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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苏苏串讲

2015CPA经济法串讲—苏苏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1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5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1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3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26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35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47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6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63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67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70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导读

  ◆综合题出题角度:

  1.证券法:

融资(如公司债券、优先股)、并购重组、结合公司法(如股东、上市公司、会议制度)

  2.破产法:

申请和受理、破产财产

  3.合同法:

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结合物权法(如抵押)

  4.票据法:

汇票的运用

  

  【考点1】法律渊源

  渊源:

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考点2】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主体范围:

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2.自然人:

  

(1)行为能力:

看年龄和心智,分为完全、限制(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

  

(2)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注意】以上、以下为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不满为小于;超过(过)为大于。

  【总结】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1)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继承:

继承普通合伙资质,需要一致同意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有限合伙资质,直接可以;(3)不能成为公司的董、监、高;(4)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5)票据上的签章无效;(6)不能申领个人卡;(7)民事行为不一定有效。

  3.法人组织: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1】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注意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仍有权利能力。

  4.客体范围:

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注意】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物权客体特定、债权客体不特定。

  

  【考点3】法律事实★

事件(客观)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时间经过

行为(主观)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

合同行为

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侵权、创作、发明、拾得遗失物、添附、合法建造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

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

  2.要式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书面形式。

  3.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但可以附义务)。

  4.★实践合同(交付时,合同成):

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有法定代理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

有效

2.其余:

无效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有法定代理人、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

有效

2.其余:

效力待定

无效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

无效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

  

(1)受欺诈而为:

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

  

(2)受胁迫而为:

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

  (3)乘人之危而为:

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

  (4)重大误解:

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

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种类:

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

处分能力欠缺

物权行为

效力待定

买卖合同

有效

  【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行为能欠缺

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

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考点5】代理

  1.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不得代理的行为:

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演等);违法行为。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注意】越权代理≠越权代表:

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4.★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考点6】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的概念:

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强制性。

  2.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

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考点7】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种类

 

起点

年限

情形

普通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

短期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

4年

涉外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合同

  2.起算:

  

(1)附条件或附期限: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2)未定有履行期限:

宽限期届满(除非明确拒绝:

明确表示不履行起算);

  (3)侵权行为:

伤害明显看受伤之日;伤害当时未发现看确诊之日;

  (4)国家赔偿: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考点8】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中止VS中断: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法定代表人、没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类似8个);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担保、请求延期、制定清偿计划)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一般★

(1)直接主张:

签字、盖章或证明文书到达;

(2)发送数据电文:

到达当事人

金融机构

扣收欠款本息

下落不明

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

  3.特殊规定:

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

部分及于其他

对连带债权、债务人中一人主张

一人及于全体

代位诉讼

一箭双雕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1】物和物权的概念

  1.物的特征:

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

  

(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

  2.主物VS从物:

独立存在、从属关系。

  3.孳息物:

产出+分离

  【注意】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4.物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VS债权:

  

(1)物权法定VS债权约定;

  

(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VS债权客体不特定(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或存在);

  (3)物权公示VS债权无须公示。

  2.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3.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4.★物权公示原则:

  【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考点3】物权变动

  1.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

  

(1)债权行为:

不需要考虑有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生效,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2)物权行为:

需要考虑有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

  2.【必背法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政府征收

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或者受遗赠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

交付生效

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

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的种类:

方式

当事人

核心识别标志

物权转移时间

简易交付

两方

买方先借(租)后买

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三方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

占有改定

两方

卖方先卖后借(租)

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必背法条】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

登记生效

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2)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构筑物所有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等。

  3.【必背法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P38

  4.特殊的登记制度p41

更正登记

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异议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登记失效。

(2)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3)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2)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点6】善意取得制度p46

条件

【必背法条】

1.善意: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有偿: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公示:

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物权);

2.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限制

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他物权适用★

  【链接】运用善意取得制度: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取回权限制、合伙企业的财产完整性、公司出资时以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破产法中善意取得与取回权的结合、票据的善意取得。

  【考点7】共有p43

  1.类型:

约定→家庭关系等为共同→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重大修缮或处分共有物★

约定→份额2/3以上

约定→一致同意

处分份额

可以转让

×

收益及占有

按份额占有

共同占有

费用

约定→份额负担

约定→共同负担

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对外连带,对内共同

  【考点8】拾得遗失物p49

  1.处理:

返还

(1)及时通知或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后归国家。

(2)支付必要费用,可不支付报酬(除非悬赏)

不返还

不支付费用和报酬

  2.转让给第三人后的追及方式:

找拾得人

请求赔偿

找受让人

时间

知道起2年

处理

(1)私下交易取得:

权利人无偿要求受让人返还

(2)公开交易取得(拍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权利人付费要求受让人返还

  【考点9】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

无主动产(包括天然的无主物和抛弃物)

  2.添附:

附合(密切结合)

不动产+动产

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动产

价高者得or按价值共有

混合(混杂难识别)

价高者得or按价值共有

加工

加工者得,除非加工价值明显低于材料价值

  【考点10】建设用地使用权p51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情形

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期限

无期限

有偿出让

期限

70年:

居住;4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

其余

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2.移转取得:

转让出让的地★

(1)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①属于房屋工程: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房屋已经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②属于成片土地:

形成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划拨的地

缴纳土地出让金

禁止转让

查封;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权属有争议;未领取权属证书。

  【考点11】抵押权的特性p54

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债权转,抵押转

(4)债务转,看谁抵:

看谁抵;自己抵,担责任;第三人,看同意。

物上代位性

【必背法条】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考点12】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

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正在建设的)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意1】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注意2】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房地一体原则:

p55

城市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必背法条】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乡村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考点13】抵押权的设定

  1.【必背法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流押条款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2.【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4】抵押权的效力p57

  1.抵押物转让★:

  

(1)抵押权人同意:

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涤除权)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放弃抵押权:

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

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抵押权之保全:

停止侵害→恢复价值或担保→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4.孳息收取权:

从人民法院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除非未通知应清偿孳息的义务人。

  5.【必背法条】抵押与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考点15】抵押权的实现p58

  1.★重复抵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必背法条】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实现:

顺序在先的先到期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

顺序在后的先到期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调整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考点16】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

p55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形式

书面协议

财产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生效

【必背法条】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最高额抵押:

p59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1)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之确定:

期间届满;没有约定期间,设立之日起满2年;新债不可能发生;查封、扣押;破产或被撤销。

  【考点17】质权p60

  1.★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消灭。

  2.★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基金份额、股权

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生效

其他股权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生效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有关主管部门登记生效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生效

  3.质权的效力

  

(1)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2)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致使毁损、灭失,应赔偿。

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可以要求提存或者提前清偿。

  【考点18】留置权p62

  1.特点:

法定担保物权(可约定排除)+动产

  2.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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