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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甲男和乙女要结婚,乙女的母亲要甲男拿2万元钱方给乙女户口本,否则禁止结婚,乙女的这一行为是否合理?

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婚姻法上禁止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自由是缔结婚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的自由。

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先决条件;

离婚自由是指双方可自愿离婚或由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必须依法进行,离婚虽然是自由的,但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重婚,重婚是无效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

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

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破除夫权、家长制的残余影响,建立新型的夫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一方只享有权利或只尽义务的不合理现象。

(3)夫妻间发生纠纷缺乏具体的处理依据时,可以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加以处理。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老人这些弱势群体的,我们这里来的大多是治调主任,我们的治调主任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也是我们治调主任的义务。

在其位谋其职。

我们的村委会,派出所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很多命案都是由长期的纠纷矛盾日积月累形成的,比如说我们保康去年发生一个灭门案件,上门女婿杀死妻子岳母岳父全家。

他们的矛盾是长期积累起来的,如果我们的治调主任能够及时的参与化解,也许就不会酿成这起悲剧。

同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呢婚姻法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反之亦然。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比如说分家析产的时候法院更具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这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夫妻的义务。

(三)讲了婚姻的四基本、五禁止后,我们就要讲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个还是刚才讲的婚姻自由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太早,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都不适合担当家庭的重任,古代皇帝多早婚,但普遍寿命不高。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4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5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由于近亲基因原因,很容易导致生出的小孩畸形、瘫痪、智障等等,请大家看一下屏幕上这几幅图片,这都是由于近情亲结婚造成。

符合以上5个条件的呢,按法定程序,双方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就是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四):

事实婚姻;

但是呢,有一种情况,通常在农村,受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而且婚姻登记不方便;

登记制度不健全;

法制宣传不够等等。

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事实婚姻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没有配偶的男女,(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是违法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这个和登记结婚的条件一样。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但它使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

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

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五):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同居,这个很普遍,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不享有夫妻之间相互继承、相互抚养,法定制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有三个区别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在社会生活中,从来没有无约束的自由,也没有无代价的自由

同居总体来说是不好的现象,因为对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保障。

(第六):

结婚后成为合法夫妻了,夫妻之间就有了权利和义务1、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不像古代的女性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自己的姓氏前挂上丈夫姓氏,嫁给姓张的就叫张李氏。

现如今,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应该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

而且: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而且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也是婚姻法的原则。

4、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

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夫妻有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

6、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

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

(第八):

要讲的是离婚

1离婚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现代社会也很普遍,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婚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条件。

勉强维持这种已经崩溃、已经"

死亡"

的婚姻,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均属不利。

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

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2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还有三种比较特殊的:

一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这是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七):

男女结婚后就涉及到家庭的组合,资产的组合,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这里我们要谈谈关于财产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没有约定书面合同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以及没有明确指明是继承或赠与所得夫妻某一方的财产这些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是呢还有几种特殊情况: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用的生活用品;

这些都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改变择偶观。

以前呢,老人们常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

现如今,新婚姻法规定:

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仍归个人所有,按揭房产婚后所支付的银行按揭款及利息部分款项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才会针对这部分按揭款及利息给与补偿。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

结语

好,今天的培训先到这,感谢各位领导,各同事的参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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