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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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总9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科教〔2008〕7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根据庆市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

(1)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2)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

(3)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10学分,其它学分10学分。

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

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

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

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国家级、省部(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Ⅰ类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Ⅱ类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获国家级、省部(市)级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自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学时授予1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一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4、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项目类别项目组成员排序及授分

12345

国家级 109876

省部(市)级  87654

局(区县)级65432

(2)获局(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3—2学分

三等奖2—1学分

5、出版医学着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调研报告、专题讲座、

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可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参加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答题,按每10分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学分。

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

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作I、Ⅱ类学分要求。

(四)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3学分。

无I、Ⅱ类学分要求。

(五)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完成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并经考核合格,方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上一级职称、执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考取执业资格证书或再注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方能延续注册。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电子信息卡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或电子信息卡分别由全国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资料,经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或录入电子信息卡。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在渝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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