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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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课题组

2011年12月12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_。

二、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承包范围:

六、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根据计划开工日期与计划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七、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八、安全文明

安全文明要求:

九、签约合同价与合同计价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中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专业工程中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计价形式:

十、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十一、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项目建设,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同意不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二、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三、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十四、合同签订地点:

十五、合同生效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7.7通知义务………………………………………………………………………51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与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等构成合同文件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图纸配套说明及竣工图等。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预算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指按照法律规定或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有关并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1.2.4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进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1.1.2.5设计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专业分包人:

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专业工程的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法人。

1.1.2.7劳务分包人:

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法人。

1.1.2.8发包人代表: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9项目经理: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并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代表。

1.1.2.10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总负责人。

法律规定应当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照第7.2款约定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确定。

1.1.4.3工期: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工期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

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5保修期:

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为基准日。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及暂估价等。

1.1.5.2合同价格:

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款项数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给定的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的,用于支付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给定的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采用的计价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

指按照第12.5款约定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质量缺陷保修义务的保证金,其形式包括相应比例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保函及合同当事人约定其他形式。

1.1.6工程文件:

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有关文件均应采用中文书写。

如使用非中文专业术语,应附加中文注释。

1.3法律和其他文件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于合同的其他文件。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具体期限及数量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导致增加承包人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承担。

1.5.2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将图纸修改和补充意见报发包人,并经原图纸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5.3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报发包人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1.5.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形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编制的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编制的图纸后7天内审批完毕。

监理人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5.5现场图纸准备

如需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的,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8.1款约定索赔。

1.6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送达地点和接收人。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8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8.1款约定索赔。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交通运输

1.9.1道路通行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的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9.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因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9.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且发包人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知识产权

1.10.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工程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工程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双方当事人保证对方免于承担因己方原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指定或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1保密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图纸文件、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以及承包人获悉的发包人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前述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技术秘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获悉的承包人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将前述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履行以下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基础资料,并保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工程;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退还履约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现场提供给承包人。

2.2.2提供施工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设施。

2.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2.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3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按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要求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于施工的图纸,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批准或备案。

如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上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4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确保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

2.5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6付款能力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则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及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履行以下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适用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承包人应按第6条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与生态保护;

(5)承包人应提交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及实名制管理,包括进出场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6)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

(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在施工现场实施与工程有关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提供适当便利,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承包人的费用,且该便利不得影响承包人正常履行其合同义务;

(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如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负责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护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资质、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并同时提交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3.3.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监理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资质、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且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上述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其他情形。

如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其基于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第2.2.3项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了查勘,并充分了解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5分包

3.5.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进行专业分包的,应确保专业分包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以及所分包的工程不属于法律及专用合同条款禁止分包的工程。

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应确保劳务分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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