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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系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系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局(有限公司)《XX》及有关规定,结合XX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和“安全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烟草系统内所有部门、科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驾驶人员以及车辆交通安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督导。

  

组 长:

初卫星  

副组长:

王勇张廷欣  

成 员:

邢国利金征农汪国勇周承波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廷欣  

安全管理员:

周承波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培训,负责对车辆挂牌、维护、年检、保险、维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时间用车、事故处理以及车辆卫生进行统一考核监督管理。

并设立车辆及在岗驾驶员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第六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维修考核等规章制度,完善车管部门、车管人员及驾驶员等各级职责。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车管部门及驾驶员应自觉服从监督管理。

  

第七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有《中国烟草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须与局(营销部)领导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上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龄、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劣迹、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上岗前经理论、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上岗驾驶员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持有《上岗证》。

  

(四)《上岗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从严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

除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外,其他任何领导(副科级以上)不予办理《上岗证》,不得驾驶公车。

  

(五)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市局(有限公司)安保科每年审验一次《上岗证》,对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视情给予缓审,直至吊销《上岗证》。

对已调离驾驶员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回《上岗证》。

  

第九条 在岗驾驶员每人每年须向所在单位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有:

理论教育和考试情况;安全行驶及奖惩情况;事故登记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要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 提高安全意识,讲究文明礼貌,做到七不开,即:

有经验不开英雄车,技术好不开冒险车,路面好不开侥幸车,行人少不开麻痹车,任务重不开急躁车,心里烦躁不开斗气车,无交警不开自由车。

  

第十三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

严禁违章超车、超速、超载行驶;严禁争道强行,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XX区局(营销部)所有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和保管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有:

车辆的购置、维护保养情况;车容车貌和日常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车辆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坚持三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四勤(勤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保养)制度,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辆的使用应实行《派车单》制度。

各送货车辆只能按规定路线行驶,专卖稽查用车只能用于专卖稽查管理,严禁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其他工作用车,先由用车单位、部门领导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之后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把关审批,再开据《派车单》。

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节假日期间的车辆使用,对非生产经营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坚持“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十九条租用系统外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签定《租赁合同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开公车,严禁驾驶员以公名义私自出车。

一经发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车管部门负责人、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须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非在岗驾驶员、非驾驶员、在岗驾驶员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医疗费用),由当事驾驶员全部承担。

正式工驾驶员待岗一个月,外聘人员予以辞退。

扣罚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工资5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驾驶员承担。

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维修、加油及各种手续证件办理,由车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车辆出现较大故障由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鉴定并报局(部)领导签字批准后,送指定修理厂维修。

外出车辆出现故障急需维修时,应先告知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取得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三条带车外出执行任务时,带车人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带车人因不尽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将追究带车人的管理责任。

带车人和司机要做好车辆的看护管理工作,防止车辆被盗和损坏。

  

第二十四条班后一律将车停放在单位院内;车库内严禁堆放杂物挤占车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将分别处以30—50元的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五章 加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用油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加油单(本、卡)制,驾驶员凭加油单(本、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不能打白条,其他所用油料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购买、结算。

长途车辆需要在外地加油的,应开据正规发票,归队后将加油凭证交给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验证,签字后方可报销。

根据所有车辆状况逐一制定耗油标准并做记录,月底进行考核,实行节奖超罚制度。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题交通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每周必须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及人员签到记录。

  

第二十七条 教育内容要贴近工作实际,其内容:

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车辆简单故障的排除,职业道德、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提倡驾驶人员自学,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各项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学习和考试,无故缺勤者,罚款自理。

  

第三十条 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每一名驾驶人员都熟知交通法规和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理论常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遏制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半年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者续岗,不合格者待岗学习,再进行补考,当月内连续三次考试不及格者,正式工调离本岗位,外聘驾驶员应予辞退。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实施必要的抢救,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单位报案。

及时向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主要领导报告事故的大小、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并于12小时内向市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详情。

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三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出事地点,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 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科室要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将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报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奖励原则  

(一)各科室应把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奖励内容,积极开展“优秀驾驶员”活动,以此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当年内未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在岗驾驶员,局(部)给予通报表彰,返还当年上缴的风险抵押金,再奖励与上缴风险抵押金同等数额的奖金。

  

 第三十六条处罚标准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依责任的大小,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的,扣罚全部风险抵押金,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负主要责任的,扣罚8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80%的经济损失。

  

(三)负同等责任的,扣罚5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50%的经济损失。

  

(四)负次要责任的,扣罚10%的风险抵押金,再承担10%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饮酒和醉酒驾车的处罚  

(一)饮酒驾车的处罚  

1.违反第一次:

外聘驾驶员予以辞退;正式工驾驶员扣罚3个月的工资和6个月的所有奖金。

  

2.违反第二次:

正式工驾驶员扣罚6个月的工资和12个月的所有奖金及全部安全责任金。

  

(二)醉酒驾车的处罚  

1.违反第一次:

外聘驾驶员扣罚个人缴纳的全部风险抵押金,并予以辞退;正式工驾驶员扣罚12个月的工资和12个月的所有奖金,只发最低生活费,并待岗半年。

  

2.违反第二次:

经市局(有限公司)批准,正式工驾驶员开除公职。

  

第三十九条因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本章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按本单位及其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一旦核实,部门、科室主要领导承担与责任人等同的处罚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局(营销部)交通安全责任部门也是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是指局(部)副局长(副经理、工会主席)以上干部。

  

第四十四条  “经济损失”是指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金额。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XX区局(营销部)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市局(有限公司)《XX》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XX》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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