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量化一览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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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对限期三日内仍未改正的。

1000元

一般

对未按规定要求接收节目的,每增加或改变一套节目在罚款一千元的基础上再追加罚款五百元。

1500元/套

较重

对限期仍未改正,两次警告无效、且改变或增加规定节目套数四套以下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0000元

严重

对限期仍未改正,两次警告无效、且改变或增加规定节目套数四套以上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吊销《许可证》。

5万元

(公章)

2

对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

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给予警告、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千元;

对收视盲区,限期三日内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许可证》,纳入正常广播电视管理行列

一千元

对仍未办理许可证的,且接收境内节目的,罚款三千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千元

对仍未办理许可证的,且接收境外节目的,罚款一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万元

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的,两次警告无效,罚款三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万元

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的,两次警告无效、态度恶劣,暴力抗法的,罚款三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五万元

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

3

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国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场所的

对限期三日内仍未改正的,罚款一千元,限期十日内改正。

对限期十日内仍未改正的,罚款三千元。

对限期仍未改正,两次警告无效、罚款一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限期仍未改正,两次警告无效、态度恶劣,罚款五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电视节目的

给予警告、责令立即停止其传播行为。

二次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对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一万元。

一千-一万元

二次警告后仍未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二万元。

二万元

二次警告后仍未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罚款三千元,对单位罚款三万元。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境外电视节目的

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限期三日内仍未拆除的,由执法人员强制拆除,对个人罚款一千元。

限期三日内仍未拆除的,且违规继续播放和传输境外电视节目的,由执法人员强制拆除,罚款一万元,没收气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限期仍未拆除的,且违规继续播放和传输境外电视节目的,由执法人员强制拆除,罚款一万元,没收气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五万元。

6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损坏,责令改正;

对个人罚款一千元;

对单位罚款二万元。

一千-二万

过失损坏,影响一个乡镇或一个小区以上收款电视节目的,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三万元,影响一个区县看不到电视节目的,对个人罚款二万,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五千-二万元

故意损坏,损失较小的,对个人罚款二千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二千-五万元

对不听劝阻暴力抗法的,对个人罚款一万元,单位罚款八万元。

一万-八万元

对处于反对目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万元

7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警告、一千到五千的罚款。

一千-五千

警告、五千到一万的罚款。

五千-一万元

警告、一万到二万的罚款。

一万-二万元

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万

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8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五千-一万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五千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9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有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10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没有按月编制播映节目单的

11

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警告

警告,一千元罚款。

警告,二千元-五千元罚款。

二千-五千元

警告,一万-二万元罚款。

一万-二万元罚款

警告,二万元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12

对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二千-二万元。

二千-二万元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五千-一万元。

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片的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14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己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需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

15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未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录像制品的

16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购置或交换示未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录像制品的

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17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的

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18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带有禁止播放内容节目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19

有线电视站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海外电视节目的

20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警告,一千-一万,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千-一万

警告,一万-二万,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万-二万

警告,二万-三万,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万-三万

警告,三万-五万,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万-五万

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五万

2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警告,罚款一千-二万。

警告,罚款五千-二万。

警告,罚款一万-二万。

警告,罚款一万-二万

一万-二元

警告,罚款三万

2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万-四万元

23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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