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核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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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核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Word格式.docx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变化了咱们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变化着咱们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浮现了许多前所未有新状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白必要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试对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与消费者密切有关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3月15日拟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国内有更长足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展和"

3.15"

宣传活动进一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当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后来开始,它兴起是与世界性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种国家社会文明发展限度和法制建设完善限度一种重要标志

固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涉及专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合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原则化法、计量法等,并且还涉及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概念

咱们懂得法律规定目之一是设制一定权利,保护某些特定利益。

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人。

她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

安全权利、理解状况权利、选取权利和意见被听取权利。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基本根据。

在国内《消法》以法律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取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凭借法律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国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度注重,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

国内通过对国外有关经验消化吸取并结合国内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合法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保障。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营销方式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浮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局限性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权利已经超过了九项权利范畴,这里面非常突出是消费者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内容,经营者未经容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现象屡见不鲜。

因而,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范畴。

二、近年来国内消费者投诉热点与构造变化

据中消协记录分析,近年来国内消费者投诉热点与构造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某些老式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

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是,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投诉总件数基本处在小幅波动态势,只比上升了0.7%.

(二)投诉范畴与构造有较大变化

服务类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

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

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历史舞台,取而代之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诲培训等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1.垄断性服务行业纠纷多

如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订立《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问题;

天津市解决了对本地蜂窝煤质量及价格集中投诉。

2.通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

如:

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

此外,对邮政服务投诉问题重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准时送达目地。

3.照相冲印、洗染、美容等服务性行业投诉问题多

最为突出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状况比较集中。

4.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时,购物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

广东省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实际物品和价格与网上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准时得到商品,浮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

再如:

,my8848网站倒闭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

此外,值得注意是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投诉增幅最大商品之一。

(三)新兴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生活,从而产生了某些新投诉热点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

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生活。

当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观点也存在分歧。

但是,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公众有权利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取。

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与否需要标注阐明却多趋向必定。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重要某些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

这几种方面分别是:

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

在某些运用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问题比较突出;

某些垄断、公用行业规则欠公平;

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退换难以实现;

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随着消费领域日益拓展,新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关于规定、原则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限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国内新法律法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必将迈上一种新台阶。

(一)举证责任

国内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法释[]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一方面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

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国内对普通消费者注重。

此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界定,合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

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行具备危险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导致损害,数人中每人都必要对损害并非自己行为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规定由实行危险行为人就其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有在该解释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能否合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她们经营者规定获得双倍补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

近来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补偿案例诸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合用该条款,依照什么样状况贯彻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7号)出台,使商品房纠纷合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法律条文根据。

在该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祈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应予支持。

买受人批准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不不大于合同商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某些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商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某些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不大于合同商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某些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某些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出台目的是解决都市中越来越激烈户主与物业方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发展。

(四)精神损害补偿

在消费投诉领域精神损害补偿始终以来没有特别明确法律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法释〔〕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有提出精神损害补偿明确根据。

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祈求补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补偿

关于人身损害补偿范畴、计算原则和办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办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号)在较大限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补偿裁判规则,明确其补偿范畴和原则,不但有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时候有了更加明确补偿范畴

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她社会活动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人遭受人身损害,补偿权利人祈求其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使消费者安全权有了明确法律获赔根据。

四、完善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再完善

1、完善有关立法,特别是服务领域有关立法力度。

在实体法方面,国内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却很少。

并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少一定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解决和打击力度不够,威慑力局限性。

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以便快捷购物渠道,但是当前还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

同步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详细消费领域举证责任倒置范畴,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内应当借鉴国外某些有益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争议标额较小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咱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长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

不能盼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仲裁制度中。

因而,最可行办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

2、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

当前,消费诉讼重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并且没有合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实践需要。

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并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行为同步具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双重性质。

为消费者讨回公道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过程。

从这点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消费纠纷诉讼程序,借鉴其她国家做法,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诉讼程序,同步,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

3、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费者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是经济实力雄厚大公司,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诉讼能力。

消费者援助制度实行后,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规定予以违法者以民事惩罚并补偿受害者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当前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原则。

4、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普及、推广应当形成一种有延续性,相对固化模式。

如何使消费者理解最新与其权益有关法律法规,并可以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作用,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某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努力。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记录,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消费者能积极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自认倒霉。

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称限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积极性与积极性。

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因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放纵。

因而,在全社会要逐渐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从我做起,从当前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应加强有关商品知识学习,理解关于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质量等,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关于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投诉根据。

当前诸多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时,满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有关证据,从而增长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

因而,应通过宣教,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有关程序、内容和规定,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政府监管工作

加强专业执照管理。

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普通消费者又缺少足够专业知识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

强化产品安全原则。

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物、交通工具等产品消费安全限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

因而,政府必要制定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原则,实行安全原则检查;

严肃制止、打击具备外部负效应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成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监督作用,形成强大舆论威慑力量。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市场监督检查。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运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种人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政以及经济发展、市场繁华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

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必然规定所在。

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

而完善详细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咱们更远大目的。

参照文献

[1]王江云,《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4]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理解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出版社,

[5]张新宝,《人身损害补偿规则统一》,法制日报,

[6]齐树洁,《民事程序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

[7]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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