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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把李响作为自由职业者对待,为报纸聘任的特约撰稿人,则该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应纳税的金额是:

=(500000-100000)×

40%-7000=153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153000×

3=459000(元)

③个人可支配金额=1500000-459000=1041000(元)

合同上的150万元按劳务报酬纳税后,可支配收入为

104.1万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1-30%)

=(每次收入额-800)×

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每次收入额×

(1-20%)×

其中,20%×

(1-30%)=14%,即稿酬的征收率

第三种情况,《体坛周报》聘用李响女士的目的是利用她的文笔为报纸撰稿,150万的报酬也可用稿酬的形式支付。

如果收入的性质定为稿酬所得,稿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规定中税率最低,适用14%的征收率。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

14%=56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56000×

3=168000(元)

 

③个人可支配金额=1500000-168000=1332000(元)

合同上的150万元的薪水按照稿酬所得缴纳所得税以后,李响女士纳税以后的可支配收入还剩133.2万元。

卷烟:

定额税率,标准箱150元;

比例税率,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税率45%,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税率30%。

粮食、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每斤0.5元;

比例税率,20%。

武汉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即将来临的某个重要节日,准备开展让利、赠送礼品和现金返还等促销活动。

让利方案是商品以八五折销售;

赠送礼品方案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15元的礼品;

现金返还方案是购物满100元返还15元的现金。

据该商场营销总监的测算,如果采用让利方案,商场的销售额预计为2000万元;

如采用赠送礼品方案,商场的销售额预计为1900万元;

如采用现金返还方案,商场的销售额预计为2200万元。

在三种促销方案下,所得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均为130万元。

商场进货成本是商品零售价格的50%,进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在让利、赠送礼品和现金返还三种促销方式下,商场的销售额是不一样的。

但商场董事会关心的是,在哪种方案下商场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最大。

方案一:

商品以八五折销售

应纳增值税额

=2000÷

1.17×

17%-2000÷

0.85×

50%÷

17%

=119.66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9.66×

(7%+3%)=11.9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

1.17-2000÷

1.17-130-11.97)×

25%=140.48万元

税后净利润=2000÷

1.17-130-140.48-11.97=421.12万元。

方案二:

“满百送十五”

(1)销售1900万元的商品应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1900÷

17%-1900÷

17%=138.04万元

赠送285(1900×

15%)万元礼品视同销售:

应纳增值税额=285÷

17%-285÷

17%=20.70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138.04+20.70=158.74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赠送礼品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礼品的武汉某大型商场应该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285÷

20%=71.25万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8.74×

(7%+3%)=15.87万元

(4)赠送礼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

=(1900÷

1.17-1900÷

1.17-130-15.87)×

25%=166.52万元

税后利润=(1900-1900÷

2-285×

50%)÷

1.17-71.25-130-166.52-15.87=306.53万元

方案三:

购物满100元返还15元现金

应纳增值税额=2200÷

17%-2200÷

17%=159.83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9.83×

(7%+3%)=15.98万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2200×

15%÷

20%=8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00÷

1.17-2200÷

1.17-130-15.98)×

25%

=198.55万元

税后利润=(2200-2200÷

2)÷

1.17-2200×

15%-82.5-130-198.55-15.98

=183.14万元

通过对三个促销方案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让利方案虽然销售额不是最高,但税后利润却是最高的;

现金返还方案虽然销售额最高,但税后利润却是最低的;

赠送礼品方案虽然销售额最低,但税后利润高于现金返还方案。

为了追求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商场董事会于是决定采用让利方案进行促销。

2006年9月,北京市某商业银行职工王义因父母年迈多病,辞职到长沙工作以方便照顾父母。

为此,王义准备购买长沙某小区13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自住,其市场价520000元,同时将自己在北京购买并居住已四年十个月的80平方米普通住宅出售,售价为560000元(参照同期北京商品住宅平均价格7000元/平方米),该住宅(包括各种税费)原价为300000元。

契税适用的税率为3%。

那么,王义应该怎样出售旧住宅、购买新住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呢?

根据换购普通住宅的时间不同,我们讨论以下四种方案:

出售个人购买且居住不满五年的住宅,并在一年以后购买新住宅。

(1)应纳营业税=560000×

5%=28000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8000×

(7%+3%)=2800元

(2)出售住宅合同按“产权转让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560000×

0.05%=280元

购买商品房也是按“产权转让书据”税目缴纳

应纳印花税=520000×

0.05%=260元

办理新住宅房屋产权证应纳印花税5元

应纳印花税合计=280+260+5=545元

(3)应纳购买商品房契税=520000×

3%=15600元

(4)售房应纳个人所得税

=(560000-300000-28000-2800-280)×

20%=45784元

因再购房超过了一年,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将王义所缴纳的45784元纳税保证金,全部上缴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

应纳税费合计=28000+2800+545+15600+45784=92729元

出售个人购买并居住不满五年的住宅,并在一年内购买新住宅。

由于再购房的时间在一年内,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财税字[1999]278号﹚。

应纳税费合计=28000+2800+545+15600=46945元

出售个人购买并居住满五年的住宅,并在一年之后购买新住宅。

由于居住满五年,可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税发[2006]74号、国发[1985]19号、国税发[1994]51号﹚。

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00-300000-280)×

20%=51944元

应纳税费合计=545+15600+51944=68089元

方案四:

出售个人购买且居住满五年的住宅,并在一年内购买新住宅时:

应纳税费合计=545+15600=16145元

这是一个与我们生活相关的典型案例。

对于相同的买卖房屋的价格,只要合理的设计买卖的时间就能为王义节省一笔可观的收入,在上例中第四种方法就比第一种方法少缴纳税款76584元。

江天企业集团是某市一家生产大型机床设备的国有企业,在该市靠近市中心的位置拥有多套厂房、仓库等房产。

近年来,依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江天集团将主要的制造基地迁移到城市郊区。

在和市政府多次协商后,江天集团仍然持有价值1000万元的原有房产,但搬迁后一直闲置。

因此,集团决定充分利用这些房产的地段优势,将房产改造成体育、娱乐、餐饮用场地用于出租。

通过招标,集团和本市个体经营者杨某达成协议,以每年100万的价格将改造后的场馆出租给杨某。

这一出租方案需要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具体缴税状况为:

应纳房产税=100×

12%=12(万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00×

5.5%=5.5(万元)

在以上过程中,江天集团出租房屋,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江天集团将杨某聘用为本企业职工,然后将房产以承包的形式委托杨某经营,每年要求其上缴100万元的管理费用,并由杨某自负盈亏,则江天集团不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这一经营模式下,房产由出租变为自营,因此房产税有所改变,其全部纳税状况为:

应纳房产税=1000×

(1-30%)×

1.2%=8.4(万元)

由于不是营业税纳税人,规避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无需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因此可以节税9.1万元(12+5.5-8.4)。

计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西公司)经过几位股东的共同努力,公司逐步走向良性发展轨道。

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一名总经理、两名副总经理(三人均为公司股东)在2006年12月各配一辆价值80万元的高档商务车。

该高档商务车预计可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的10%估计,按直线法计算折旧。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公司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三位总经理个人名下,购车款240万元由公司支付。

公司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但购进的三部高档车固定由三位总经理使用。

每辆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2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含税价为4万元(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我国有关税法规定,企业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64号)。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对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为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及相关费用。

因此,方案一中,三位总经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计西公司为公司三位股东购买的高档商务车,不属于企业的固定财产,其折旧费用自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然,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也不能进入公司的经营成本,即公司支付购买小汽车的支出240万元及日常费用均无抵税作用。

¯

因此,方案一中,三位总经理纳税和费用支出状况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240×

20%=48(万元)

每年支付日常费用=(2+4)×

3=18(万元)

针对上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考虑在不改变有关资产使用权的条件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到企业名下,这样既可以降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又可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因此,在方案二中,公司将购买的高档商务车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办公用车。

此时公司购买价值240万元小汽车,不仅每年可以计提折旧,而且高档商务车的日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油耗及修理费的增值税还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每年产生的总税收收益为:

折旧额=(80-80×

10%)÷

10×

3=21.6(万元)

使用费用抵税额=(2+4÷

1.17)×

3=16.26(万元)

可减少企业所得税额=(21.6+16.26)×

33%=12.49(万元)

增加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

17%×

3=1.74(万元)

总税收收益=12.49+1.74=14.23(万元)

可见,采用第二方案时,三位总经理虽然不拥有小汽车的所有权,但共可少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10年中每年还可为企业获得抵税的税收利益14.23万元,这样一举两得。

快乐空间管理公司是一家提供量贩式KTV娱乐服务的企业,其业务实际上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提供KTV娱乐、提供各式中西简餐和销售烟酒、饮料等,其中,KTV服务是按小时计算的。

2008年7月,该公司取得门票收入100万元,餐饮服务收入50万元,烟酒、饮料销售收入50万元。

控股股东为了方便对公司的监管,规定对三项业务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缴纳有关税费。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快乐空间管理公司应该对所有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0+50+50)×

20%=40(万元)

筹划方案:

可以将各项收入分开核算,使其使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沿海某企业欲兴建一座花园式工厂,计划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水塔、变电塔、停车场、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花坛等建筑物,总计造价为8000万元。

其中,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造价为3000万元。

如果8000万元都作为房产原值的话,该企业自工厂建成的次月起就应缴纳房产税,每年应纳房产税(设当地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为:

8000×

1.2%=67.2(万元)

露天设施可以不缴纳房产税,因此可以将其中部分设施建成露天的,从而减轻税负。

v[例1—2]张华在市区有一套房屋拟出租,现有两个出租对象,一是出租给某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

二是出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月租金2500元。

租期1个月。

v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应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其他性质的出租,则按正常的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v方案一,出租给个人居住:

v应纳营业税=2000×

3%=60(元)

v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

(7%+3%)=6(元)

v应纳房产税=2000×

4%=80(元)

v应纳印花税=2000×

1‰=2(元)

v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60-6-80-2-800)×

10%=105.2(元)

v纳税总额253.2元。

v方案二,出租给个体户经营:

5%=100(元)

v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0×

(7%+3%)=10(元)

12%=240(元)

v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00-10-240-2-800)×

20%=169.6(元)

v纳税总额521.6元。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租金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客体的不同造成适用税率上的差异,会使其租金收入所含税收负担有较大悬殊,该案例选择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缴税268.4元。

v家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3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70元。

商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促销商品该商场设计了三种折扣方案:

一是将商品以八折销售(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是凡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20元的商品(成本为14元);

三是凡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20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看,该商场选择哪种方案最为有利?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考虑,所得税率25%。

v方案一、商品八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80元。

v

v应纳增值税=

应纳所得税=

v税后净利润=

v方案二、购物满10元,赠送价值20元商品(成本14元)。

v应纳增值税:

v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

=

v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

税后净利润=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应纳增值税=

v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元(计算同上)

v应缴所得税=

v税后净利润=

v由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方案,方案一最优,其次方案二,最次方案三。

案例也说明了,即使给予同样的折扣,操作方式方法不同,由于税收的原因,经济效益差别会很大。

v欢乐谷娱乐城设有歌舞厅、保龄球馆、台球馆、游艺馆、餐饮部。

一般情况下,该娱乐中心每个月的收入大约为400万元,其中,歌舞厅收入120万元,保龄球馆收入40万元,台球馆收入20万元,游艺馆收入100万元,餐饮部收入120万元。

欢乐谷娱乐城一直以全部收入按娱乐业缴纳营业税,则

v应缴纳营业税税额=4000000×

20%=800000(元)

v纳税分析:

如进行税收筹划,将欢乐谷娱乐城各项收入分别设置账户,分别核算,则歌舞厅、游艺馆适用20%的娱乐业税率,保龄球馆、台球馆适用娱乐业5%的税率;

餐饮部适用“服务业—餐饮”5%的税率。

v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000+1000000)×

20%+(400000+200000)×

5%

v+1200000×

5%=530000(元)

v筹划后可以少纳营业税=800000-530000=270000(元)

v李先生和妻子开设了一家美容院,属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美容业务的同时也销售美容产品。

2008年,他们的美容业务获利2.8万元,美容产品的销售利润为2.5万元。

李先生夫妻可怎样进行筹划以减轻税负?

纳税分析:

李先生夫妻的美容公司总利润为5.3万元,这样他们就会适用3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

若李先生夫妻分开经营,再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分别负责不同的业务,那么,美容业务获利2.8万元和美容产品的销售利润2.5万元的适用税率均为20%,速算扣除数均为1250元,适用税率大大降低,李先生夫妻的税负也会大大减轻。

v

(1)只有一个独资企业时。

v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3000×

35%-6750=11800(元)

v实际获利=53000-11800=41200(元)

v

(2)分为两个独资企业时。

v经营美容业务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8000×

20%-1250=4350(元)

v美容产品销售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00×

20%-1250=3750(元)

v两个企业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4350+3750=8100(元)

v实际获利=53000-8100=44900(元)

v两个独资企业比一个独资企业税负减轻3700元(11800-8100),税后多获利3700元(44900-41200)。

v因此,李先生夫妻应通过再设立一个独资企业的方式降低适用税率,从而相应减轻税负。

v安阳市喜洋洋婚庆公司为两人合伙企业,2008年度取得营业收入两个合伙人均为30万元,经测算两个合伙人的应税所得额平均为10万元。

假定税务机关核定的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试分析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情况下,该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

v方案一:

采用查账征收的方法:

v两个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100000×

35%-6750=28250(元)

v税收负担率=28250÷

100000×

100%=28.25%

v方案二:

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

v两个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0000×

5%=15000(元)

v两个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15000×

20%-1250=1750(元)

v税收负担率=1750÷

15000×

100%=11.67%

采取核定征收比查账征收少纳税两个合伙人均为26500元(28250-1750),税收负担率减轻16.58%(28.25%-11.67%)。

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不同的征收方法,税收负担相差很大。

当然,如果纳税人当年亏损或其实际利润率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时,情况相反。

v留美归国的邓博士发明了一项新图形显像技术并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

专利公布后,引起了众多公司的关注,邓博士在其中两家条件均非常有吸引力的企业之间无法抉择:

甲公司希望邓博士转让该专利使用权,提出的转让价格为600万元:

另一发展空间很大的乙公司提出让邓博士持有该公司600万元的股权,

v预计每年可获得股息收入60万元,并让邓博士在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的研发工作。

预计专利使用寿命为10年。

面对甲、乙两个公司的条件,邓博士该如何选择?

面对甲、乙两家公司,邓博士考虑的主要问题是选择哪个公司能使自己的税后实际收益更大。

v方案一:

如果选择甲公司,即直接转让专利获取转让费300万元,则

v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

20%=96(万元)

v税后实际收益=600-96=504(万元)

如果选择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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