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辅导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实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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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辅导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实务指引

【办税辅导】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实务指引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议确定实施更大规模减税的措施,开启新一轮深化增值税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规定、征管规定和执行口径。

为更好地践行减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填写方法。

【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

(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文件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申报实务】

现结合申报表调整的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例1: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26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

(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

(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元)

《附列资料

(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2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6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2600=39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

(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二、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例2:

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9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

(一)》中的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

(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元)

《附列资料

(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1800=27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

(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三、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例3:

C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2019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6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26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

(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

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

(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20000=1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600+2600=1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

(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四、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例4:

D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1000000元,税额9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

(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

(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

(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五、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例5:

E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500000元。

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

(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

(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

(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六、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例6:

F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

(二)》第2行“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

(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专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

(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

(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例7:

G企业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

企业2019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

如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

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

如企业于2019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

企业2019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2019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19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八、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例8:

H企业自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19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

该企业2019年8月份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企业可于2019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该企业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19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19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加计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例9:

I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1000元,2019年7月存在其他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共计5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

(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50000×10%=5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1000+0-5000=-4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4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5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十、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例10:

J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19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19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19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

(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十一、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例11:

K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

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

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

企业2019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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