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关税措施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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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关税措施报告

第九章关税措施

贸易政策是各国政府基于本国某种利益的考虑,对本国对外贸易活动采取的干预或不干预的政策措施。

当一国采取干预对外贸易的政策时,其贸易政策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关税(Tariff)和非关税壁垒(Non-tariffTradeBarriers,NTBs)。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不仅对本国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其贸易伙伴乃至世界产生影响。

本章讨论关税措施及其经济效应。

非关税壁垒措施及其经济效应将在下一章中讨论。

第一节关税的种类和特点

关税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的海关法和海关税则,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赋税。

一、关税的种类

(一)关税依据课征种类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和进口附加税等。

进口税(ImportDuty)是指一国进口商品时,由海关对本国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到的关税往往是指进口关税。

出口税(ExportDuty)是一国海关在本国商品出口时,为保证本国市场供应或其他特殊目的而征收的一种关税。

一般而言,国家为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很少征收出口税,但有时出于干预市场的目的,会选择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敏感商品征收关税。

过境税(TransitDuty)是一国对通过其关境和领土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由于过境货物对过境国家的生产不产生影响,所以关贸总协定第5条规定:

“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国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误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国境的其他费用。

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国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征收过境税,只征收少量的行政管理费用和有关服务费用。

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根据某种目的另行加征的一种关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

其目的主要有: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些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

因此,进口附加税又被称为特别关税。

常见的进口附加税有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和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

1、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额征收。

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抵消补贴,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2、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倾销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在下一章中,我们将把反倾销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加以详细讨论。

(二)关税依据征收的目的可以分为保护关税和财政关税。

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是指以保护本国产业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则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在现实中,对国内并不生产的商品征收关税,一般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

但对国内生产的进口商品征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因此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关税是贸易保护的工具。

(三)关税依据差别待遇可以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惠制关税等。

正常进口税可分为普通税和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是对来自与该国签订具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普通税是对来自与该国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所征收的税。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成员都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任何一个成员在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将享受其他成员的给予的最惠国待遇。

因此,最惠国税已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关税税率。

特惠税(PreferentialDuty)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

特惠税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

由宗主国对其殖民地附属国进口的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二战以后,欧共体(现为欧盟)对来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实行特惠税。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

所谓“普遍的”,是指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全部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和无对等地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给予同样的关税减让以回报。

在普惠制中, 发达国家称“给惠国”,发展中国家称“受惠国”。

普惠制在GATT框架外形成,后被纳入GATT框架之内,现被WTO所继承。

 

(四)关税依据征收的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等。

从价税(AdValoremDuty)是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SpecificDuty)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混合税(MixedDuty)是指对进出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计征的一种方法。

由于从价税的税率明确、征收比较简单,而且税收负担较为公平,因此目前

特惠税和《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是以欧盟为一方,以非加太国家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贸易与发展的协定。

最早订立于1975年,其后又经过三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自2002年起生效的第五个《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核心是特惠待遇体制(PreferentialTreatmentSystem)。

根据该协定,为了协助非加太国家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目标,除了财政发展援助外,欧盟还向非加太国家提供了非互惠的、非对等的特惠贸易条件和市场准入优惠,即:

非加太国家生产的99.5%的农产品和全部工业品均可以免关税进入欧盟市场,而欧盟产品在进入非加太国家市场时却仅要求享受最惠国待遇。

此外,由于考虑到单纯使用关税措施并不足以确保非加太国家的某些主要出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具备足够的竞争能力,因而双方另行对香蕉、糖、牛肉、甜酒等大宗产品作出特殊安排,并就此达成单项议定书作为整部协定的附件。

第五个《洛美协定》规定,上述的贸易优惠在2008年1月之前将继续实施。

在此期间,双方将就新的贸易安排举行谈判。

新的贸易安排将采取WTO规则所允许的地区经济合作形式,并在2008年之后开始实施,为期12年。

《洛美协定》是特惠待遇体制目前在实践中最为成功的运作典范。

欧盟每年近60%的对外经济援助预算按照协定的安排被用于协助非加太国家的经济发展,因而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该协定,目前参加《洛美协定》的非加太国家已由初期的46个扩大为71个,其中被联合国列入最不发达国家的就有39个。

《洛美协定》为探索世界范围内南北合作的途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绝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但在征收从价税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

一直以来,各国完税价格的标准不一。

有的国家以FOB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有的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也有国家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

WTO的《海关估价协议》对完税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海关估价和WTO《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关于完税价格的主要内容:

1.海关估价的方法。

《协议》规定了海关估价的完税价格是成交价格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如发票价格),另外还可视具体情况加上以下各项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集装箱使用费以及包装费(包含劳动力和材料的费用);(3)出口商以免费或减价形式向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进口货物的使用或销售有关的物品或劳务价格;(4)专利费、许可费和其他知识产权费用;(5)由于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理或使用而由进口商直接或间接向出口商支付的有关费用;(6)如以到岸价格进行海关估价,还可包括运费、保险费以及装卸费等费用。

在确定成交价格时,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海关拒绝使用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协议》把海关可以使用的估价方法限定在以下5种标准以内,而且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加以使用: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该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该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扣除价格。

进口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或其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扣除通常要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利润、关税、国内税、运费、保险费,以及在进口时产生的其他费用。

(4)推算价格。

成本加上利润及其他费用。

(5)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方法。

 2.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包括:

(1)进口方所生产的相应货物的售价;

(2)在两个可适用的价格之间选取较高的一个价格;(3)货物在出口方境内市场上的价格;(4)不得用第三国(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出口国货物估价的基础;(5)不得使用出口方向其他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价格;(6)不得规定价格下限;(7)不得使用武断的或虚构的方法进行海关估价。

 

二、关税的特点

(一)关税是由海关在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关境是指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

一般而言,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商品进出国境也就是进出关境。

但是两者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如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贸易区、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时,关境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组成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互相取消关税,对外实行统一关税时,就成员国而言其关境大于国境。

(二)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负可以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货价上,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

(三)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能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作用。

(四)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

第二节关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征收关税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引起一国福利水平的变化。

为了对关税的经济效应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一节和下一节我们将对关税的效应进行探讨,分析关税对本国、贸易伙伴国及世界产生的影响。

这一节进行的是从单个商品角度出发的关税局部均衡的分析。

局部均衡分析(Partialequilibriumanalysis)是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即假定一种商品的均衡价格只取决于这种商品本身的供求状况,而不受其他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状况的影响。

一般均衡分析(Generalequilibriumanalysis)则假定一种商品的价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的供给和需求状况,也受到其他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状况的影响。

因此,一种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的均衡,只有在所有商品的价格和供求都达到均衡时才能决定。

下一节将在本节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均衡的分析。

在进行关税效应分析时,我们将分“小国”和“大国”两种情形。

这里所谓的“小国”是假定这个国家无法影响外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即该国面临一条完全有弹性的进口供给曲线和一条对它的出口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

“大国”的含义是指该国是某种进口产品极其重要的购买者,通过征收进口关税能影响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

一、小国关税效应

 

(a)(b)

图9-1小国关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

图9-1(a)中,曲线S、D分别表示国内供给和需求曲线;Pw表示征收关税前的世界价格,即自由贸易下的价格;t是对单位商品征收的从价税。

“小国”征收关税后,虽然该国会因进口产品价格上涨而减少对进口商品的购买,但这一变化不会对世界市场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征税后国内价格的上涨部分就等于所征收的关税,即关税全部由国内消费者来承担,此时国内市场价格等于征收前的世界价格(自由贸易条件下的价格)加上关税,即征收关税后的国内价格为Pt=Pw+t。

(一)关税对本国的影响

(1)关税的生产效应(Productioneffectofatariff)

从图9-1(a)中,我们可以看出,征收关税后,国内进口替代部门的生产厂商现在面对较高的价格,从而能够补偿因产出增加而提高的边际成本,于是国内生产增加,这便是关税带来的生产效应。

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对应于世界价格Pw,国内生产为OQ1;征收关税后,国内价格由原来的Pw上升至Pt,此时国内生产提高到OQ3,国内生产增加了Q1Q3,所以关税保护了国内生产者。

国内生产者因为关税而获得的利益可以用生产者剩余(Producer’sSurplus)的变动来衡量。

生产者剩余是指生产者为一定量某种商品实际收取的价格和他愿意收取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征税前,生产者的剩余为三角形ICPw的面积;征收关税后,生产者剩余为三角形IAPt的面积。

那么征收关税后,生产者剩余增加了,增加的部分为梯形CAPtPw的面积a,此即为征收关税后生产者的福利所得。

(2)关税的消费效应(Consumptioneffectofatariff)

征收关税使国内市场价格提高,导致消费量的减少,此即关税的消费效应。

图9-1(a)中,征税后国内消费量为OQ4,与征收关税前的消费量OQ2相比,消费量减少了Q2Q4。

消费量的下降对消费者的福利有不利的影响。

消费者的福利可以用消费者剩余来衡量(Consumer’sSurplus)。

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为一定量某种商品愿意支付的价格和他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征收关税以前消费者剩余为三角形HGPw的面积,征收关税以后消费者剩余为三角形HBPt所示,所以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为梯形GBPtPw的面积(a+b+c+d)。

(3)关税的税收效应(Revenueeffectofatariff)

所谓税收效应,是指政府由于征收关税而获得的财政收入。

征收关税所获得的收入为图9-1(a)中矩形AEFB的面积c。

(4)关税的贸易效应(Tradeeffectofatariff)

综合关税的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便可以得到关税的贸易效应。

关税的贸易效应是指关税导致的进口量的减少。

贸易效应=生产效应+消费效应。

在图9-1(a)中,征收关税的贸易效应为征收关税使进口减少Q1Q3+Q2Q4。

(5)关税的净福利效应

综合关税的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税收效应,关税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福利增加-消费者福利损失+政府税收收入=a-(a+b+c+d)+c=-(b+d)。

所以对于小国而言,关税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b+d)。

其中,b为生产扭曲(Productiondistortion),表示征税后成本较高的国内生产替代了成本较低的外国生产,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d为消费扭曲(Consumptiondistortion),表示征税后因消费量下降所导致的消费者满意程度的降低,在扣除消费支出的下降部分之后的净额。

(二)关税对贸易伙伴国及世界的影响

关税使本国的福利水平降低,但对贸易伙伴国却没有什么影响,贸易伙伴国的福利水平不变。

对整个世界来说,征收关税降低了世界总体福利水平,下降的部分即为关税实施国的福利损失的部分。

二、小国关税效应的量度

如图9-1(b)所示,Dm为该国的进口需求曲线。

进口需求曲线由本国的供求曲线推导出来。

如图9-1(a)所示,在价格为Pt的时候,本国消费者的需求量为Q4,而本国生产者的提供量仅为Q3,所以本国的进口需求量为Q3Q4。

如果价格将为Pw的时候,本国消费者的需求量上升为Q2,而本国生产者的提供量仅为Q1,所以本国的进口需求量为Q1Q2。

依次类推,可以推导出一条关于价格与进口需求量各种组合点的轨迹,即为进口需求曲线DM。

所以,图9-1(b)中的PwN等于9-1(a)中的CG,9-1(b)中的PtL等于9-1(a)中的AB。

因此,MN=CG-AB=CE+FG。

则LMN=ACE+BFG=b+d

则LMN即为小国情形下征收关税的福利损失。

已知从价税率为t,则LMN=(1/2)·t·MN(9.1)

MN为征收关税后的需求数量变化。

需求数量的变化取决于价格变化和需求曲线的斜率,我们可以通过需求的弹性来计算。

Ed为进口的需求价格弹性,Pw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价格,Qw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进口量。

则Ed=(MN/t)·(Pw/Qw)(9.2)

MN=t·Ed·(Qw/Pw)(9.3)

将(9.3)代入到(9.1)中,可得LMN=(1/2)·t2·Ed·(Qw/Pw)(9.4)

在现实中,在一国征收关税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获知Pw和Qw,因此也就难以求出LMN。

但是,我们知道一国征收关税的福利净损失等于该国取消关税的福利净收益。

在征税条件下的国内价格Pt和进口需求量Qt是可以获知的,于是我们就可以求得该国撤消关税的净福利收益,也即求出了该国征收关税的福利净损失。

现在已知征税条件下的国内价格Pt和进口需求量Qt,Edˊ为进口需求弹性。

Edˊ=(MN/t)·(Pt/Qt)(9.5)

MN=t·Edˊ·(Qt/Pt)(9.6)

LMN=(1/2)·t2·Edˊ·(Qt/Pt)(9.7)

从(9.7)来看,关税率t、进口需求量Qt和国内价格Pt都是已知的,只要我们能够估计出Edˊ,就能求出LMN,也即小国情形下征收关税的福利净损失。

三、大国关税效应

 

图9-2大国关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

图9-2(a)中,曲线S、D分别表示国内供给和需求曲线;Pw表示征收关税前的世界价格,即自由贸易下的价格;t是对单位商品征收的从价税。

“大国”征收关税后,由于价格的上涨,该国对进口产品的需求量要下降,从而引起世界市场价格的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关税负担实际上由国内消费者和国外出口商共同承担,征收关税后的国内市场价格等于征收关税后的世界市场价格(低于征收关税前或自由贸易条件下的世界市场价格)加上关税。

征收关税后,国内价格由原来的Pw降至P’w,征税后的国内价格为Pt=P’w+t。

与小国相比,征收相同的关税,国内价格的上涨幅度大国要小于小国。

外国价格的下降部分抵消了关税的效应,减弱了关税对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影响。

(一)关税对本国的影响

(1)关税的生产效应(Productioneffectofatariff)

如图9-2(a)所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对应于世界价格Pw,国内生产为OQ1;征收关税后,国内价格由原来的Pw上升至Pt,此时国内生产提高到OQ3。

也就是说,征收关税后,国内生产增加了Q1Q3,所以关税保护了国内生产者。

征收关税后,生产者剩余增加了,增加的部分为梯形CAPtPw的面积a,此即为征收关税后生产者的福利所得。

(2)关税的消费效应(Consumptioneffectofatariff)

图9-2(a)中,征税后国内消费量为OQ4,与征收关税前的消费量OQ2相比,消费量减少了Q2Q4。

消费量的下降对消费者的福利有不利的影响。

征收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为梯形GBPtPw的面积(a+b+c+d)。

(3)关税的税收效应(Revenueeffectofatariff)

所谓税收效应,是指政府由于征收关税而获得的财政收入。

征收关税所获得的收入为图9-2(a)中矩形ABIH的面积c+e。

(4)关税的贸易效应(Tradeeffectofatariff)

综合关税的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便可以得到关税的贸易效应。

关税的贸易效应是指关税导致的进口量的减少。

贸易效应=生产效应+消费效应。

在图9-2(a)中,征收关税的贸易效应为征收关税使进口减少Q1Q3+Q2Q4。

(5)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Tradetermseffectofatariff)

在小国情形下,征收关税后的进口价格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该国的贸易条件也没有变化。

而在大国情形下则不同,征收关税后,进口价格下降(从Pw降至P’w),该国的贸易条件改善,e即为贸易条件得益。

(大国有贸易条件效应,小国没有)

(6)关税的净福利效应

综合上述的关税的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税收效应,关税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福利增加-消费者福利损失+政府税收收入=a-(a+b+c+d)+(c+e)=e-(b+d)。

当e>b+d,征收关税使该国的福利增加;当e

所以,在大国情形下,关税的净福利效应不确定,它取决于贸易条件效应与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两种效应之和的对比。

(二)关税对贸易伙伴国及世界的影响

征收关税会使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同时也意味着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条件恶化,贸易伙伴国的总体福利水平下降。

如图9-2(b)所示,S’和D’分别为外国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

在本国不征收关税的条件下,外国的出口价格为Pw,出口量为Q’1Q’2=Q1Q2。

当本国征收关税后,外国的出口价格为P’w,出口量为Q’3Q’4=Q3Q4,外国的福利损失为MNKJ。

对世界来说,福利净损失为b+d-e+f+h+g。

因为JK=AB,所以e=h,所以世界福利净损失为b+d+f+g。

第三节关税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

上一节我们讨论的是关税对单个商品的影响,也即我们对关税作了局部均衡分析。

得出的结论是:

在小国情形下,进口关税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在大国情形下,进口关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这一节我们在一般均衡的框架下,进一步探讨关税的效应。

在局部均衡分析中我们使用了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在一般均衡中主要的分析工具是生产可能边界(Productionpossibilityfrontier)、社会无差异曲线(Communityindifferencecurve)和提供曲线(Offercurve)等。

一、小国关税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所有产品分为两个部门:

出口部门(X)和进口替代部门(Y)。

 

图9-3小国关税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

如图9-3所示,TTˊ是一国生产可能边界,曲线Ⅰ和Ⅱ为社会无差异曲线,在自由贸易下,面对国际相对价格Pw,其斜率为-Px/Py。

在封闭条件下,该国最多只能在生产可能边界TTˊ上进行生产和消费。

但是在开放条件下,可以通过国际交换在相对价格线Pw上进行消费。

例如,该国可以在Q点上进行生产,并根据国际相对价格用BQ数量的X产品去换取BC数量的Y产品,则此时的消费点C已经超出封闭条件下生产可能边界的范围。

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生产和消费的均衡点应该满足这样的条件:

在生产可能边界与斜率等于相对价格的直线相切的点上从事生产,在预算约束线与可能达到的最高无差异曲线的切点上消费。

所以该国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生产均衡点为Q点,消费均衡点为C点。

此时,对该国来说,出口BQ数量的X产品,进口CB数量的Y产品。

对于小国,在征收税率为t的从价税后,X产品的出口价格和Y产品的进口价格不变,但Y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从Py上升为Py(1+t),故国内生产者面对一条新的相对价格线Pt,其斜率为-Px/Py(1+t)。

相对价格线Pt的斜率的绝对值变小,故相对价格线Pt比自由贸易下的相对价格线Pw更平坦一些。

于是生产均衡点由Q点上移至Qt点,与征税前相比,进口替代部门的生产增加,但出口部门的生产减少了。

由此可见,关税壁垒不利于出口部门的生产,但却有利于进口替代部门的生产,即具有反贸易倾向。

由于征税国是一个小国,征税后其贸易条件不发生变化,国际贸易仍按照原来的国际相对价格进行,所以新的消费均衡点应在通过Qt点与相对价格线Pw平行的线上。

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面对的相对价格为Pt,根据效用最大化条件,通过新的消费均衡点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在该点的切线斜率绝对值应等于Pt。

如图9-3所示,通过新的消费均衡点Ct的社会无差异曲线的切线与相对价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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