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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

适用于亚行普通资金贷款和特别基金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

1999年2月

2

声明:

为扩大读者范围,特将该文件由英文翻译为中文。

英语是亚洲开发银行的官方语言,

因此,该文件的英文原版为唯一具有权威性的文本。

任何对该文件内容的引用,必须

以其英文原版内容为准。

3

目录

页码

1.导言

(1)目的

(2)一般考虑因素

(3)指南的适用性

(4)欺诈和腐败

2.国际竞争性招标

(1)总则

合同的类型与规模

广告和通告

投标商资格预审

提前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

总则

对亚行的提法

语言

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投标保证金

合同条款

标准

商标的使用

采购来源

报价

货币规定

投标货币

进行投标书比较的货币

付款货币和汇率风险

付款条件和方法

价格调整条款

预先付款

履约保证金与留存款项

保险和运输

违约赔偿

不可抗力

争端的解决

4

(3)开标、评标和授予合同

邀请投标与递交投标书的时间间隔

开标程序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程序的保密性

投标书的检查

投标书的评估与比较

两步法招标程序

拒绝所有投标书并重新招标

授予合同

3.其它采购方式

(1)引言

(2)国际询价采购

(3)国内竞争性招标

(4)直接采购/谈判或独家投标

(5)有限招标或重复定货

(6)自营工程

(7)为小型私营借款人采购使用设备

(8)贷给发展金融机构款项下的采购

(9)无政府担保的私营部门亚行贷款下的采购

(10)亚行补充融资及担保贷款下的采购

(11)社区参与采购

4.审核借款人的采购工作

(1)招标打包

(2)资格预审程序

(3)国际竞争性招标

5

1.导言

(1)目的

1.01本指南旨在向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的借款人1以及供货商和承包商介

绍在进行亚行资助项目的货物与工程2的采购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亚行另行同

意的特殊程序除外。

本指南适用于亚行普通资金贷款和特别基金贷款下的采购。

但特

别基金贷款下的采购只限于对该基金捐款的发达成员国以及所有发展中成员国。

1.02亚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其它任何有关贷款资金的使用安排,可以在贷款协定

中视具体情况而进行规定。

借款人与货物或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借款人发

布的招标文件,以及借款人与货物或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这些合同和文件

应依照本指南以及贷款协定来制定。

(2)一般考虑因素

1.03尽管采购项目所需的货物与工程的最终责任在借款人,然而亚行方面有义务确

保其贷款资金的使用能够充分注意经济和效率。

鉴于此,亚行贷款下的采购强调四条

基本原则:

(a)根据1.01段中关于特别基金贷款下的采购所要求的资格,除董事会根据亚行

章程第14条第9款另行规定外,贷款资金只能用于采购亚行成员国提供或生

产的货物和工程。

(b)为使采购达到经济和效率,亚行要求其借款人通过国际竞争的方法来采购货物

与工程。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亚行和借款人都已同意使用其它更合适的方法。

(c)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机构,亚行给予所有成员国向其贷款项目提供货物与工程的

机会。

(d)为达到经济和效率,以及抵制欺诈与腐败,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具有透明度。

(3)指南的适用性

1.04如果项目包含几个合同,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执行不涉及到使用亚行的贷款资

金,借款人可对这些合同采用它自己的采购程序。

但是借款人应使亚行相信所采用的

这些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基本义务,使项目得以勤奋和高效地实施,并符合工

程技术要求或其它有关惯例。

如果合同全部或部分使用亚行贷款资金,那么必须遵循

亚行的采购程序。

1.05本指南的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阐述了确保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所需要采取的

1本指南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指项目执行机构。

2对于咨询专家的选聘,参见《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

6

程序;第三部分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经济和效率,可使用的其它非国际竞争性

招标的方法。

项目贷款协定中通常要对使用何种方法给予规定。

(4)欺诈与腐败

1.06亚行政策要求借款人(包括亚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亚行资助合同下的投标商/

供货商/承包商在采购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守最高的伦理标准。

为遵循该政策,

亚行将:

(a)为本条款定义所使用的术语,具体如下:

①“腐败行为”是指在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部分官员滥用职权,不正当地

和非法地掠富或使其亲属暴富,或引诱他人如此去做。

这其中包括献礼、

赠予、收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以影响该官员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执行过

程中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是指编造事实,企图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进而损害

借款人的利益。

这包括投标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暗中串通人为地、

非竞争地制定标价,剥夺了借款人的自由和公开竞争的利益。

(b)拒绝授标建议,如果亚行确信拟予授标的投标商在竞争目前合同的过程中有腐

败或欺诈行为;

(c)取消分配给该货物或工程合同的贷款金额,如果亚行在任何时候确认借款人或

贷款受益人的代表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执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而借款人又

没有及时采取令亚行满意的适当行动来补救这一局面;

(d)宣布该公司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被授予亚行资助的合同,如果

亚行在任何时候确认公司在竞争或执行亚行资助的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

(e)有权要求在亚行贷款资助的合同中写入要求供货商和承包商允许亚行检查其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帐目和记录并由亚行指定的审计师进行审计的条款。

1.07经亚行特别同意,对于亚行贷款的大型合同的投标邀请,借款人可以在招标文

件中写明投标商在竞争和执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借款国关于反欺诈和反腐败(包括

贿赂)法律的条款。

在招标文件中的上述条款处还要加脚注,说明这一条款是应借款

人要求写入的。

1.08对于由亚行全部或部分提供资金的合同,合同文件须包含要求合同承包方在有

关采购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除了其投标书载明的之外,没有赠予或收取费用、小费、

回扣、礼品、手续费或其它款项的条款。

2.国际竞争性招标

7

(1)总则

2.01国际竞争性招标旨在向借款人提供广泛的机会,从相互竞争的供货商、承包商

中选择最佳投标,并向所有来自合格国家的有意参加亚行贷款采购货物和工程投标的

投标商提供充分、公平和平等的机会。

为此,亚行要求借款人在准备招标文件和合同

文件时遵守特定的指南,并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刊登投标邀请广告、受标、开标和评

标。

此外,草拟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拟定的授标合同,都需按照本指南第四部

分的规定,事先要经亚行审核并批准。

合同的类型与规模

2.02可按单价(对于承担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或一次性总付价授予合同,或根据

合同中货物或工程的特点对不同的部分采用上述两种付价授予合同。

应当早在招标文

件中就明确规定授予合同的方式。

2.03在采购工作中,应尽可能使每个标包或合同的规模达到足以吸引国际竞争性投

标。

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将取决于项目的大小、特点及位置。

2.04对于既需要土建工程又需要供应和安装设备的项目,通常对各部分分别授予合

同。

如果项目含有许多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土建工程或设备品目,邀请投标时可

提供几种合同方案选择,允许大小承包商或供货商按他们的选择对单个合同或一组类

似的合同进行投标。

应同时对所有单项投标书和组合投标书进行评估,以确定最佳投

标书或最佳组合投标书。

2.05在适当情况下,如涉及到特殊工艺或紧密结合的制造方式,亚行可以允许采用

交钥匙合同,整个工厂的工程技术、设备供应和施工都通过一个合同来提供。

对于交

钥匙合同或大型综合工业项目合同,最好使用两步法招标程序(见2.47段)。

广告和通告

2.06应以适当的方式将投标机会告知亚行所有合格成员国。

投标邀请广告应刊登在

借款国全国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至少应刊登在一种英语报刊上)以及亚

行的《亚行商业机会》刊物上。

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投标邀请书的复印件应提交给

亚行批准并刊登在《亚行商业机会》刊物上。

2.07对于大额的或专业化的合同,亚行可另外要求在有名的技术杂志、贸易出版物

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投标邀请或采购通告。

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预期的投

标商能够准备和提交投标书。

投标商资格预审

2.08对于大多数土建工程合同、交钥匙合同以及昂贵的、技术上复杂的设备供货合

同,要求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以确保只有在技术和财务上都有能力的公司才能应

邀投标。

资格预审应完全以有意投标的公司能令人满意地承担特定工作的能力为基础,

8

应考虑:

①相关经验和以往业绩;②人员、设备和厂房等方面的能力;③财务状况。

2.09应按照2.06段和2.07段规定的程序刊登广告和通知资格预审邀请。

应向所有

表示希望参加资格预审的公司提供工程的范围、简要的技术规格和明确的资格预审要

求。

一般应至少给予60天的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不应限制参加资格预审公司的

数量。

根据批准的资格预审标准,所有审定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公司,都将有资格应邀

投标。

2.10如果投标商通过了资格预审,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将直接发送给资格预审合

格的投标商。

提前采购活动

2.1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很显然及早签订货物或工程的合同对于项目的按期完工十

分关键和重要,可允许在亚行批准贷款项目之前,只要经过亚行事先同意就可发出投

标邀请或资格预审邀请。

在这种情况下,亚行要求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出之

前,其草案要报送亚行批准,并要求遵循2.06段和2.07段的规定公开刊登投标邀请

或资格预审邀请的广告和通告。

这种提前采购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表示亚行承诺随后会

批准该贷款项目。

(2)招标文件

总则

2.12(a)招标文件应包括适合于实行本指南要求的规定,在亚行与借款人双方同意

的情况下,可以有一些特别的变动。

(b)招标文件必须向投标商提供其准备响应性投标书所必需的全部信息。

尽管

招标文件的细节和复杂程度视采购的货物种类及合同的规模而不同,但通

常应包括以下各项:

投标邀请;投标商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条款,包

括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技术规格;数量清单与图纸;价格表;以及必要

的附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函的格式。

(c)借款人应使用亚行发布的合适的标准招标文件。

为解决具体国家和具体项

目的特殊问题,可允许对标准招标文件有最小限度的特别变动。

这些变动

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并须经亚行的同意。

任何此类变动只能放在投标商

须知里和合同的特别条款或特别应用条款中。

如果亚行没有发布相关的标

准招标文件,借款人应使用亚行可接受的其它国际上认可的招标文件。

些招标文件应最大程度地符合亚行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亚行的提法

2.13如果合同将得到亚行全部或部分资助,在招标文件中对亚行的提法应使用以下

语句:

9

“⋯(借款人名称)⋯已从亚行(普通资金或特别基金)中获得贷款,用于支付

(项目名称)的费用。

本投标邀请的合同费用计划将由上述贷款资金予以支付。

因此,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亚行的支付将完全遵循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其

中也包括《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

除非亚行另行特别同意外,(借款人

名称)以外任何其它方都不能享有贷款协定赋予的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有任何

要求。

语言

2.14按照亚行章程规定,亚行工作语言为英语。

因此,招标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

包括广告,应用英语书写。

在使用多种语言的情况下,应以英语版本为准。

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2.15为鼓励国际竞争性投标,招标文件应清晰简明地阐述要承担的工程或要提供的

货物、交货或安装的地点和期限、质量担保和维护要求、以及其它相关的条款。

技术

规格应说明所采购货物的全部基本特性,并且说明任何与其不符之处都将使投标书被

判为实质上未响应。

图纸应与技术规格的文本相符。

如果可以接受选择性投标,应给

予明确的说明。

招标文件应说明在比较投标书的过程中拟考虑的因素以及评标的方法、

条款和条件。

2.16对招标文件的任何附加信息、澄清、纠错或变动都应通知给所有接到原来招标

文件的投标商。

如果招标文件有较大改动,应给予投标商足够的时间来根据招标文件

发生的改动对其投标书作必要的修改。

对于较大的改动,30天的时间被认为是足够的。

投标保证金

2.17为确保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的有效性,可以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但是,保证金不应定得太高,否则会挫伤合适的投标商的积极性。

保证金金额的确定

应能合理地反映借款人在投标书被撤回或投标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会遭受的损

失。

一般认为保证金金额为投标价格的2%比较公平合理。

投标保证金可由投标商选择

采用支票、信用证或由声誉好的银行出具担保等方式。

一旦选定中标商,则应将投标

保证金尽快退还给落选的投标商。

合同条款

2.18合同应包含一般条款,其中特别要包括确定将承担的工程范围或供应的货物种

类、借款人与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权利及义务、借款人聘请的工程师或建筑师在管理该

合同中的权限、付款条件(如果有的话,包括支付预付款)、保证金条款、留存款项、

价格调整条款、保险及违约赔偿等。

除了惯例性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含适合于货物、

工程或项目特点的特别条款。

标准

2.19如果已规定了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的特定标准,技术规格中应说明货物若满足

10

同等或优于上述标准质量的其它权威性标准,则也是可以接受的。

商标的使用

2.20技术规格应以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提及商标名称、产品目录号或类似名称。

除非认为必须如此以确保包含某些必要特性。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提到的有关商标名

称或产品目录号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技术规格应当允许提供其它可供选择

的货物,只要这些货物在性能和质量上至少与所提到的货物相当。

采购来源

2.21如果亚行贷款是普通资金,在招标文件中应指明贷款资金的支付将限于亚行成

员国生产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

如果是特别基金贷款,在招标文件中则应指明贷款资

金的支付将限于为基金捐款的亚行发达成员国和所有发展中成员国生产的货物和提供

的服务。

报价

2.22(a)邀请货物投标,对于海外提供的所有货物,应以到岸价(CIF)3或运费保

险付至(目的地)价(CIP)3为基础;对于当地提供、制造或组装的货物,

包括那些以前进口的货物,应以出厂价(EXW)4为基础。

如果要求投标商

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它类似的服务,如同“供货和安装”合同

情况下一样,应要求投标商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一个报价。

(b)如果借款人希望将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交由国内公司或其它指定的机构

来承担,则应要求投标商在报出上面(a)段提到的到岸价(CIF)或运费保

险付至(目的地)价(CIP)之外,还要报出离岸价(FOB)3或成本加运费

价(CFR)3。

最低评标价的选择应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

地)价(CIP)为基础,但是借款人可以签署基于离岸价(FOB)或成本加

运费价(CFR)条款的合同,并自行安排运输和保险。

2.23在交钥匙合同情况下,应要求投标商报出现场安装完毕的工厂价格,其中包括

以下方面的所有费用:

设备供应、海上和当地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包含在

合同范围内的配套工程和所有其它服务,比如设计、运行和维护。

除非在招标文件中

另行规定,交钥匙价格应包含全部关税、税费以及其它征收费用。

2.24对于土建工程合同的投标商,应要求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单价或一次性总付价。

3参见《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到岸价(CIF)是指成本、保险费和海上运费。

运费保险付

至(目的地)价(CIP)是指多式联运下运费和保险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离岸价(FOB)是指装运港船舷边交货

价。

成本加运费价(CFR)是指成本和运费。

4出厂价(EXW)是指离开工程、出工厂或离开货架。

出厂价(EXW)应包含在制造或组装设备中使用的零部件和原

材料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它税,或在投标中提供以前已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已缴纳的全部关税、

销售税和其它税。

11

该报价应包括全部关税、税费以及其它征收费用。

应允许投标商从任何合格的来源获

得所有的投入物,以使其能够提供最具竞争力的投标。

货币规定

2.25投标货币

(a)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报价可以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在通常情况下,

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商按其本国货币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某一种国际贸易

货币来报价。

(b)如果投标商预计在生产所提供的货物过程中需要一些非本国货币用于某些

开支,投标价格可部分地使用这些货币来反映所估算的将以这些货币支付

的费用。

(c)如果合同中的一些费用将在借款国发生,估算的这部分费用在投标价中应

以借款国的货币来表示。

(d)对于土建工程,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商完全以借款国的货币来报价。

在这

种情况下,应允许投标商注明其投标价中所需要的外汇比例。

2.26进行投标书比较的货币

(a)为了比较投标书,每个投标书的标价都应换算为借款人所选定的并在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一种货币。

换算用的汇率应为官方对类似交易所公布的那些

货币的卖出价。

在招标文件中应按下面(b)段的规定注明汇率日期。

如果没

有这种官方汇率,则将由借款人商亚行后确定使用的汇率。

(b)根据上面(a)段的规定进行投标书比较而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日期不能早

于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之前30天,也不能晚于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日。

2.27付款货币和汇率风险

(a)除非在招标文件中对其它安排作了充分说明,通常应以中标商投标时报价

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合同下的费用。

(b)凡投标价全部或部分地用投标货币以外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时,承包商

或供货商不应承担汇率风险。

为此,合同应规定用这些非投标货币支付的

金额须按招标文件中为此规定的这些货币之间的汇率进行计算。

对于那些

完全以借款人本国货币作标价的土建工程合同(见2.25(d)段)也应作出

类似的规定,并且标价中的这部分其它货币费用要以这些相应的货币支付。

付款条件和方法

2.28付款条件通常与标准的国际商业惯例相一致,贷款资金的拨付应遵循亚行的《贷

12

款支付手册》(该手册会经常进行修订)中规定的程序。

价格调整条款

2.29招标文件应明确指出,如果构成合同的主要费用部分(如劳务、设备及材料)

发生了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变动,是否允许进行价格调整。

对于短期内交货的简单供货

合同,不必需要价格调整条款。

但是,对于交货或完工期长的合同(通常超过12个月),

包括大型土建工程合同,应当有价格调整条款。

如果合同含有短期内价格可能会大幅

度变动的大宗商品,合同则应包含使借款人或承包商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动时免受损失

的价格升降条款。

2.30价格调整的金额应根据合同主要部分的费用的变动而定。

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价格调整的方法,可规定按承包商提供的书面依据或按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进行调整。

投标书价格的比较应只根据基础价格进行。

预先付款

2.31施工合同可预先付款,以用于支付动员费和交运到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费。

标文件应说明确定各种预付款金额的基础、支付时间和方法、要求的保证金种类、以

及承包商偿还的方式。

对于动员预付款,应在数量单中说明所需动员的名目,预付款

的支付仅限于这些名目。

履约保证金与留存款项

2.32为便于确保在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使工程得以完成,在招标文件中应

要求有某种形式的担保。

对于土建工程,应要求承包商以银行担保或现金存款的方式

提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效。

保证金的金额将取决于所承担

工程的类型和规模。

通常情况下,取合同金额的10%应当足以使借款人得到保护。

此外,

为确保承包商履行其质量保证或维修义务,借款人可要求扣留不超过合同支付费用10%

的留存款项。

这笔留存款项将一直被扣留到质量保证或维修期满为止。

在工程完工后

至质量保证或维修期满之前,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选择,用适当的银行担保或其它合适

的保证金代替留存款项。

2.33对于供货合同,为确保设备性能在保证期内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可以要求银行

担保形式的履约保证金或留存款项。

保证金数额应取决于具体类型货物的市场情况和

商业惯例,但大多数情况下取合同金额的5%到10%被认为是合适的。

保险和运输

2.34招标文件应明确地规定投标商须提供的保险形式,并应指出所投保风险的种类、

责任范围以及保险期限。

对于基于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

的供货合同,货物保险和运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由供货商安排。

在货物按离岸价(FOB)

或成本加运费价(CFR)提供并且货物保险和/或运输由借款人另行安排的情况下,如

果保险和运输费用需用亚行资金支付,那么亚行将要求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即不得

对购买保险和运输附加不适当的限制,而且要充分地考虑到经济与效率。

如果借款人

13

不希望从市场上得到保险,则应向亚行证明其自有资金可随时通过自由兑换来补偿受

损的货物。

违约赔偿

2.35招标文件应规定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或类似的赔偿,以便当工程

竣工延期或交货拖延而使借款人增加额外支出、损失收益或其它利益时,向借款人提

供补偿。

还可以规定承包商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使借款人因此而受益时,向承

包商发放奖励。

对于亚行资助的合同,不允许承包商或借款人要求另一方补偿其间接

或必然的损失。

不可抗力

2.36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规定,合同的一方若因合同中定义的不可抗力而未能

履行其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视作是违约。

争端的解决

2.37合同条款中应尽量包括解决争端的有关调解机制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解决货物

和工程采购合同的争端,国际商务仲裁通常具有优势。

但是,不应要求亚行来仲裁或

被作为仲裁员,也不应要求亚行来指定仲裁员。

(3)开标、评标和授予合同

邀请投标与递交投标书的时间间隔

2.38投标书的准备和递交所允许的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大小和复杂性。

目特定的环境也应当考虑在内。

通常情况下,供货合同应最少允许60天期限,土建工

程和交钥匙合同,包括设计-建设合同,应至少允许90天的期限。

当采用严格的地方

竞争时(见3.04段),可允许短一点的期限。

若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期限能促成更多的

竞争,则可以给予延长。

如果延长投标期限,应通知所有接到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开标程序

2.39投标邀请中应注明最迟递交投标书和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开标的时间应

与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相同或紧跟其后5。

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的

投标书。

投标书应当众打开,即应允许投标商和他们的代表出席。

在规定时间之后递

交的投标书,应原封退回。

每个投标商的名称、投标总价(如果有的话,包括替代投

标方案)、以及提供的任何折价,都应该大声宣读并作记录。

开标记录的复印件应立即

报送亚行。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5以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将投标书带到公布的公开开标地点。

14

2.40应尽力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完成评标,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并经亚行事先批准,

投标有效期才能延长。

如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要求所有投标商延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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