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调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共3页)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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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共3页)1500字.docx

生猪调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XXXX年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XXXX年]22号)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专业合作社)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

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户、合作社)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

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

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XXXX年]4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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