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859998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81.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 30页.docx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30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doc30页)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负责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特殊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条住院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社会保障卡认可准入院制度。

2、参保患者就诊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

3、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个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4、临时出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患者出院后,凭单位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结算票据等资料到参保

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异地安置人员、单位长期派驻市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坚持逐级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坚持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

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按《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院费用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制度。

在渭南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50元。

参保患者在辖区外医院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800元。

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住院的,起付金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2、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线以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支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

具体支付比例为:

在职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办机构结算。

2、辖区内所有参保患者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非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现金结算,出院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六条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个人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刷卡费用。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控、弹性管理、定额结算和单病种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通过调研测算,确定合理的结算标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签订医疗费用结算协议,按协议结算医疗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定额结算标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医疗医药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4、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按月结算。

结算费用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应付费用的10%预留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

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

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

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参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其结算办法按转往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持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审批单、住院病案首页和发票到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

1、接诊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经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的,本市医疗机构无条件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医保办登记并加盖业务章。

转辖区外的,按月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八条转外就诊患者出院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就医,特指用人单位派驻市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在当地选择2-3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指定医疗机构,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其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辖区外转诊和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不满一年和法定假期以及探亲期间在异地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应在7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是指以参保人员个人名义建立的专门用于支付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帐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属参保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三条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卡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统一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信息采集和卡的发放工作。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个人填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认真审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并逐人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为参保人划拨个人帐户资金。

第四条个人帐户金额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基数,按不同年龄段进行划拨:

35岁及以下按2.5%划拨(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36岁至45岁按2.8%划拨;46岁及以上按3.1%划拨;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费的4.3%划拨。

第五条参保个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部分,主要记载个人参保缴费、个人帐户金额及享受医疗待遇等信息,作为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需凭证,可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支付定点药店购买药品、门诊医疗、住院自付费等相关费用,也可用于缴纳大病互助医疗基金及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第六条个人帐户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不得变现,不得违规使用。

第七条参保单位及个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划拨个人帐户资金。

缴清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划拨。

第八条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调动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参保人调往外地市的,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携带调动证明及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条参保人在异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后,个人帐户资金由所在单位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划拨到参保单位,发放至本人。

第十一条参保人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无用人单位以其他形式就业的,按照《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衔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参保人死亡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个人帐户结余金额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继承人的,转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年终结余金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利率计息,增值部分并入个人帐户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的,应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挂失前,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及个人可以查询了解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管理、划拨使用及结余等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退休、退职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

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8月31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实际缴费年限指1999年8月3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凡1999年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参保时间均从1999年1月1日算起。

第三条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并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由参保单位按200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交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2000年1月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不再为其补缴医疗保险费。

2011年1月1日以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终生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实际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单位按职工办理退休年度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费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计个人账户。

第四条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从其退休、退职手续送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病互助基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在原单位的缴费年限和接续后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六条外地市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前与转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参保人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为1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学生、少年儿童阶段的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年限折算。

第八条参保居民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第七条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6个月等待期。

第九条按我市困难企业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病互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享受财政一次性补助解决1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急)诊和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和特殊慢性病的管理服务,保障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待遇,减轻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77号)和《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0]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及报销办法

(一)门诊紧急抢救病种:

各种原因导致的昏迷、休克、大出血、急腹症、急性脑血管疾病、急性呼吸衰竭、中毒等疾病及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紧急抢救病种。

(二)报销程序及标准

由患者(代理人)持以下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处方、门诊病历(急诊抢救记录或住院病历首页)、辅助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单位证明;

2、陕西省各级医院门诊统一收据;

3、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是指特定的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慢性疾病。

第四条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15种)及诊断准入标准: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诊断标准:

a、经病理诊断、手术探查等确诊为恶性肿瘤患者;

b、不能手术的门诊治疗或手术后的放化疗患者。

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诊断标准:

a、有慢性肾脏病病史资料、症状及体征;

b、近期三个月内检查肾小球滤过率<20ml/min,血清肌酐>422umol/L,尿素氮>20mmol/L。

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诊断标准:

主要依据器官移植手术住院病历及医学专家的治疗方案。

4、糖尿病

诊断标准:

①有多尿、多饮、多食、消瘦、体重减轻症状,随机血糖≥11.1mmol/L(200mg/dl)或血浆葡萄糖(FPG)≥7.0mmol/L(126mg/dl);

②合并以下并发症之一者:

a、糖尿病并发心血管的症状、体征及有关检查呈阳性;

b、糖尿病并发肾病的症状、体征及有关检查呈阳性;

c、糖尿病并发视网膜病变;

d、糖尿病足。

5、原发性高血压病

诊断标准:

①收缩压160~179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

②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有下列各项之一的:

a、体检:

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可见左心室肥厚;

b、眼底检查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

c、蛋白尿或血肌酐浓度轻度升高。

6、多耐药肺结核

诊断标准:

a、有咳嗽、乏力、盗汗、消瘦、咳血、胸痛等各型肺结核活动期临床症状及体征;

b、胸部X线检查,肺部有结核活动病灶;

c、实验室检查痰菌检查阳性,血沉增快。

7、精神分裂症

诊断标准:

a、有联想障碍、妄想、情感障碍、幻听、运动和行为异常、言语和思维障碍等症状;

b、近两年住院两次及以上者;

c、病情迁延不愈,病期大于或等于3年的。

8、肝硬化(失代偿期)

诊断标准:

a、有病毒性肝炎、长期饮酒等有关病史;

b、有消瘦乏力、精神不振、皮肤干枯粗糙、面色灰暗黝黑,有贫血、舌炎、口角炎、夜盲、多发性神经炎及浮肿,不规则低热,出血倾向,食欲减退,进食后上腹不适和饱胀,恶心、呕吐、腹泻等肝功能减退和门静脉高压症的临床表现;

c、肝脏质地坚硬有结节感;

d、肝功能检查(试验)异常(阳性)。

9、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诊断标准:

a、有相关病史、临床症状及体征;

b、X线检查心影异常改变,符合该疾病的诊断;

c、心电图异常,符合该疾病的诊断。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诊断标准:

a、全血细胞减少,伴有相应临床症状;

b、血象示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脾不大;

c、骨髓示增生低下,骨髓小粒造血细胞减少,脂肪滴增多;

d、能除外其他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11、脑梗塞后遗症

诊断标准:

a、有脑血栓及脑栓塞的住院资料或两年门诊资料;

b、近期脑血管造影、脑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异常;

c、伴有偏瘫、语言障碍或肢体活动障碍。

12、脑出血后遗症

诊断标准:

a、有急性脑血管意外住院资料或两年门诊资料;

b、近期脑CT检查异常;

c、伴有语言障碍或肢体活动障碍。

13、慢性活动性肝炎。

诊断标准:

a、临床特征:

反复乏力、消化道症状、肝区不适、肝大、有压痛,脾大;

b、血清ALT反复升高,肝功能异常等;

c、有慢性肝炎病史及治疗经过,近期有慢性肝炎的检查及相关报告单。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诊断标准:

a、有发热、红斑皮疹、黏膜溃疡和脱发、关节疼痛、血液细胞减少、心脏损害、肺损害、狼疮性肾炎、脑损害等临床症状及体征;

b、免疫异常:

狼疮细胞阳性或ds-DNA或Sm抗体阳性,抗核抗体阳性;

c、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5、白血病

诊断标准:

①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

a、有白血病的临床症状及体征;

b、有典型的血象与骨髓象变化,粒细胞增多;

c、碱性磷酸酶阴性,脾肿大,PH染色体阳性。

②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诊断标准:

a、有白血病的临床表现及体征;

b、外周血中持续单克隆性淋巴细胞大于5×109/L;

c、骨髓中小淋巴细胞≥40%;

d、免疫学表面标志,可以作出诊断和分类。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程序

1、参保患者参加门诊特殊疾病鉴定,须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渭南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检查治疗审批表》、近两年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近期检查、化验单等相关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鉴定审批一次,鉴定结论批准后次月起参保患者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待遇期为两年,期满后重新申报续签。

2、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安排,也可委托县(市、区)医疗保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每次须有3名以上专家参加。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做为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医疗机构。

经鉴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统计汇总相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条就诊程序

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渭南市门诊特殊疾病检查治疗审批表》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接诊医师须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症状及体征、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用药量等),并将化验单等相关资料粘贴在门诊病历相应处。

患者持处方到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指定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七条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治疗用药规定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确定2—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做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治疗和用药的定点机构,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根据病情进行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做到“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价”四相符。

与享受待遇病种无关的用药、检查费及治疗费不在报销范围。

第八条报销程序和要求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符合规定的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须提供以下资料:

1、《渭南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检查治疗审批表》、门诊病历、本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的复式处方;

3、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微机打印的正规发票)或定点药店出具的正规发票及微机打印的药费清单。

4、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医药费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九条费用结算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从鉴定批准的次月起,在指定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机构或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1、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的患者,不设置起付金,透析费及抗排斥药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它辅助治疗必需使用的药品费用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2、其他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自付起付金500元,一个年度支付一次,对超出起付金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恶性肿瘤、白血病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发生的费用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病、多耐药肺结核、精神分裂症、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十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

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保患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停止该参保患者一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渭劳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经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具有相应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设备和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能保证及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七)制定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必须的管理设备和手段。

第四条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统一印制的《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人均住院日、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日住院费用等)、床位数、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并发给定点资格证书。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定点服务。

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