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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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素:
1)事件2)行为
三、物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分类及原则,特别是性质分类
2、权利获得(既受获得和原始获得)
3、权利保护(私利救济,核心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保护,推定死亡,宣布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顺序,委托监护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终结)
4、住所(住所拟定方式)
5、法人(法人特性,法人分类中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法定代表人,法人终结中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达(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分类)选取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
一年状况)
3、中断、中断与延长
4、期限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概念
2、详细人格权:
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区别、当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详细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保障
②民事权利固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2)身份平等:
①人格平等
②详细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③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
④平等保护
3)意思自治:
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拟定参加市民生活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2)意思自治3)等价有偿
4)诚实信用5)公序良俗和私权神圣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构成1)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
2)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
3)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彼此联系
4)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
5)权利开始和结束是权利义务变动及变动因素问题
2、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和行为
1)行为:
指人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识活动。
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③准民事行为
2)事件:
与当事人主观意识无关可以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产生
客观现象
三、物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与否损害其价值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物能否自由流通,可以在多大范畴内流通
3、特定物与种类物:
与否具备独立特性以及与否可以互相取代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与否可分割,分割后与否影响其价值和用途
5、主物与从物:
物与物之间与否具备从属关系
凡两物互相配合才干发挥作用,其中能独立存在并起重要作用是主物,起辅助作用或补充作用是从物。
6、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物经使用后形态变化以及与否归于消灭。
7、原物与孳息:
两物之间渊源关系
原物是原本存在并可以产生新物或新收益之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或利益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物构成个数及其结合状况
四、民事权利
1、分类:
1)支配权、祈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事权利作用
①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有排她性权利。
知识产权、
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
②祈求权:
权利人可以规定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权利,基于基本权利而发生。
③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意思表达,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权利。
承认权、选取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④抗辩权:
对抗她人行使有关权利权利,也称回绝权利。
可分为同步履
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2)绝对权与相对权:
民事权利效力范畴
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财产权:
、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
客体所体现利益
财产权: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
权:
继承权、股权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与相对人联系
专属权:
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
物权、债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
互有关联民事权利中,依各个权利地位
担保关系中,被担保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是从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权利与否已经享有(获得)
2、权利获得:
1)原始获得与继受获得
①原始获得:
民事权利获得,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利,而是通过一定民事行为或法定事由获得。
如先占、劳动生产、善意获得等。
②继受获得:
以原民事行为人权利为根据,通过一定民事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办法,继受获得财产权重要有所有权、她物权、债权
2)直接获得与间接获得
3)即期获得与远期取
3、民事权利保护:
私力救济
1)详细形态涉及自救、自助、自卫
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祈求权,在情势急迫而不能及时祈求国家机
关予以救济状况下所采用对她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她相应办法合法行为。
自助前提:
①必要是自己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②来不及祈求国家公权力机关
③手段适合于祈求权实现
2)私力救济方式:
①协商②调解③主张或放弃权利④紧急避险
⑤合法防卫⑥留置权⑦合同履行抗辩权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1)对胎儿保护:
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出具出生证明为准。
①胎儿人格权
②非法行为损害补偿祈求权
③生父母死亡时抚养祈求权
④胎儿继承权
⑤为死产时法律关系
2)推定死亡:
①推定没有继承人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均有继承人,如几种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种人辈分相似,推定同步死亡,彼此不继承,由她们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布死亡:
①指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布被申请人为死亡法律制度。
②普通状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
生之日起满二年。
③利害关系人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她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④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P50
2、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主体可以独立有效地以自己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A、范畴上限制:
①纯获利益行为;②寻常生活所必须行为
B、程序上限制:
①征得法定代理人批准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监护:
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制度。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关系密切其她亲属、朋友乐意承担监护责任;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监护顺序: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她近亲属;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P46
3)委托监护:
因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商定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应当负连带责任。
4)监护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解决被监护人财产。
5)变更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终结
监护关系终结因素:
1被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死亡;
③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④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终结监护关系其她情形。
4、住所:
自然人以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疗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
1)特性:
①独立名义;②独立财产;③健全组织机构;④独立责任
2)分类:
①公法人与私法人;
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③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
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a、社团法人是以人集合为基本成立法人,如公司;财团法人是觉得一定目而设立财产为基本成立法人,如基金会。
b、社团法人为了公益事业。
c、设立人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人为社员;财团法人设立人不对财团法人享有任何权利
d、目及组织稳定性不同,社团法人相对较弱。
3)变更:
合并与分立:
①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种法人;分立是一种法人提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②合并有创设式合并与吸取式合并;分立有创设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P56
③合并、分立之前义务由合并分立后法人承担
4)责任:
①独立责任:
法人以自己名义和独立财产,为自己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②无限责任:
以自己所有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自己财产一
某些来承担责任),同一责任对法人来说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代表责任:
公司对她法定代表人和其她工作人员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5)机关:
①意思机关(股东大会);
②执行机关(董事会);
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④监督机关(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
①由法律或章程规定自然人;
②是法人重要负责人;
③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6)清算:
法人终结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行为
清算法人人格:
在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进行新经营活动。
6、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了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①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加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清偿负责人。
②普通合伙必要全是普通合伙人,但有限合伙只要有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即可
③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由于某些合伙人因过错导致损害,其她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财产:
合伙人出资和积累财产均为合伙公司财产P61
共同共有:
①因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②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③不得祈求分割共同财产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务承担:
①一方面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
②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③双重优先权(无法律根据,学理上):
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P63
4)退伙:
①法定退伙(固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
b、法人合伙人关闭、撤销、破产
c、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财产中份额
②强制退伙(除名、开除)a、未履行出资义务;
b、故意、重大过错导致合伙重大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合法行为
d、合同规定其她事由
③自愿退伙:
a、合同退伙;b、单方声明退伙
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合伙公司债务,与其她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达为核心,因意思表达而发生私法效果法律事实。
2、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有偿行为与免费行为:
一方获得利益与否需要获得对等待价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与否必要依某种特定形式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法律行为与因素关系
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财产予以因素或者法律行为能力人与进行财产给
予因素可以分离。
5)主行为与从行为:
法律关系内容之间主从关系
6)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法律行为要素除了意思表达以外,与否需要实物交付为原则。
①赠与合同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反悔;
②实践性行为合同未交付前不生效
③实践性合同: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个人借款合同
3、意思表达:
民事主体意欲将发生私法效果意思表达与外部行为。
意思表达生效:
1)无相对人,行为作出时生效,立遗嘱行为除外;
2)有相对人,①对话方式,相对人理解意思表达才生效;
②非对话方式,收信主义,即到达收信人控制范畴。
4、法律行为要件:
1)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②意思表达;③标
2)有效要件(价值判断):
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达真实自愿;③标合法
3)生效要件(事实判断):
①法律特别规定;②当事人特别商定
★欠缺生效要件后果:
①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达不真实---可变更、可撤销
③标不合法---无效
5、法律行为效力:
1)无效行为:
指虽然已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为
详细情形:
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因成立时欠缺真实要件,而容许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该法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法律行为。
注意:
①由意思表达不真实引起
②撤销前有效,撤除后无效
③撤销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
④懂得或应当懂得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有效
内容:
①诈欺:
一方故意编造虚假状况或隐瞒真实状况,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做出意思表达。
②胁迫:
以现实或将来非法危害相威胁,使相对人陷于恐惊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达。
③重大误解:
行为人对民事行为内容与其她关于状况产生错误结识,致使意思表达不真实。
④乘人之危;一方运用对方处在为难境地或迫切需要,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意思表达行为。
⑤显失公平:
一方运用优势或她方轻率、无经验,从事明显不公平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行为:
①由主体不合格引起如限制民事行为人超越行为能力
②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③有权人拟定后或有效或无效
④有权人享有追认权、回绝权
无效后果:
①恢复原状(消费性合同无法恢复原状)
②补偿损失(过错方承担)
③没收财产(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第三方返还第三方)
6、法律行为附款:
条件或期限
1)条件: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将来不拟定事实。
条件条件:
①须为将来发生事实;②须为不拟定事实;③须为也许事实;④商定而非法定;⑤须为合法
条件分类:
①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所决定期法律行为效力发生还是消灭为原则。
②积极条件与悲观条件:
事实发生与不发生作为条件
③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P89
2)期限: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将来客观拟定到来事实。
七、代理制度
1、代理: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为或接受意思表达,而效果归属于本人制度。
2、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以代理权产生因素分
法定代理重要合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状况。
如监护制度,家事代理也属于法定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本人名义还是代理人名义
3)普通代理与特别代理:
范畴有无特定限制
4)本代理与复代理:
①本代理:
由本人选任或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代理;复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定她人担任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效果归本人。
②复代理特点:
a、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定代理人b、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c、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
复代理条件:
a、为了被代理人利益b、事先征得被代理人批准c、紧急状况下,不用征得批准。
3、代理权行使和限制:
1)行使:
①善管义务;②忠实义务;③自己执行义务
2)限制:
禁止:
①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代理:
同步代理本人和相对人同一法律行为。
但如下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效:
①经本人之允诺;②系专为履行债务者;③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表见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从事法律行为后果归属与本人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要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②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④相对人无过错
2)权利外观情形(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
①本人懂得她人以其名义活动而不做反对表达;
②本人声明授权而未授权;
③代理人持有本人公章、空白合同、简介信等;代理授权不明;
④行为人与本人存在着某种特定关系
3)表见代理效力:
代理有效,本人承担相应后果,本人损失,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4)狭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之外欠缺代理权代理
①本人追认权和否认权
②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③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补偿责任(无效状况下)
八、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祈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法律制度。
1、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合用于应当合用时效各种法律关系时效期间。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①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
(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期限是四年。
2、时效中断、中断与延长:
1)中断:
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浮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祈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进行。
(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P147
2)中断:
时效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行为,使已经进行时效期间所有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中断事由:
①提起诉讼;②权利人主张权利;③义务人承诺。
3)延长:
指人民法院依照自己状况,以为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确有合法理由,可以依法恰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
3、诉讼时效后果:
①权利人丧失胜诉权;②权利人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成一种自然之债,债务关系;③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4、期限计算:
P150
九:
民事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民法上后果。
1、侵权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她人财产、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她致人损害行为。
2)普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②违法行为;③主观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3)侵权民事行为免责事由:
①不可抗力;②受害人过错;③合法防卫;④紧急避险
4)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故意、过错,规定受害人举证)
②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举证无过错),如医疗事故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a、产品责任;b、环境污染致人损害;c、动物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责任;e、合同中违约责任)
④公平责任原则
2、民事责任竞合与聚合
1)竞合:
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后才产生多项祈求权,当事人只能选取一种行使。
2)聚合:
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后,基于法律规定以及损害后果多重性,而应当使负责人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形态。
(如电视机爆炸等产品责任)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民事权利;身份权:
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民事权利。
2、健康权:
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利
益为内容详细人格权。
(不涉及心理健康)
1)健康权内容:
①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保护权;③恰当健康支配权(吸烟、酗酒,危险运动)
2)侵害健康权损害补偿范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残疾补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安慰金
3、身体权:
自然人维护其身体构成某些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她组织详细人格权。
1)身体:
自然人生理组织整体。
①头颅、肢体、器官、其她组织、毛发、指甲;②移植器官;③人工制作器官。
2)身体权内容:
①保持身体完整性(非法身体接触也是,如非法搜身)
②身体合理支配权
3)对尸体法律法律保护:
不享有物权,仅有纪念、哀悼权利
①禁止非法损害尸体
②禁止非法运用尸体
③禁止其她侵害尸体行为
4、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依规定变化自己姓名详细人格权。
1)姓名权内容:
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
2)侵害姓名权方式:
不使用她人姓名行为(该用而不用)
干涉行使姓名权
非法使用她人姓名(盗用做非法之事,假冒美名)
姓名故意混同行为
3)法人名称权:
名称设定、使用、变更、转让权
5、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以其肖像所体现人格利益为内容详细人格权。
1)肖像:
通过绘画、照相、雕塑、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以面部为主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视觉形象。
2)肖像权内容:
①肖像制作权;②肖像使用权;③肖像转让权;④肖像利益维护权。
3)肖像权限制:
①公众人物;
②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
③为维护本人利益需要(寻人启事)
④为时事新闻报道需要
⑤为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诲需要
4)侵犯肖像权行为:
擅自制作、拥有、使用她人肖像;以侮辱方式使用破坏她人肖像
5)行使著作权不能侵犯她人肖像权
6)集体肖像合理使用时不须征得所用人批准;
集体照之外人使用时,只需征得其中一人批准
6、名誉权:
自然人、法人享有保有和维持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社会综合评价详细人格权。
1)名誉权内容:
名誉保持、维护和利益支配权。
2)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要件:
①侵害名誉权违法行为并指向特定人(影射侵权)
②导致名誉权损害(发布)
③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过错
3)侵害名誉权行为:
①侮辱:
以暴力或其她方式贬低她人人格,毁损她人名誉
②诽谤: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她人名誉(无中生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4)免责事由:
①内容真实;②受害人批准;③合法舆论监督;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有关会议上发言;⑥公众人物
7、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就其私生活不欲人知事实有不被她人得知私生活自由权。
1)隐私:
①私人信息;②私人活动;③私人空间(涉及身体阴私部位)
2)隐私权内容:
①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②私生活安宁权;③私生活决定权;
④通讯秘密权;⑤个人隐私使用权
3)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别:
①客体不同(私人生活,名誉);
②主体不同(自然人,自然人和法人);
③侵权方式不同(真实信息,虚假信息);
④责任方式不同(没法恢复,恢复名誉);
⑤侵害后果不同(严重,稍次)
4)隐私权当代困境:
①科技进步对隐私权挑战
②大众传媒对隐私权威胁
③公权膨胀对隐私权压迫
④消费主义文化对隐私权操控
5)隐私权当代发展趋势:
①隐私权内容不断扩张
②空间隐私权内容不断发展
③个人资料隐私权发展
④网络隐私发展
⑤隐私权受限制趋势加强
8、性自由权:
不违背法律、道德状况下,自主表达自己性意愿,决定自己性行为及方式,实现自己性欲望而不受逼迫和干涉权利。
1)特性:
①半克减性(自愿,无伤);②专属性;③平等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