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管理制度修订094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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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管理制度修订09417

第一篇大型设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设备的科学管理,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主副井提升机、2m及以上的绞车、主通风机、水平及下山采区排水设备、压风机、锅炉、强力胶带机。

第二章设备选型及安装

第三条大型设备的选型设计、技术改造方案应由设计部门、机电运输部、使用单位共同研讨论证。

第四条机电运输部、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设备生产厂家和用户进行考察。

通过对设备制造工艺、使用性能、价格的综合对比,筛选生产厂家。

第五条设备到货后,机电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根据技术协议对设备尺寸、参数、附机、配件、专用工具以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核对验收。

发现问题,立即向供应部门提出质疑。

安装前,必须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必须一丝不苟,放线前必须严格审查图纸,放线后必须由一名专业人员按图纸复核。

施工中要确保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

第七条设备基础和隐蔽工程应由机电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并留存验收记录。

第八条大型设备安装时要有组织、技术措施和正规安装图纸,专业人员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数据整理。

安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不能随意修改设计,如果遇到实际问题,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报机电运输部审批。

第九条安装完工后,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矿方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的机电部门移交相关图纸资料和安装记录等,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提升设备

第十一条液压站的最大制动油压要根据最大实际张力差,通过认真计算后调整。

二级制动油压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制动减速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制动器碟形簧寿命按50万循环次,各矿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提升情况,计算碟簧的更换周期按期更换。

第十三条制动盘必须清洁无油污,闸瓦间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调整时,要用定车装置锁住滚筒,严禁在提升机运行过程中调整闸瓦间隙。

第十四条盘式闸闸间隙调整后,要重新调整复位弹簧的匝间距,间距为1—1.5mm;平移闸闸间隙调整后,连板与制动座要有4mm的间距。

第十五条每天对制动器检查时,要注意闸间隙的突变,当闸间隙突变时要检查碟簧的情况。

第十六条制动器碟簧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过速、限速装置每月模拟试验一次,过负荷、欠压保护可随提升机技术性能测定同时进行;安全门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副井操作系统与提升信号和罐位联锁、井口信号与绞车控制回路闭锁、脚踏制动、过卷、松绳、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减速功能、闸间隙、栅栏门闭锁等保护试验每天一次。

上述检查、试验要认真作好记录。

为了落实责任,记录要规范,记录上有时间、地点、技术参数、检修人员、负责人员、记录人员签字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盘式制动器,必须完善闸间隙及碟簧失效保护,当闸间隙超限及碟簧失效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第十八条为提高提升机制动系统的可靠性,应对制动系统加装紧急卸压回路,按纽应设在操纵台上司机易操作的位置。

第十九条缠绕式提升机调绳操作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各矿必须根据提升容器在井口、井底的托罐方式制订严密、详细的调绳措施,措施应包括:

组织措施、操作步骤等,主管科长必须现场指导,必须指定一位技术娴熟的人员对司机和操作人员发出各项操作指令。

2、各矿的调绳措施必须由矿机电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审查签字,并组织有关操作人员认真学习,并签名。

在调绳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措施规定执行。

3、调绳前,必须对提升机的制动系统、地锁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完好,没有地锁装置的必须加装。

对作用在两滚筒上的制动力矩要进行验算,制动力矩必须满足《规程》第432条之规定,必要时调整闸间隙,以增加制动力矩。

同时必须保证提升机电气制动系统能够随时可靠投入使用,并事先向提升机司机交待清楚有关注意事项。

4、调绳前,必须根据调绳长度计算调绳离合器的错齿个数,并进行标记,避免盲目作业。

5、调绳时,两码提升容器必须空载。

对于罐笼提升,若井口、井底承接装置均为摇台,固定滚筒罐笼应在井口位置,用钢丝绳将罐笼可靠地系在井架立柱上,游动滚筒罐笼应在井底位置,并用地锁锁住游动滚筒。

井口承接装置为摇台,井底承接装置为罐座,固定滚筒罐笼应在井底位置,游动滚筒罐笼应在井口位置,用地锁锁住游动滚筒。

对于箕斗提升,若箕斗吊装,固定滚筒箕斗应在井口位置,用钢丝绳将箕斗可靠系在井架立柱上,游动滚筒箕斗应在靠近井底相应位置,并用地锁锁住游动滚筒。

箕斗坐装,固定滚筒箕斗应在井底位置,并放在承接梁上,游动滚筒的箕斗应在卸载位置,并用地锁锁住游动滚筒。

系绑罐笼或箕斗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必须进行计算,不得小于6,系用钢丝绳的长度必须满足调绳长度的需要。

6、在调绳过程中,调绳闭锁回路必须可靠,确保调绳整个过程游动滚筒可靠制动,在离合器离合过程中,固定滚筒可靠制动。

必须有专人观察离合器的离合情况,离合器没有完全脱离和啮合,主轴不能转动。

7、在调绳过程中,除离合器离合和主轴转动过程外,其它时间制动手把均必须处于制动状态。

关启油路阀门前必须通知司机并确认无误,保证关启阀门时,制动手把处于制动状态。

8、在调绳过程中,如发现机械制动系统失灵,绞车司机必须立即投入电气制动,让提升容器缓慢下降,避免事态扩大。

9、在调绳过程中,主管科长必须对每步操作进行确认,在没有确认前,不能进行下步操作。

第二十条液压站的滤芯每季清洗一次,阀芯每半年清洗一次,制动油管每年清吹一次,制动油要定期更换,制动油必须是说明书规定的牌号。

液压站检修前,要准备备用磁钢。

润滑油、制动油欠压、超温保护试验每天一次。

第二十一条下放重物时,要投入电气制动,当工作闸参与制动时,要注意闸瓦的温升,避免闸瓦产生高温,降低摩擦系数,影响制动力矩,严禁在电气制动不完善的情况下下放重物。

第二十二条电气制动闭环系统和可调闸闭环系统要灵敏、可靠,保证减速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主井箕斗必须采用定重装载,严禁超载。

第二十四条非紧急情况,运行中不得使用安全制动。

第二十五条有人进入滚筒作业时,高压开关柜必须断电闭锁,悬挂警示牌,并安排专人监管。

第二十六条提升电动机每两年与备用电动机倒换一次,制动油泵、润滑油泵每月与备用泵倒换一次。

第二十七条倒换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严禁拆卸备用设备的部件移作它用,以保证设备的完好性。

提升机备用电动机,夏季要根据绝缘电阻和吸收比的变化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干燥处理,确需作耐压试验时,必须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电动机累计运行时间达二年时,除常规的检查、测定外,还必须检查轴颈及轴承的磨损、转子与定子间隙、绕组的固定、接线的松动、轴的弯曲等情况,并且要作好记录,存入设备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天轮绳槽能够容纳提升钢丝绳,并给予足够的支撑,要求天轮绳槽的直径比提升钢丝绳的公称直径大7.5%,但钢制绳槽不得超过15%,衬垫绳槽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九条提升钢丝绳更换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新绳出现死弯。

第三十条更换提升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进行探伤,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提升钢丝绳每天必须人工检查1次,使用无损探伤仪检测时,检测周期:

新绳投入使用1个月内,每周检测一次,随后每月检测1次,发现钢丝绳损伤当量(损伤面积)发生突变或有加速变化趋势时,应增加检测密度。

第三十二条提升容器尾绳的检查每周一次,尾绳连接装置及绳卡的检查每月一次,检查要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多层缠绕的提升机钢丝绳必须每三个月错绳1/4圈,错绳日期和长度要有记录。

第三十四条提升钢丝绳投用三个月后,应每月涂油一次。

第三十五条提升钢丝绳的松绳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

为防止钢丝绳跳动引起的误动作,松绳保护装置与安全回路之间要有0.5秒的延时。

第三十六条井架及井筒装备要根据锈蚀程度,及时进行防腐处理,必要时进行加固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提升吊挂装置、防坠装置的检查每天一次,防坠装置各部件联动情况的试验每周一次。

检查和试验要有记录,记录中必须写明楔形连接装置的投用日期。

主提升系统的连接装置严禁使用桃形环,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超过15年。

更换联接装置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立井罐笼防坠器试验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试验:

1、制动绳式防坠器不脱钩试验,抓捕器沿制动绳下滑距离,严禁超过40mm。

2、制动绳式防坠器脱钩试验,抓捕器对制动绳的相对降落高度,严禁超过100mm。

3、木罐道插入式防坠器试验,卡爪插入罐道后的滑行距离,严禁超过250mm。

4、制动绳式防坠器或木罐道插入式防坠器的脱钩试验,罐笼对井架的降落高度,严禁超过400mm。

5、制动绳式防坠器脱钩试验,罐笼带重时,缓冲绳抽出长度,必须为抓捕器自由降落高度的1—1.3倍。

第三十九条提人提升机的低压控制操作电源必须为双电源,并具备互倒功能。

第四十条主副井提升系统要安装司机对井口、井底位置的电视监视器。

第二节通风设备

第四十一条各矿通风部门要根据采掘的需要及时向机电部门提供科学的配风量,各矿机电部门要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配风量及时调整风机的工况。

风机工况要在工业利用区内,严禁风机高负压运转(3000Pa及以上即为高负压)。

第四十二条风机房和机电科要有倒机、反风和风机工况调整记录,记录中必须写明倒机、反风、工况调整时间及各种参数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运行通风机每月与备用风机倒换一次,倒换下来的风机要及时检修与保养,并将风机倒换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

进入风机内部检查时,必须断开风机电源、挂停电牌并安排专人看管,有刹车装置的一定要可靠刹车,无刹车装置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叶轮转动。

主供电回路、备用供电回路和主控制回路及备用控制回路要配合每月的风机倒台运行进行试验。

第四十四条轴流、对旋风机进行反转反风时,必须将风机停稳,待刹车装置松开后,进行反向送电。

反风设施每季度和反风前要检查一次,并记录存档。

第四十五条每月对风门绞车牵引钢丝绳及联接装置、风门限位开关、供电线路、电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有记录,确保绞车操作灵活、运行可靠。

第四十六条牵引或吊挂风门的钢丝绳,当一个捻距断丝超过25%时必须更换。

第四十七条风门、防爆门要经常维护,启闭要灵活,漏风量必须严格控制,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四十八条除故障紧急停机外,倒换风机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九条风井的供电线路禁止“T”接其它负荷,风井变电所运行风机所在母线段不准外接其它负荷。

风门绞车、风机控制盘及保护、控制等电源必须为双电源,并具备互倒功能。

正常情况下,严禁风机和线路交叉运行。

第五十条风机房温度巡检检查试验要求每天一次;风井变电所配电盘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每年整定一次,保证各种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三节排水设备第五十一条盘根松紧要适度,有滴水但不能成线,泵轴的窜轴量在2mm--6mm为宜。

工作泵要轮流倒换,备用泵要保持完好,并保证能随时开启,检修泵要及时检修。

井下不得存放备用电动机,若水泵停机时间超过一个月,投用前必须对绝缘电阻进行测定,必要时作干燥处理,确需耐压试验时,必须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要安装电机温度监视器,主排水系统要逐步实现自动控制。

第五十二条当一个泵房内的水泵全部采用无底阀排水时,引水装置要有高压水和压缩空气两种动力源。

压缩空气的取得确有困难,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高压引水的可靠性。

备用引水装置开泵试验要求每月一次。

第五十三条泵房出口密闭门要关闭严密,密闭门处的轨道应易于拆除。

第五十四条在每台水泵的位置,要安有与变电所联系的信号装置。

第五十五条排水管路不漏水,防腐良好。

管内水垢厚度不超过管子内径的2.5%,否则,应及时除垢。

第五十六条采掘探放水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会签,严禁在排水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探放水施工。

第五十七条下山采区排水除按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下山采区排水设计应与采区设计同步进行,并报机电运输部审批。

2、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随意更改设计内容,必须更改的,将项目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整个工作结束后,必须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验收。

3、要完善密闭门、配水闸门等设施。

在没有完善之前,必须在泵房出口和吸水井周围备足堵水物资。

4、必须保证当一个水仓清挖时,每台泵的吸水管路都与另一个水仓连通。

5、司泵工、维护人员必须熟悉两条以上的避灾线路。

6、下山采区排水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7、每年雨季前必须将排水设备全面检查,水泵进行联运试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四节压风设备

第五十八条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的井下使用的空压机及控制设备必须为防爆型,严禁使用三角带传动,缸体及储气罐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200C,空压机与储气罐严禁同处一室。

第五十九条同类型、同材质的释压阀至少每年进行一只压力试验。

第六十条压缩机油领用时,要查看油质报告,闪点不低于2150C,每批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闪点试验。

第六十一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按规定周期到有资质的单位校验。

第六十二条安全阀校验时,必须准确地向校验单位提供设备额定压力。

第六十三条使用中的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其它仪表每两年进行一次校验,校验后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有铅封或标签。

第六十四条主管部门要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统一编号登记,注明校验日期、整定数值、使用设备等。

第六十五条空压机与储气罐之间的管路上要安装止回阀。

第六十六条冷却水要有降温措施,保证冷却水进水口温度不超过30℃,回水口温度不超过40℃;冷却器及气缸水套结垢厚度不超过1.5mm,否则应及时除垢。

第六十七条空压机各种保护的模拟试验每天一次,安全阀手动排气试验每周一次,自动排气试验每月一次。

各种试验必须用专用记录本记录。

第六十八条中间冷却器、储气罐每班至少放油水一次,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的井下空压机储气罐放出的油水要用容器收集,严禁设集油坑。

每三个月至少对储气罐清污一次,空气滤清器的清洗每三个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记录。

第六十九条空压机要轮流倒换,停用机要及时检修。

各单位必须制定有压风管路的管理制度,保证风动设备所需风压。

第七十条空压机运行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看守,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七十一条井下移动空压机

1、井下移动空压机应放置在新鲜风流中,工作地点1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空压机上方应安装烟雾报警装置,烟雾报警装置每月至少升井试验一次。

3、工作地点至少配置四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少于0.4m3的灭火砂以及喷水管路。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4、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等可燃物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中。

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定期由专人送到地面。

5、空压机有溢油或漏油现象,必须立即处理,地面严禁有积油现象。

第五节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七十二条锅炉及压力容器按照属地移交的原则,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第七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购置锅炉时,必须根据实际供热面积及集团公司燃料种类等原始条件,进行正规的选型计算,并上报机电运输部。

第七十四条购买锅炉及压力容器时,要求厂家提供产品质量证书、检定证书等有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2t/h及以下的锅炉,热效率应达到65%以上,2t/h以上的锅炉,热效率应达到75%以上。

第七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并依法取得由省、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有与之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3、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七十七条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认真签订施工合同,安装、改造、大修后的锅炉及附件必须达到《锅炉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持压力容器焊工证。

焊工施焊项目必须与焊工证的考核项目相符,并持证上岗。

未取得压力容器焊工证的焊工,不得焊接锅炉承压部件和压力容器。

第七十九条锅炉受压元件及压力容器修理后,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规程规定进行水压试验(由修理单位与当地技术监督局负责进行)。

第八十条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在施工时,必须据实填写各种记录,对隐蔽工程要有详细的施工记录档案,工程结束后连同各种记录、资料一并移交锅炉使用单位。

第八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十二条锅炉、空压机冷却器化学清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凡在集团公司从事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由被清洗单位对其清洗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准进行相关清洗工作,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清洗单位资质必须具备:

1、河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证”;

2、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化学清洗人员资格证、现场对清洗液化验人员资质证等。

第八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化验分析水垢的性质,据此写出化学清洗报告,存档备查。

第八十四条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化学清洗后必须中和纯化。

第八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必须具有以下六种资料作为验收依据:

1、锅炉化学清洗协议书;

2、锅炉化学清洗工作单;

3、锅炉化学清洗操作情况记录;

4、锅炉化学清洗报告;

5、锅炉化学清洗验收记录;

6、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第八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与上级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搞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验、运行状态检验以及水压试验工作(蒸汽锅炉正常情况下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部检验每2年一次。

承压部件水压试验每6年一次),及时解决检验中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八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电接点温度表、水位计及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进行冲洗和试验。

第八十八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必须到有资质的单位校验。

第八十九条安全阀校验时,必须准确地向校验单位提供设备工作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第九十条校验后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有铅封或标签。

第九十一条主管部门要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统一编号登记,注明校验日期、整定数值、使用设备等,并做到帐卡与实物相符。

第九十二条投入运行的锅炉严禁使用生水,必须有可靠的软化水设施,锅炉的水质必须符合《GB1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要求,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九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重视司炉工和水质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和取证工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九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重视锅炉的安全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积极按要求选派技术人员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培训学习,明确责任,赋予权利,使其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十五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吨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3、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半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九十六条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4、选用压力表应符合有关部门技术标准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压力表校验后应铅封。

第九十七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3、水位表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4、水位表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

如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位表中的水应能自行流向锅筒(锅壳),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第九十八条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排污阀的通径应为20-65mm。

1、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2、排污管、排污阀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第九十九条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发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六节强力胶带输送机

第一百条机头峒室,电气设备峒室及机道必须有规范的设计图纸及说明,巷道断面必须满足强力胶带输送机安装、检修、行人要求,为强力胶带输送机的安全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一百零一条机道尽量设计为机轨合一,铺设不低于22kg/m的轨道,巷道内要有充足的照明。

第一百零二条机头处,电动机、减速机、主滚筒及机头卸载滚筒的上方要预设起重梁。

第一百零三条机巷安装架空人车时,必须有专门的设计,且必须有可靠的断带保护。

并在架空人车与胶带机之间安设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滚碴及断带对人员造成伤害。

第一百零四条沿线各个给煤点都必须使用给煤机给煤,机头前方安装接长料的架子。

第一百零五条各受煤点必须安装使用正规设计的挡煤板和滤煤器。

为防止碴块等杂物进入上运胶带机尾滚筒,在机尾滚筒前方至少加装两道滤煤器,高度不小于250mm,并在机尾滚筒前加装防护网,一定要落实维护责任人。

第一百零六条上运胶带输送机巷道倾角大于18°时,必须装设防止煤块下滚下滑的防护设施。

下运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防过速制动装置,并尽可能把机头设计安装在上端。

第一百零七条强力胶带输送机有5°以上倾角时,必须安装性能可靠的制动装置,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胶带输送机还必须装设逆止器,下运胶带输送机必须有可靠的制动方式,确保运行中不超速,停机时平稳可靠。

要和厂家结合,核算制动器实际制动力矩的大小,确保制动器发挥作用。

第一百零八条强力胶带输送机必须有性能可靠、张力符合设计要求的自动张紧装置。

第一百零九条电动机起动开关真空化,保护装置应具有过电流、断相及欠压保护。

使用调速液力偶合器时,应有自动调控功能,保证每台电动机出力均衡。

第一百一十条胶带机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低速保护装置,在机头、机尾及各受煤点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煤位、防跑偏保护装置,以上各种保护必须每天测试一次,在胶带机的各受煤点必须安装防纵向撕裂保护装置。

第二百一十一条张紧滚筒处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限位保护装置,并与主控制回路实现电气闭锁。

第一百一十二条胶带输送机沿线必须安装急停开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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