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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发展中值得言说的因素(good)Word文件下载.doc

1.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以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法律形式为蓝本,而形成的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系。

罗马法对民法法系的影响突出表现为文明制度的确立、法制观念的形成、成文法典形式深入人心。

评价:

全面继承了罗马法。

罗马法对民法法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基本上是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发展。

罗马法不仅在其精神和具体制度上对民法法系产生影响,而且在行使因素上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行使因素主要体现在编纂体制、法律思维模式、法学家的作用这三个方面。

罗马法编纂体例及内容对民法法系的影响:

罗马法运用了单元化和体系化的编纂体例,将单元有机组合成不同层次的制度,单元的层次性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系统化的反映,民法法系各国的法律在形式和结构体例上继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形式,其共同特点是皆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典的结构体例继受了罗马法不同组成部分,并由此最终在民法法系法典编纂体例上形成了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两种风格迥异的法典体例模式。

罗马法对民法法系中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马克思·

韦伯认为,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性形式理性(Logicallyformnlrathonality)特征。

特鲁伯克把这个含义解释为:

“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

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

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因此,单一的法律渊源衍生而出的,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马克思·

韦伯所揭示的法律的形式理性,只存在于民法法系中,反之,在英美法系里却无影无踪

罗马法中法学家作用及其对民法法系的影响第一,立法上。

罗马的法典编纂,私人在先官方在后。

法学家私人编纂开始是汇编整理皇帝的敕令,著名的有《格雷哥里法典》和《赫尔英杰尼安法典》。

此后不久,官方才开始主持法典编纂活动,在优士丁尼时期才达到极盛。

第二,司法上。

在罗马法中出现了“经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这种权力主要授予那些有名望和能力、法律理论造诣很深有一定权威且出类拔萃的法学家,他们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有约束法官的作用。

现代民法法系各国对法学家在司法中的这种作用同样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保留了法学家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的渊源的形式,民法法系国家多在成文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法理作为一种法的渊源。

此外,古罗马造就了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盖尤斯和莫特斯蒂努斯。

当今的陪审制度在这个时期就形成了一个雏形。

2...罗马法复兴于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其出现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复兴的罗马法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法国革命的影响在民法法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国革命也是促进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古典自然法学为民法法系的形成奠定了意识形态因素,而法国革命则是其政治因素;

罗马法的复兴标志着民法法系开始形成,而法国革命则有力的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形成。

法国大革命完成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设计,为《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和思想环境。

同时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提出的“理想”的社会目标也为日后《法国民法典》在私法领域具体的法例提供了蓝图。

《人权宣言》还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如“个人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这些都为日后具体的私法、公法领域奠定了基础。

法国大革命带来了新的法律思想。

法国革命对古代和中世纪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巨大的冲击,在法律思想界引起了巨大的改变。

它强调法律代表人的理性或人性,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和限制国家对权力的滥用,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占有首要地位。

另外,制定法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典化、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民法和商法之分等,以后成为大多数民法法系各国法律的传统。

4.法典编纂运动在民法法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形成发展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法典编纂活动以及法国一系列法典被仿效的过程中。

无疑,法典编纂运动极大地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形成。

5,法学家们对民法法系形成与发展的影响法学家们在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直接或者间接的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6、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传统等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法系的法律教育属于法律科学教育,由公立大学承担法律教育责任,接受政府的统一管理,注重传授给学生全面的法律知识,为法律职业奠定理论基础,但不能直接进入法律职业。

(补充:

两大法系在法律职业上就有很大差别。

他们对法律职业的含义的理解就不相同,这也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律职业首先是指法官,也包括辩护人、公证人等。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谈到法律职业,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律师,也包括法官,一般不把检察官视为法律职业。

7、民法法系的分布特点对于其发展也起到重要作用。

分布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大部分地区。

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士,美洲的西、葡、荷及法属的殖民区域或国家,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殖民地后又成为英美殖民地的波多黎各、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

亚洲近代民事立法开始较晚,颇受法、德、瑞士等国家民事立法的影响,日本、泰国、土耳其均属民法法系。

由于历史上的殖民主义,许多非洲国家也采取民法法系的传统,如扎伊尔、布隆迪、卢旺达等国家。

在南部非洲,虽然罗马—荷兰法系自成一体,但总体上仍然可以归入民法法系。

评价: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后进国家仿效的对象。

补:

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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