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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知识

国际结算知识

国际业务知识

主讲人:

肖亚奇

一、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分为汇款、托收、跟单信用证三种方式。

(一)、汇款

汇款是指付款人委托付款方银行通过自己的海外联行或代理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交收款方银行,再由该行解付给收款人,以结算两国间债权债务关系及款项授受的结算方式。

汇款又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类型。

汇款类型

方式

优点

缺点

电汇

SWIFT电报

安全快捷

费用稍高

信汇

航空邮寄

费用低

速度慢

票汇

开具汇票

取款灵活、可背书转让

安全性较差

(二)、托收

托收是指债权人签发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两种类型。

托收类型

特点

风险

光票托收

只有金融票据,不含货运单据

跟单托收

D/P

含货运单据,付款放单

较小

D/A

含货运单据,承兑放单

较大

(三)、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内,在规定期限里,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承诺.

1、特点:

银行负第一付款责任,银行只审核单据不审核合同。

2、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必须经受益人同意方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已不复存在.

(2)假远期信用证:

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但可以即期收到货款.进口方可以此获得进口方银行融资,到期再付款.

(3)转让信用证:

出口方作为中间商,将信用证转让给真正的供货商,从中赚取差价.(还是同一信用证,增加一个当事人)

(4)背对背信用证:

与转让信用证作用相似,中间商在一个信用证基础上开立另一信用证给供货商,单价、金额等降低,从中赚取差价.(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

3、信用证的装期、效期和交单期:

(1)装期:

货物最迟装上船的时间

已为开证行书面确认接受或承兑的信用证下出口押汇;符合总行规定的福费廷业务;及其它经总行认可的低风险业务品种。

来证条件符合总行有关业务规定范围内的出口押汇业务、担保行在总行规定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担保短期授信业务,纳入低风险业务办理。

其他业务需占用授信敞口,纳入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管理。

(二)、对于在我行无授信额度的集团公司下属进出口公司,如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该进出口公司可使用集团额度并做相应扣减。

(三)、如客户作为货物生产商(委托人)的代理人从事进出口业务,在委托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等额占用委托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或贸易融资专项授信额度(如有)。

(四)、开证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及以下、保证金比例在20%及以上、我行控制物权的即期开证(或按即期方式操作的远期信用证),以及开证金额在等值40万美元及以下、保证金比例在30%及以上并由最终用户连带担保、空运单据上的收货人为我行的空运方式即期开证业务(或按即期方式操作的远期信用证)。

(五)、有效控制货权、付款赎单的即期信用证业务,授权占用调整系数为0.3。

三、进口贸易融资

(一)、进口贸易融资-银行风险

市场风险(汇率、利率、商品风险)、国家风险、信用风险(违约风险,挪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欺诈风险

(二)、进口贸易融资的特点

1、有贸易背景

2、自偿性:

以货物销售款项作为还款来源,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匹配

3、短期:

正常销售周期,防止挪用货款。

进口押汇:

一般不超过90天。

进口代付:

一般不超过90天

4、对货权的控制:

进口开证:

全套正本提单;进口押汇:

银行取得货物所有权

5、与国际结算方式相结合

(三)、进口贸易融资与普通贷款相比的优点

1、风险较小:

第一性还款来源、货权的控制

2、资本资源占用较少:

利用代理行的资金,融资成本低

3、能争取相应的国际结算业务、综合收益较高

(四)、进口贸易融资的要求

1、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2、必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3、必须按授信批复的要求落实相应担保

4、应使用总行统一下发的法律文本

(五)、进口贸易融资品种

1、授信开证

(1)定义

信用证系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兑的书面承诺。

(2)信用证的原则

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独立于进出口双方的合同;信用证是单据交易,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涉及的商品和服务;银行对于单据的真伪、有效性等免责;

“相符交单”原则: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没有不符点,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承付。

开证行的责任: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3)保证金

应当与客户书面约定保证金的金额、账号、所对应的信用证号等。

100%保证金的进口开证业务,要求对开证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每笔保证金应与信用证一一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提前支取。

信用证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将非保证金性质的资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或协助客户进行资金避险。

(4)运输单据及货权

提单的性质:

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物权凭证

开证行控制货权:

运输单据为提单时:

规定受益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谨慎对待收货人(consignee)为申请人的提单);或者当信用证规定1/3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给申请人时,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或做成“凭开证行指示”(toorderofissuingbank)。

对于其他运输单据:

规定收货人为开证行。

多式联运单据:

如果最后一程是海运的,收货人一栏可规定为“空白抬头”(toorder)并空白背书(blankendorsed)

(5)开证行的风险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远期信用证风险

进出口双方相互勾结,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以套取银行资金。

货物质量存在瑕疵;或者进口货物价格波动较大,如价格下跌过多,可能影响进口商偿付开证行的能力和意愿。

货物未办理保险,在运输途中灭失。

合规性风险:

外汇管理法规;反洗钱

操作风险:

未妥善保管好来单;或者客户未办理付款/承兑手续就向其释放单据;未审出不符点对外付款后,申请人拒绝偿付开证行;对外拒付通知不符合UCP600规定:

UCP600对拒付通知的要求:

只能一次性提出拒付通知;必须明确表明拒付的意思;不符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说明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拒付时限的要求(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最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

受益人的欺诈风险

欺诈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8条)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6)开证行的风险控制

做好对申请人的授信调查工作,了解其财务状况、短期偿债能力等,落实可靠担保,防范信用风险。

应谨慎开立期限在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开立期限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必须报备总行国际业务部。

开立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须报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短期外债指标:

90天以上信用证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远期信用证向申请人释放单据时应要求其出具“信托收据”,明确开证行对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和受益权。

调查分析贸易背景:

关联企业;进口商品不属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无运输单据,只要求提交货物收据;货物在境外周转,不入境;开新证,还旧证等。

进口商品种类、价格的审查:

重点关注热门商品、价格波动大的商品、特殊商品(许可证商品、“三废”商品)。

对于大额商品,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要求存入指定仓库以进行监管。

防范欺诈风险:

建议进口商采用FOB的价格术语,由进口商租船定舱。

信用证条款:

要求提交第三方出具的检验证书;受益人装船后应立即将装运详情如提单号、船名、航次等通知开证行,以便通过有关渠道查询;为防范受益人欺诈风险,及时取得法院的止付令,对于金额较大、进出口双方初次交易或者可能出现欺诈情形的交易,建议开立由开证行付款(即期)或迟期付款(远期)(availablewithissuingbankbypaymentordeferredpayment)的信用证,不要规定指定银行,防止出现善意第三人。

以CIF、CIP成交的,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据;以FOB,CFR成交的,要求进口商投保。

为防范风险,对于非全额保证金开立的信用证,如涉及以下内容的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必要时应追加相应担保:

如延长效期、增加金额、付款期限的变更(即期更改为远期或付款期延长)、货物品名完全变更(需要提交修改后的合同或补充协议)、货权运输单据的修改(如全套正本提单修改为2/3提单等)

2、进口押汇

(1)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进口押汇申请人与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作为对银行债务的担保,并应银行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银行代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我行办理的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代收押汇。

所有权转移+信托关系

(2)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是进口商向银行出具的收据,在承认将单据及其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同时,作为受托人代银行持有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代银行处理有关货物,包括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保险及出售等,及信托持有货物出售后的款项,及时将销售款项用于偿还押汇项下本息和费用,或按照银行的指示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

需要客户提交信托收据的进口贸易融资产品:

远期信用证下释放单据(建议)、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押汇、进口代付、货到付款的汇款融资(建议)

(3)进口押汇的特点

是自偿性的融资业务,开证申请人对进口货物进行加工并销售后,以所得款项来偿还开证行。

进口押汇是短期的融资业务,一般不超过90天。

在叙做进口押汇之前应该严格审查押汇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相关担保措施的落实,根据不同的情况,签订好押汇合同和信托收据;如开证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在开证后出现恶化,则不得为企业办理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业务中,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只是“附属担保”,如果申请人资信欠佳,开证行还常常要求其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4)银行的风险

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挪用风险

受益人的欺诈风险

货物的市场风险: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容易腐烂变质或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商品,或者销路不畅时,势必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对进口货物失去控制的风险:

进口原料、半成品和制成品等库存商品作为集合物,因生产销售而流动不息,很难予以确定;可能与进口商的其他货物相混同;销售回笼款项未汇入指定账户,或与受托人其他账户资金相混同。

(5)银行风险控制

国外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代表货物权利凭证的全套物权单据。

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有不符点,押汇申请人应书面明确放弃提出不符点的权利。

进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进口货物和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对价格波动大的商品谨慎办理;机器设备等不宜办理。

进口押汇申请人应具备完善的付汇手续。

《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进口押汇合同》应使用我行法律部门下发的标准文本。

进口押汇的最高金额应不超过国外来单的总金额,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对外付款。

进口押汇期限:

押汇天数一般应掌握在90天(含)以内,原则上不得展期。

如若展期,只能展期一次。

超过90天以上(含展期)的进口押汇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应再办理进口押汇,如若办理应在承兑放单时提交进口押汇申请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有明确授信批复的除外);代收D/A不应办理进口押汇。

代理进口的,应得到委托方的授权。

3、进口代付

(1)定义

进口代付是指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T/T货到付款项下,我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应进口商的要求,授权另外一家银行(简称“代付行”)即期代理付款给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或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托收行/出口商、或T/T货到付款项下的收款人,我行在确定的到期日向代付行支付其所垫款项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即利用代付行资金为我行客户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

我行可以叙做进口代付业务的国际结算方式包括:

即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规定议付行可即期向偿付行(代付行)索偿,开证行到期向代付行付款。

D/P即期项下进口代收

T/T项下货到付款

进口代付业务是我行利用代付行资金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我行对代付行承担着第一性还款责任。

(2)银行风险控制

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国外银行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代表货物权利凭证的全套物权单据。

在进口代收项下,国外银行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代表货物权利凭证的全套物权单据和进口商同意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T/T货到付款项下,必须有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

进口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核有不符点的,在办理进口代付时,开证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放弃不符点并同意付款的书面文件。

被动垫款不得办理进口代付业务。

进口代付业务的金额:

在进口信用证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代付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国外来单的总金额。

在T/T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代付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明的总金额。

进口代付的用途仅限于对外付款。

进口代付期限:

进口代付期限不超过90天(含90天);进口代付期限在90天到180天(含180天)的,各分行须上报总行备案;进口代付期限超过180天的需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远期信用证办理进口代付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有明确授信批复的除外)。

选择国外银行或中资银行国外分行做为代付行的必须纳入全行的短期外债管理,应当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4、进口保理

(1)定义

国际保理是指是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在卖方所在国与卖方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在债务人所在国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FCI: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GRIF)

我行采用双保理机制。

保理的核心:

债权(应收账款)转让

保理商只负责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对贸易纠纷和欺诈免责。

(2)国际保理商的服务范围

至少包括以下两项服务:

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应收帐款的催收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的服务范围

资信调查

应收帐款的催收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3)保理适用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结算方式:

赊销(O/A)、承兑交单(D/A)

期限:

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4)风险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品风险:

季节性商品、价格波动大的商品、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寄售商品

行业风险:

不是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行业

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欺诈风险: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

(5)风险控制

了解进口商与出口商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进出口业务往来历史记录、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贸易关系等,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额度的适量性。

了解行业和商品情况。

我行原则上只接受国外保理商同意我行可以直接与进口商联络的进口保理业务申请。

若付款条件为D/A,各分支机构在收到国外寄来的全套商业单据后,应特别注意审核每张发票是否均载有债权转让条款,发票抬头、商品名称、付款条件及装运日期是否与事前的约定一致,付款到期日的计算是否正确,受让的债权是否超过原先核准的相关额度。

应对进口商就应收账款进行定期催收。

密切关注该进口商的业务往来情况,加强对其账户的管理,以防进口商转移其账户资金。

我行在进口保理项下不受理国内进口商的融资申请。

发生我行担保付款的情况,如信用额度是由各分支机构核定的,由各分支机构直接对外办理并报备总行国际业务部;如信用额度是由总行核定的,各分支机构须将有关情况说明连同《进口保理协议》、授信审批表等报送总行,待总行信用审查部批准后方可对外担保付款。

5、提货担保

(1)定义

提货担保是指货物到达港口但开证行仍未收到提单等单据时,为不耽误提货,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船公司出具的书面担保,请其凭以先行放货,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公司的各项应收费用及赔偿由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2)适用条件

提货担保适用于近洋运输。

提货担保只适用于进口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3)风险

担保金额和期限的不确定性。

开证行失去货权。

开证行失去对不符点单据拒付的权利。

欺诈风险:

如申请人伪造提单传真件,冒领他人货物;或者所提货物不属于该信用证等。

申请人不及时用正本提单换回担保函。

(4)风险控制

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供反担保或信托收据:

即期信用证应落实全额保证金;远期信用证应落实全额担保或书面承诺在付款前交足保证金,落实相应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提货担保申请书”中声明放弃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同时承诺不因货物质量问题等拒付信用证下款项。

必须审核副本发票、副本提单和船公司出具的货物到港通知书(如有)。

根据信用证条款我行无法掌握全套货权单据时,例如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等,不能办理担保提货。

到单以后,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向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函,同时保留一份正本提单,必要时由开证行自行换回担保函。

(5)提单背书

进口信用证业务涉及近洋运输时,经常发生货物到港后而单据仍在银行间流转的情况。

申请人为不耽误提货,同时开证行又想控制货权,常常在信用证中规定:

提单的收货人为“凭开证行指示(toorderoftheissuingbank)”,同时1/3正本提单由受益人在装运后直接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提单后,向开证行申请叙做“提单背书”以便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开证行背书后,失去对信用证下不符点单据进行拒付的权利。

6、进口应付款融资审核要点:

(1)进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贸易背景真实,且申请人销售情况稳定

(2)申请人应有完备的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汇款手续(合同、发票、已核注的报关单等),应提交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齐备的商业单据,如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运输单据和报关单,其中报关单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系统”上核查无误;

(3)融资金额:

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

(4)融资期限:

与应付款的账期相匹配

(5)融资利率:

外币以押汇当日同期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加一定幅度执行;人民币则在基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浮动幅度根据当地同业标准、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6)单笔提款是否在额度有效期内,是否超额度

(7)授信条件的落实:

逐个落实批复要求的授信条件

四、出口贸易融资

(一)、打包贷款

1、定义:

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有效信用证后,凭信用证正本从银行取得专项用于采购原材料、生产及其他从属费用所需的一种装船前的短期融资。

2、注意事项

(1)打包贷款视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核实贸易的真实性。

要求提供出口货物合同,以及境外银行通过SWIFT开立的加押信用证。

开证行应具备资信良好的条件。

(2)凭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信用证是非转让的且信用证条款要切实可行,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路线合理、正常;

(3)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期限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果信用证因故修改最后装船期和效期,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至修改后的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

(4)正本信用证留存我行,以确保在我行交单;

(5)打包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或外币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6)发放贷款后应做好贷后管理,跟踪贷款用途,并监控企业是否按时交单。

(7)控制还款来源。

出口收汇后,银行不得让企业将资金转走,而是应立即扣收资金用于结清贷款。

3、风险及防范

(1)诈骗贷款的风险。

不法分子伪造信用证的方式有,涂改过期失效信用证,通过修改书制造我行外贸企业难以履行的条款,或者直接涂改信用证金额,以图骗取银行资金。

银行防范诈骗掌握的原则是:

(1)尽量与熟悉的客户做业务,新面孔要谨慎;

(2)确认信用证真伪,严格审证,查看是否有涂改痕迹,是否有软条款;(3)对于较大金额的信用证,尤其要深入了解进出口双方的资信、贸易背景以及生产供货能力,不可粗心大意。

(2)贷款资金挪用风险。

(3)企业不交单风险。

(4)单证不符风险。

应事前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可能招致拒付的软条款或陷阱。

(二)、非信用证打包贷款

1、定义:

非信用证打包贷款的依据不是信用证,而是出口商(贷款申请人)提交的与境外进口商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出口贸易合同。

2、注意事项

(1)因为是以托收或赊销为基础,还款依赖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故办理非证打包贷款风险相对于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较大。

除了落实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相关风险措施之外,还应考量我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关注客户的收汇及核销记录,将收汇控制在我行。

(必要时应争取托收或赊销项下单据经我行邮寄,加具面函,转让应收款债权)

(2)出口商书面承诺其在我行的帐号为出口收汇唯一帐号,必要时在合同中确定。

(3)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的备货能力及合同的收汇日期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中收汇日期后1个月且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须扣除预收款)。

(三)、出口押汇

1、定义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原则上要求提供全套物权单据,否则需谨慎办理。

所谓的赊销项下押汇我们通常叫做“汇款项下出口应收款融资”,办理此业务时除要求客户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报关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复印件,尤其要控制收款环节,必要时应争取托收或赊销项下单据经我行邮寄,加具面函,转让应收款债权。

2、注意事项

(1)授信:

出口信用证押汇纳入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2)押汇资金必须首先归还打包贷款;

(3)金额:

可根据客户情况决定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比例,但不得超过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4)期限:

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一般为14天;

(5)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期限应在开证承兑/承诺付款到期日加上合理的付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360天;

(6)严格审核单据,避免因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

(7)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8)发放贷款后应做好贷后管理,跟踪收汇情况,及时还款。

(9)出口押汇金额原则上为所提交单据金额的90%,最多可100%。

经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的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可按单据金额的100%办理。

(10)信用证出口押汇应符合“相符交单”要求或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

(11)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行应承兑或确认到期日。

3、风险及防范

风险:

进口商因经营亏损拒绝付款、进口商破产无法付款、单据存有不符点而遭开证行拒付、开证行(保兑行)倒闭、无理挑剔拒付、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本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或扣付。

4、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审核要点:

(1)开证行在总行下发的《中信银行出口押汇业务代理行名录》内,如不在名录需上报总行审批。

若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做押汇,可不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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