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法导论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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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条中:
竞争是指两个以上事业者在通常的事业活动范围内,且无需对该事业活动的设施或形态加以重要变更而实施或能够实施下列行为(向同一需要人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
从同一供给人取得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的状态。
俄罗斯1995年修订的《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1991)第4条中:
竞争是指经济实体之间的对抗;
通过这种对抗,所有实体的自主行为相互限制了各实体在一特定商品市场中单方面影响一般商品流通条件的能力。
台湾《公平交易法》第4条:
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
经济合作组织(OECD)《竞争法的基本框架》推荐表述:
竞争——一种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独立地行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相互地限制着对方控制该市场中通行交易条件的能力。
(二)市场交易行为
市场交易行为是市场主体间的商品交换行为。
普通商品交易和特殊商品交易。
一级市场交易行为和二级市场交易行为。
二、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是为保证市场机制(尤其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加以直接控制、引导所实施的一系列措施、手段。
其着眼点是市场的微观基础,主题是维护市场秩序或竞争秩序。
市场规制的内容具体可包括:
(1)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制。
(2)关于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规制。
(3)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4)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6)关于市场价格的规制。
(7)关于要素市场交易的规制。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一、竞争理论(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和有效竞争)
在微观经济学上,竞争理论经由近代的亚当·
斯密,发展到现代、当代,出现有自由竞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垄断性竞争)、有效竞争的理论模式。
亚当·
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经营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最终走上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轨道,其结果是导致整个社会的协调。
他指明了竞争的重要性,但未说明竞争协调个人利益乃至社会整体的条件。
后来,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完全竞争”理论。
完全竞争又称纯粹竞争,在此状态下,产品价格达到平均成本的最低水平,实现最优化的市场供应和资源配置(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完全竞争的市场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行:
①有大量的买者或卖者(以致任一买者或卖者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而影响价格);
②产品具有同质性;
③可自由进入市场,资源流动无成本;
④完备的信息,主体对市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⑤产品具有可分性。
但上述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此,完全竞争虽为最优模式,但这只是学者的理论假想。
不完全竞争(垄断性竞争)理论是由张伯仑(美)和罗宾逊夫人(英)提出,是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而竞争受到限制、阻碍的市场模式。
这是市场的真实情况。
其中,垄断的程度达到极端(即单一的卖者或买者),就形成完全垄断;
垄断的程度达到只有少数几个卖者或买者,就形成寡头垄断(或寡头竞争);
垄断的程度较弱(市场上存在较多的卖者或买者),或有较大程度的竞争,就形成垄断竞争。
有效竞争理论是由克拉克(美)1939年提出,又称可行性竞争,是指能使市场经济活动保持较高效率的竞争模式。
它建立在不完全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属最优但属次优并可行的市场模式理论。
它并不认为垄断绝对是坏的、无效率的,应需禁止,对垄断问题应当作出好与坏的价值判断。
现代各国市场规制法大多以有效竞争理论作为市场形态方面的政策目标。
二、产业组织理论
产业组织理论包括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一)市场结构。
它是厂商市场关系的表现形式,反映厂商之间、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易地位和关系。
市场结构通常由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和进入壁垒三项指标来说明。
1、市场集中度。
这是反映市场竞争程度的最基本指标,分为卖方集中度和买方集中度;
绝对集中度和相对集中度。
2、产品差别。
这是影响竞争的重要因素。
形成产品差别既有卖方的原因(如产品的物理差异、销售的地理差异、提供服务的差异等),也有买方的原因(如主观偏好不同、知识水平不同等)。
产品差别与集中度存在双向的相互影响。
前位企业可利用产品差别来维护其市场占有率,提高集中度;
后位企业可通过开发新技术形成新的产品差别,改变产业规模的分布结构和前位企业的集中度水平。
3、进入壁垒。
这表明新企业在同已有企业的竞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包括政策、法律壁垒;
经济、技术壁垒(规模条件、资本条件、技术条件、资源条件等)。
由此可反映市场内企业已有优势的大小和新入市企业的难易程度。
(二)市场行为
1、价格行为。
包括价格竞争和价格协调。
2、非价格行为。
主要指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和非价格性质的营销活动。
3、市场排挤行为。
这与上述两行为相联系,包括合理排挤和不合理排挤。
4、组织调整行为。
主要包括建立卡特尔、企业合并、企业集团化。
这是将企业外部关系内部化的市场行为,是为实现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从而提高竞争力或形成垄断力。
合并、集团化所涉及的结合方式主要有资本结合、资金结合、人事结合、业务结合等。
三、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以资源配置、资源利用、利润分配、价格水平、创新程度、企业管理等方面来反映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优劣。
此外,产业组织理论也还结合市场的基本情况即社会的制度层面来分析研究。
可以说,产业组织理论较为全面地讨论了厂商的市场关系乃至整个市场情况,其分析结论对于市场规制立法有着重要意义。
三、政府管制理论
体现在行业准入、企业合并(涉及资本运作)、价格确定、标准质量等方面。
放松管制与严格管制。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目标
一、价值取向目标
(一)效率优先。
市场规制法应当保护自由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市场主体正当地追求最大利益(厂商利润最大、消费者效用最大),通过优胜劣汰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兼顾公平。
市场规制法应当为市场主体(经营者)创造公平的竞争机会,获得公平的竞争结果,实现、维护公平交易。
二、市场形态目标
前述,有效竞争理论是一种次优而可行的市场模式,各国市场规制法多以此作为基本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对于有效竞争,学者们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作出描述,设定了15个最低标准。
(一)市场结构标准:
⑴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人为限制;
⑵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
⑶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二)市场行为标准:
⑷厂商间不互相勾结;
⑸厂商不使用排外、掠夺或高压的手段;
⑹促销时不搞欺诈;
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
⑻对他人是否会追随自己的价格变动没有完备的信息。
(三)市场绩效标准:
⑼利润水平刚好足以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
⑽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而变化;
⑾厂商尽可能引进技术上更优的新产品和新生产流程;
⑿没有过度的销售开支;
⒀任一厂商的生产过程都是有效率的;
⒁满足消费者需求最好的卖者得到最多的回报;
⒂价格变化不加剧周期性不稳定。
三、利益保护目标
涉及三个层面:
厂商利益;
消费者利益;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冲突——依赖——协调
第四节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对于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并没有一致的认识。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制法
主要采取核发许可证、进行登记、申报等手段,但不同于一般商事登记法。
防止过度竞争目的;
公共安全目的;
财政目的;
公益目的等。
二、竞争法
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三、消费者保护法
四、产品质量法
五、价格规制法
六、要素市场规制法
上述方面通常是就一般商品(服务)市场而言,并不涉及要素市场,即人力资本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重要生产资料或物资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