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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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Word下载.doc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为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种人员所占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分十个等级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实施意见还对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规定如下: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实施意见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作出规定。

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分五级

  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实施意见还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实施意见同时对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做出规定: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全国控制目标为1∶3∶6

  根据实施意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实施意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做出如下规定: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均据新华社

人事部17日公布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按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这3种类别又分别分10、13和5个等级。

根据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根据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试行办法强调,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全文)

中国人事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应聘人员条件;

招聘办法;

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

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 

  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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