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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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新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基本要素

第二部分:

要点解释

第三部分:

征免税规定

第一部分:

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凡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的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含郊区)、县城(含镇郊)、建制镇(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和工矿区。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规定如下:

1、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

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包括所有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个人),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1、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税率:

分类、分级的定额税率。

我市如下: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序号

土地级别

适用镇(街)

税额标准(元/㎡·年)

非工业

工业

一类

二类

1

一级

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12

10

5

2

二级

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

10

8

4

3

三级

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

沙田、道滘

8

6

3.5

4

四级

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

洪梅、望牛墩

6

4

3

5

五级

欠发达村

4

3

2.5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的基本公式是: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不同等级类别年适用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5、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即:

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缴纳期数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对逾年度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在市、县范围内跨区、镇使用的应税土地,可由市、县税务局指定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手续时,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填写《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

第二部分:

要点解释

一、征收范围的说明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共有土地的计税依据

1、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计算办法是:

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

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

的建筑面积(㎡)×------------------------

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

三、未经批准占地征税规定

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五、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适用范围

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暂时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工业用地与非工业二类用地类别划分

1、按照纳税人持有的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登记的土地用途确定用地类别。

2、对尚未取得《证书》或《证书》上未登记土地用途的土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行业性质确定用地类别。

对土地实际使用人从事多种行业的或有多个使用人的,按占地面积较大的行业性质确定用地类别

七、欠发达村适用税额标准的解释

欠发达村税额标准,仅适用于欠发达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欠发达村其他土地适用该土地所在镇的税额标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1、用于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土地,含自用、出租或出借等等,应按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2、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的次月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作为计税时间。

但对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产,应按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对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居住的房屋,比照工业用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部分:

征免税规定

一、特殊用地征免规定

1、免税单位用地

《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包括房屋院落用地);

⑥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⑦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⑧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⑨由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土地征免税规定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企业的绿化用地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地下商场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等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茶室、旅馆等使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6、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占用土地

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所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7、企业搬迁后不使用和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企业在申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二、部分企业、行业的征免规定

1、铁路部门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铁路运输企业是指:

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土地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土地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

3、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老年服务机构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

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5、血站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8、福利企业([89]粤税三字第026号)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就业的福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9、集贸市场用地

(1)工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作摆卖产(商)品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工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房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0、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土地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

11、高校后勤实体

对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实行改革后成立的后勤实体所属的土地,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电力企业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水利部门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⑥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⑦码头用地;

⑧输油气管线用地;

⑨通讯天线用地;

⑩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5、军事、武警部门

①军队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②军队办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③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④军工(需)企业的房产用地,凡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⑤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准备(指人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⑥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无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缴。

⑦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⑧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16、监狱、劳教单位

①少年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②对监狱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③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1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9、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采石场用地

采石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和采区运石公路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1、林业系统用地

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困难性减免税管理权限

各分局不行使县局级审批权限,凡每户企业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均由市局统一审批;超过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局按规定呈报省局审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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