公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其她社会事务管理中所应履行职责和应起到作用。

2、国家职能与政府职能(既有区别又有统一)

第一,本质上一致。

国家职能是国家活动总体方向,(反映国家阶级属性和本质规定)她决定政府活动基本方向、主线任务、重要作用。

政府职能是国家职能详细实行和国家本质外在体现,侧重揭示政府作用范畴和作用方式等有形方面

第二,国家职能涉及政府职能,一方面,统治阶级要实现自己意志,既要经由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国家意志,也要通过政府来执行国家意志。

国家履行职能权力功能是制定法律,而政府履行职能权利功能是执行法律。

这是政府从属于国家本质因素。

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一种重要构成某些,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起承担着共同职责,如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持社会秩序等。

但她们职能范畴和职能方式各有不同,行政机关行使是国家行政职能,它以国家立法职能为根据,以司法职能为后盾,并受两者监督。

从国家职能与政府职能区别来看,一方面,国家职能是由一国阶级属性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在相称长历史时期内都是固定不变;而政府职能重要取决于阶级力量对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必然要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做适应性调节。

另一方面,国家职能具备综合性和整体性,是对所有国家机关职能总体概括;而政府职能从属于国家职能,但与国家职能在侧重点和功能上并不相似。

政府在履行职责时,侧重于组织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解决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公共行政职能特点

第一,公共性:

尽管不同国家政府具备不同性质和宗旨,但政府都必要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这里,公共利益是指特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要得,该社会群体中不拟定个人都可以享有社会价值。

此外,行政职能公共性还体当前解决国家与市场关系、政府与公民关系上,政府作用限定在公共领域,在政府作用领域和范畴之外,是只受市场规律支配和法律规范制约私人领域。

第二,执行性,在当代社会,行政职能行使根据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目,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使统治阶级意志渗入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而行政重要职能,从总体上说,也就是执行立法机关所表达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它事实上是行政权力详细化和外化,具备明显执行性质。

第三,多样化:

内容具备多样性,这重要是由行政活动作用客体决定。

行政活动涉及一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司法公安外交民政等一系列社会事务,因而行政职能绝对不也许是单一。

行政管理发内广泛性决定了行政职能多样化,在国家和社会不同领域,行政职能也是不同。

第四,动态性:

一方面,国家性质变化必然引起行政职能变化,不同历史类型国家,其行政职能范畴侧重点以及方式办法会各有不同。

另一方面,行政职能又是依照国家形势和任务变化而变化,同一历史类型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随着行政环境变化,国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行政职能范畴、内容和重心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总之,行政职能是不能变化,这就是所谓公共行政职能动态性。

4、公共行政职能构成

是一种完整体系,可以根据不同原则或从不太能过视觉加以分类。

意识从静态意义上去研究公共行政职能基本内容,将其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教诲职能、社会服务职能;而是从动态意义上研究政府职能运营过程,筹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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