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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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版
南京邮电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和《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等)、单位故意或过失,对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和等级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三类:
(A)教学、(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
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责任主体特征,分为:
(A)个人教学事故、(B)集体教学事故。
第五条本科教学工作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及级别见附表1。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等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与等级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挂靠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七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简称评估中心)受理教学事故的举报。
当事人、举报人、知情人应实名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反映或报告教学异常情况。
评估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教学异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八条评估中心在接报教学异常情况后须及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达《南京邮电大学教学异常情况调查表》。
相关单位应成立教学异常事件调查组(称为二级单位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二级单位调查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南京邮电大学教学异常情况调查表》和当事人(单位)的书面报告报送评估中心。
第九条评估中心根据报送的调查材料,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判断,对不予认定的教学异常事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对疑似教学事故的事件予以调查。
第十条对予以调查的教学异常事件,评估中心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并在1个月内将调查材料及核实情况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认定的教学事故如果涉及多人或多部门,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事实认定各自责任。
对于不在本办法附表所列以及研究生院所制定的教学事故认定范围的教学异常事件,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应在收到调查材料2周内形成认定结果。
认定结果形成后,由评估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单位)下达《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认定结果。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和复议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校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的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负责申诉调查和形成申诉复议意见。
申诉复议小组挂靠监察处。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单位)、知情人、举报人或调查人员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区分不当,可以在收到《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复议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人(单位)申诉时,应当向监察处递交《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书》,并附上相关附件材料和《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申诉人(单位)提出的申诉,监察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予以受理。
将申诉材料提交申诉复议小组复议,并同时告知申诉人(单位);
2.决定不予受理。
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结论及理由,并告知申诉人可补全(或重新整理)申诉材料重新申诉或撤销申诉。
第十六条申诉复议小组应当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议意见。
申诉复议小组(参会人员须达三分之二或以上)在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查阅申述材料和认定时原始材料复印件(必要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经过充分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表决结果(得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作出维持或改变原认定意见的意见。
第十七条申诉复议小组将复议意见提交校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审定,同时送达申诉人(单位)。
第十八条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单位)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个人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含事故发生当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或申请相关荣誉称号。
3.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扣发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3000元(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对责任人实行调离原岗位、低聘或解聘。
第二十条个人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扣发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1500元(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第二十一条个人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部门内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
3.扣发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500元(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第二十二条集体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单位两年集体评优评先资格(含事故发生当年)。
3.取消主要负责人两年(含事故发生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由学校对事故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第二十三条集体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单位及直接领导在事故单位所归口的例会上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单位事故认定当年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3.取消直接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直接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第二十四条集体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单位在事故单位所归口的例会上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责任科室(系)(不设三级单位的按照二级单位处理,下同)、科室(系)负责人事故认定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对事故责任科室(系)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直接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第二十五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个人和集体教学事故按照如下处理:
1.对于个人教学事故,后一次加重经济处罚(即按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其他处罚按照实际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2.对于集体教学事故,后一次增加经济处罚(参照个人教学事故相应等级的经济处罚),其他处罚按照实际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集体),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或获得“教学标兵奖”、“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优秀教学管理奖”其中之一,解除教学事故的处理,并由人事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集体),连续二年考核优秀或获得“教学标兵奖”、“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优秀教学管理奖”和“青年教师授课竞赛二等奖以上”其中之一,解除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校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依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根据认定结果和申诉复议意见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学校签发《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由评估中心送人事处、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评估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参加助教、助管的研究生发生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若事故责任人为学院或部门外聘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参照在编人员相关处理规定处理,直至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发生教学异常情况,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不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教学主管部门汇报,或不积极采取(或配合采取)减少损失和影响的补救措施,或不配合调查处理,应参照提高事故等级处理或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集体教学事故处理条款中的事故单位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在教学事故处理条款中的一年、当年以及年度是指事故发生的自然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表:
本科教学工作教学事故认定等级
一、教学类(A)
序号
事由
级别
1.授课相关
A1
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
Ⅲ-Ⅰ
A2
教师未履行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或擅自请人代课。
Ⅲ
A3
未经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无故缺课。
Ⅱ
A4
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3—10分钟或以上。
Ⅲ/Ⅱ
A5
不按教学授课计划表授课:
1.未经院部同意教学进度拉下1/4以上或舍弃课程内容1/4以下;
2.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4及以上或调整内容,造成学生学习困难。
Ⅲ
Ⅱ
A6
辱骂体罚学生。
Ⅲ-Ⅰ
A7
在规定时间内,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教学授课计划表,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Ⅲ
A8
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与上课内容无关的通话或发短信。
Ⅲ
A9
应有作业的课程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
Ⅲ/Ⅱ
A10
擅自不履行辅导答疑工作。
Ⅲ/Ⅱ
A11
教学过程中遗失一个教学班中1/6以上学生的作业本(或5本以上)。
Ⅲ
2.考试相关
A12
因下列原因,致使考试推迟3-10分钟或以上:
1.考场发现试卷少于应到人数;
2.主监考教师未提前到考场。
Ⅲ/Ⅱ
A13
试题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Ⅱ
A14
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3-10分钟或以上。
Ⅲ/Ⅱ
A15
监考教师擅自委托无监考资格的人员代监考。
Ⅲ/Ⅱ
A16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排定座位表或未清场而影响考试。
Ⅲ/Ⅱ
A17
一门课程的试卷批阅中,错误份数累计达到:
1.本人批阅试卷份数5%-10%;
2.本人批阅试卷份数10%以上。
Ⅲ
Ⅱ
A18
单个学生试卷计分错误差额20分或以上,或教学小班累计计分错误差额40分或以上。
Ⅲ∕Ⅱ
A19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Ⅱ/Ⅰ
A20
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生成绩。
Ⅲ
A21
学生成绩已报教务处后,因工作失误错、漏登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累计份数达到:
1.教学班中学生人数的5%-10%;
2.教学班中学生人数的10%以上(含10%)。
Ⅲ
Ⅱ
A22
与命题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题。
Ⅰ
A23
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
1.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并造成严重后果;
2.漏收学生考卷、答题纸、答题卡或遗失学生考卷、答题纸、答题卡,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3.对学生进行公开或私下提示或暗示,构成作弊;
4.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脱岗10分钟或以上;
5.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Ⅲ
Ⅲ/Ⅱ
Ⅰ
Ⅲ/Ⅱ
Ⅰ
3.实践教学相关
A24
不按实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内容进行指导,擅自降低实验实践教学要求。
Ⅲ/Ⅱ
A25
在实验、实践及其他教学活动中因工作失误(准备不当、指导错误、对学生要求不严、擅离岗位等),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
Ⅲ-Ⅰ
A26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造成:
1.被指导学生未能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2.被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出现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失范现象,造成恶劣影响。
Ⅲ/Ⅱ
Ⅲ/Ⅱ
二、教学管理类(B)
序号
事由
级别
B1
培养计划(方案)中应开课程而未开出教学任务通知书或未排出课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Ⅰ
B2
不严格执行培养计划(方案)(如遗漏课程)或擅自调整培养计划(方案)。
Ⅰ
B3
因工作失误,未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制定或确定培养计划(方案),影响正常教学。
Ⅱ
B4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1.不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致课程停上或考试改期。
Ⅲ
Ⅱ
B5
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Ⅲ/Ⅱ
B6
因安排错误或漏通知、错通知造成以下情况,且不能在15分钟内妥善处理:
1.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2.无学生到课,致使教师空等;
3.影响了教学活动(如考试、监考等)。
Ⅲ
B7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Ⅲ/Ⅱ
B8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等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泄露考题:
1.工作失误泄密;
2.故意泄密。
Ⅱ
Ⅰ
B9
教师或管理人员遗失试卷:
1.成绩已登录;
2.成绩未登录。
Ⅲ/Ⅱ
Ⅱ/Ⅰ
B10
命题或印刷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1.10分钟以内;
2.10分钟以上或改期。
Ⅲ
Ⅱ
B11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成绩、学籍信息、数据:
一个班以内;
一个班以上。
Ⅱ
Ⅰ
B12
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1.未造成严重影响;
2.造成严重影响。
Ⅱ
Ⅰ
B13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Ⅲ/Ⅱ
Ⅰ
B14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Ⅰ
B15
学生中发生严重作弊等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Ⅰ
B16
有关人员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而影响学生学业。
Ⅱ
B17
开课部门连续两年不能按培养计划(方案)开出必修课程,影响培养计划(方案)正常执行。
Ⅱ
B18
因校内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必修课尚未得到教材。
Ⅲ
B19
学期第2周时,因校内原因仍有必修课缺供教材,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用教材总数:
1.1-10%;
2.11-20%;
3.20%以上。
Ⅲ
Ⅱ
Ⅰ
B20
未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教学时间擅自调动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
1.未造成严重影响;
2.造成严重影响。
Ⅲ
Ⅱ
B21
对学生舞弊、教学事故等隐瞒不报:
1.及时补救,未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严重后果。
Ⅲ
Ⅱ
B22
影响干扰正常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
1.未造成恶劣影响;
2.造成恶劣影响。
Ⅲ
Ⅱ
三、教学保障类(C)
序号
事由
级别
C1
相关人员对教学用品的补充不及时或对教学设备、仪器的检查和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Ⅲ/Ⅱ
C2
相关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正常教学3—10分钟或以上。
Ⅲ/Ⅱ
C3
对报修的教学设施,如无合理原因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3天内无合理原因未修复;
2.10天内无合理原因未修复;
3.15天内无合理原因未修复。
Ⅲ
Ⅱ
Ⅰ
C4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致卫生状况很差,而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Ⅲ
C5
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因工作失职,导致学院较大规模地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Ⅰ
C6
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或采购伪劣用品:
1.影响教学活动;
2.造成财产损失(20000元以下)和人身伤害;
3.造成财产重大损失(20000元及以上)和人身伤害(终身致残或死亡)。
Ⅲ
Ⅱ
Ⅰ
C7
由于管理不善或保障不力造成教职工迟到而影响教学活动。
Ⅲ-Ⅰ
C8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停暖,致使上课或实验中断,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Ⅲ-Ⅰ
C9
由于喧闹、噪声等环境因素致使上课受到影响。
Ⅲ
C10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Ⅲ/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