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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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宝山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完善和强化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城市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大)、

级(重大)、

级(较大)和IV级(一般)。

为适应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区域内各类重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各委办局、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6预案体系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综合性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性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镇、街道应急预案(区域性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专业性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基础性预案)和区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活动性预案)组成。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各镇、街道,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宝山情况,在区应急预案体系总框架之下,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编制。

作为应对单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协调性预案,是相关委办局和单位从全区的角度制定的行动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必要时作为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规范和依据。

突发公共事件镇、街道应急预案。

根据镇、街道实际情况,在全区应急预案体系总框架之下,由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应急预案,是镇、街道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单一类型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本区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性应急预案,是部门和单位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建立协同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必要时作为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的依据。

突发公共事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

在全区应急预案体系之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及各基层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社区)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制订相关应急预案,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和条块结合、属地化管理为主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网格管理的应急预案整体框架、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的要求,形成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网络。

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负责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设立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专业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区域内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工作。

2.4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各级各类专家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和需要时,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工作。

3工作机制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区应急办要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3.1预测与预警

各镇、街道及区相关部门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本区水务、气象、地震、建筑、房地、环保、交通、安监、供电、供气、卫生、农业、公安、金融、外事、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工作,利用检测信息系统,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加强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报机制。

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和防范、处置要求,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预警级别按市统一规定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地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报上级部门的重大以上等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3.2.2先期处置

建立宝山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应急联动处置一般以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公安、卫生、安监、民防、建设、交通、环保、气象等部门以及镇、街道(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3.2.3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单位报请区应急委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由区应急委或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所在镇、街道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也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镇、街道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3.3.3恢复重建

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决定,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4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台防汛、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驻区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物资保障

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由区应急办会同市商委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镇、街道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设交通委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必要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相关部门要建立人员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区信息委、区电信分局、区文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文广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救、互救能力。

5.2演练

区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使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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