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手册5至8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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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直属管理书面同意,不准将个人所领用工具带出生产或工作场所,违者每次罚款50元,如造成工具损坏的,另处该工具采购价1.5倍的赔偿。
注:
本条所拟“工具”不包含文具用品“笔、墨、纸”。
第五章治安管理规定
第7条:
不准偷窃公司及他人财物、不准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不准在公司内吸毒或藏毒、不准收藏枪支及治安管制器械;
如有违者将按如下标准处理:
第1列:
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即予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作为给公司因急离职,人员不能补充而影响生产进度的损失。
第2列:
情节较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平时工作表现极优且认错态度诚恳,并即时弥补所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公司可以不予开除,但需处300元罚款,另记大过一次。
第8条:
不准在公司内有任何形式的赌博,如有违者,每次每人罚款100元,同时记警告一次;
另处提供赌博场所地者每次罚款50元的处罚。
第9条:
公司员工间不准打架,违者按如下条列处理:
无论是双方当事人或其一方帮凶先动手者,除自负自己所有医疗及赔偿费用外,另负责支付被打伤者方所有医疗及相关赔偿费用。
同时负责双方停工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包含公司资产及误工费用,资产损失计赔标准为该资产的2倍或支付恢复原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误工费计赔为双方所有误工时工资标准的5倍,公司并保留追究间接损失的权益。
不能确认先动手方时,双方造成的所有医疗及赔偿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自行协商承担。
同时负责双方停工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包含公司资产及误工费用,资产损失计赔标准为该资产的2倍或支付恢复原样全部费用;
误工费计赔为双方所有误工时工资标准的5倍。
公司保留追究间接损失的权益。
注:
误工费计算例式
如以甲员工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0元,乙员工每小时工资标准为8元,甲、乙员工各误工10小时为例,其误工费应为:
甲方误工费(10元/小时*10/误工小时*5/倍)+乙方误工费(8元/小时*10/误工小时*5/倍)=900元
第3列:
先动手者未得到对方的原谅时,除按本条相关条列处理外,即作开除的处理;
如取得对方原谅时,部门主管人员视情节可以做不予开除的处理,但需支付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记大过一次。
第4列:
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元按500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1000元。
第5列:
双方打架造成致残或致死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以上相关条列处罚外,同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列:
打架双方未打架前任何一方有向自己直属或更高层管理人员反映打架起因后30分钟内未得到处理或未回应而打架的,打架双方按以上第1列至第5列执行处理,另对收到信息的管理人员予与处理,其处理标准为如下:
第1项:
如因打架有被行政开除的,处该管理人员500元罚款,并处留职察看。
第2项:
未被行政开除,但公司及打架双方总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处该管理人员300元罚款,并记大过一次。
第3项:
未被行政开除,但公司及打架双方总的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的,处该管理人员100元罚款,并记警告一次。
第4项:
未被行政开除,但公司及打架双方总的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处该管理人员记警告一次。
第10条:
不准侮辱、谩骂、恐吓、威胁、武力打击管理人员,如有违者,按如下标准处理:
侮辱或谩骂管理人员,每次罚款100元,并于限期内提交公开书面道歉,限期未提交书面道歉的加罚100元罚款。
恐吓或威胁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并于限期内提交检讨书给行政部,不能提交的加罚100元罚款。
武力攻击管理人员者,负责被打人所有医疗及误工费,如被打人属正当防卫以致打管理人员者所受伤的医疗及误工费由打管理人者自负。
公司保留追究因停工而造成损失的赔偿权益。
不论打管理人员者或管理人员防卫过度致使对方或双方致残、致死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本条第3列至第4列处理外,即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11条:
不准营私,不准收受他人赠予的任何金钱和物品,如有违反,没收所有私利、赠予的金钱及物品,并另处罚款100元及公开通报批评;
如因此给公司造成名誉或蒙受损失的,追究赔偿并即予开除处理。
第12条:
积极配合保安人员对厂证、行李、宿舍床位的查证,不准拒绝或防碍公司保安人员执行公务,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如双方发生吵架或打架时,同时按本规定第31条、第32条相关规定执行处理。
第13条:
不准利用电脑、手机网络发表、传阅违反国家法规、社会公德及公司制度等相关信息,属违反国家法规的交由国家处理,属违反公司保密性质的按本规定第十二章《机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处理。
第14条:
不准利用公司网络及相关设备,进行黑客行为或破坏公司网络,如有违者,造成国家损失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15条:
所有物品出厂时,必须提供放行凭证,无凭证当值保安放行的,除特许车辆及人员(详见名单)、以及部门主管人员强行放行外,每次罚款5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
如属部门主管人员强行放行的,每次处部门主管50元的罚款,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
第16条:
所有来人来访、车辆及物品放行必须登记及提供相关凭证,如有违者按照《嘉博工业园区企业公共管理制度》第八章、第九章及第十章相关条款处理。
第17条:
不准与园区内企业员工吵架或打架,如有违者,按照《嘉博工业园区企业公共管理制度》第五章第6条相关条列执行处理。
第六章消防管理规定
第18条:
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即予没收,并记警告一次。
第19条:
不准在园区及公司禁烟区内吸烟,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20条:
不准在禁明火区有带明火作业或出现明火的作业,如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第21条:
不准未消静电进入防静电区域,如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第22条:
明灭作业区内必须配备灭火设备,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23条:
不准在园区及公司内乱丢未熄灭烟头,违者每次罚款10元。
第24条:
不准私自安装或搭接电源或使用超负荷电器,违者处恢复原样费用10倍的罚款,另没收超负荷电器。
第25条:
易燃性及其它化工物品不准乱倒或摆放至非指定位置,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26条:
不准私自挪用或移动消防设备,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即恢复原样,未恢复原样处请专业公司恢复原费用的2倍罚款。
第27条:
不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负责赔偿恢复原样的所有费用。
第28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者予以警告并罚款10元,并立即改正。
第29条:
必须按要求履行《消防应急预案》相关的职责,如有违反,按该《消防应急预案》相关标准执行处理。
第30条:
公司安监小组相关人员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记警告一次。
第31条:
如有因违反本章相关条列发生灾情致使公司受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赔偿责任;
另如构成违反国家《消防法规》相关规定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32条:
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制定《设备操作指导书》、《生产工艺操作指导书》及《岗位工作流程指导书》,如有违者,需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包工伤事故受工伤人的医疗及赔偿责任)。
第33条:
不准操作非本人本岗位所用的相关设备及工具,如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34条:
必须按照《设备操作指导书》及《生产工艺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及维护,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35条:
必须按照《设备操作指导书》着装及佩戴相关防护用具,如有违者,每次罚款20元。
第36条:
新增设备必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才能操作,如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公司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如属直主管指挥操作,处该管理人负连带责任,其标准为总赔偿费的50%。
第37条:
新进人员必须按照带训人员指导标准操作相关生产设备,如有违者,即停止培训,由其与行政部签订保证书再予带训,如再违反时,则即终止试用。
第38条:
做好每天下班前的清扫工作,包括产品和工件入库,整点工具、切断电源(含生产设备、饮水机、空调、电扇等),保养机器,关好门窗,如有违者予每次罚款10元并记警告一次。
第39条:
所有外包工程行政部必须与承包方签订相关责任书,如有违者,由行政主管与该事项人员承担所造成一切消防及安全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40条:
所有外包工程未经行政部同意,相关人员不得通知进场施工,如有违者,由该部门主管人员承担所成一切消防及安全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41条:
严禁酒后上班,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强制停工至酒醒。
停工醒酒时间按旷工论处。
直属主管未强制执行造成人身伤害或给公司损失的,处除饮酒人员自承担外的一切赔偿责任。
第42条:
不准非专业或非公司授权人员拆装、维护机械、电器设施,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43条:
如因违反本章相关规定造成自已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承担所有相关的医疗及赔偿费用;
公司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视情节可以予以开除的处理。
第44条:
公司的现金、贵重物品、机要文件或易燃有毒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专管员),下班后放入保险柜或适当地方。
若因保管不当,造成事故、则由专管员,部门领导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45条:
食堂员工对用餐者要高度负责,尽善服务,保证饭菜的新鲜卫生,餐具要清洗消毒,严防采购质次霉变食品或有农药喷洒、未清洗干净的蔬菜入餐,若发生食物中毒,首先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46条:
行政部牵头组织相关部制订及不定期组织修订《安全生产管制度》,所有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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