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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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第一讲引论

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到行政法学的渊源,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

教学要求:

教学重点:

中国行政法学的渊源

教学难点:

行政法学的渊源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

2课时

 

前言介绍

我们这个学期要学习的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这一门课程。

行政这一个词就象空气一样充斥在我们的周围,使我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无孔不入的年代,到处弥漫着行政的气息。

我们可以联想到这么一幅画面:

我们自己出生在公立的医院,在公立的中小学和大学受教育,在生活的过程中不少时间用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上,通过邮局或半公营的电话系统通讯联络朋友,饮用公用的水,读公共图书馆的书,在公园里散步,受公安、消防、卫生机构的保护,甚至于最后又回归到原点,死在公立医院,可能还被埋在公墓里等。

从人生的这样一个轮回,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的生活中处处都有行政活动,只要我们善于联系,就可以把生活和行政相结合起来,这样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没有那么枯燥和抽象。

一、行政法学的渊源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

行政法学是一门较为年轻的法学学科,其萌芽于18世纪,形成于19世纪,发展于20世纪,到至今不过是二百多年的历史。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人们常常把法国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的成立作为行政法产生标志并将法国称为行政法母国。

但实际上,早在这之前的17世纪,行政法就已经在英国悄悄萌芽。

作为行政法的母法国家,是在法国大革命后首先确立行政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1799年,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美国是在1887年发展行政法的。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1、自然权利(在法国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提出了自然权利的主张。

他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说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与的人们缔结契约,组成国家是为了维护自然权利,而不是转让。

)这一思想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有力武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即以法的形式将其肯定下来。

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国家及政府的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行政法正是在这种民主意识萌芽的基础上开始被确立起来的。

2、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主张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确保自由的存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建立起三权分立的体制,行政权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获得独立的地位。

正是行政的独立,才使行政法对行政的规范和控制的产生成为可能。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清末民初,兴民权、开议会、立宪制,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开始萌芽。

孙中山在《临时约法》第一次提到行政诉讼,1914年5月18日,北洋政府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又公布了《行政诉讼法》,同年3月21日《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行政审判组织,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

在1957年1977年,是我国最动荡的时间段,行政法也处于倒退阶段。

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治建设才得到恢复。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行政法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第一,1989年4月4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第二,1990年国务院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又制定了《国家赔偿法》。

 

第二讲行政法总论

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到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联系,行政法与行政关系的相关内涵,以及行政法的渊源。

在掌握以上知识的基础上,系统学习和使用行政法。

教学要求:

教学重点:

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定义

教学难点:

行政法的渊源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课时:

2课时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概述

想要学习行政法学的相关课程,必须的了解到底什么是行政?

关于行政的概念,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说法。

就行政一词的一般含义来看,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有意思所指。

如在汉语中,对行政的释义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或机构);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在英语中称为Administration,其基本意思是经营、管理和执行的意思。

总的来看,在这些不同意四中,就行政的一般含义而言,是指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但是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含义。

就行政的性质及其表现领域来看,一般来说,分为一般行政(也称普通行政或私行政)与公共行政或国家行政(也称公行政)。

而在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因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物的组织与管理。

(详细定义----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公共生活所实施的行政职权的一种活动。

)行政职权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享有的履行职责的必要权力,但权力的强制性质,可能使行政机关从事的行政活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公共行政含义分析:

必须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象是社会公共生活。

实施的是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享有的履行职责的必要权力)

公共行政的特征:

国家的职权性

分析:

权力来源于宪法、法律。

从摇篮到坟墓

执行性(从属性)

分析:

产生是权利机关

职责范围

主体是特定的

分析:

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相对人

积极行为、主动性

普通行政(私人行政)凡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所进行的管理。

(在这里特指事业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

问题设置:

为什么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而不是一般行政?

(因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

性质不同:

公共行政是具有国家职权性,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例如:

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秩序的维持,是为了公众的安全和公众的利益。

一般行政是局部的个别的非公共性质。

例如:

(、、、、、、、)

目的不同:

公共行政实现的是公共利益;而一般行政是为了团体自身的利益。

手段不同:

公共行政运用的是强制命令的手段;一般行政是合同合意的方式。

对象领域不同:

公共行政以公共社会事务为领域范围;而一般社会组织的内部行政是以内部成员和一般性服务、勤杂、人事等事务为领域范围的。

组织机构不同:

公共行政主要由国家设立的国家组织机构及其国家公务员去实施,或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实施;一般社会组织的内部行政是由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机构自己去实施的。

案例分析总结以上知识点:

例1工厂解除与工人甲的劳动关系,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只能提出行政仲裁。

问这一行政行为是普通行政还是公共行政?

为什么?

分析:

这一行政行为是普通行政。

因为一般社会组织的内部行政是以内部成员和一般性服务、勤杂、人事等事务为领域范围的。

例2县公安局甲、乙、丙、丁聚众赌博的现象进行处罚,甲、乙、丙、丁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问题:

这一行政行为是公共行政还是普通行政?

分析:

县公安局是国家的组织机构;他们的目的在于扼杀社会的不良风气,采取强制性的行为对甲、乙、丙、丁聚众赌博的进行处罚,维护社会了的公共秩序,因此这一行政行为是公共行政。

二、行政法

1、概念:

是调整国家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调整行政权力取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它着重调整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概念分析:

首先它是有关行政主体实施公共行政活动的法。

不同性质主体实施着不同性质的活动,而同一主体也可能以不同身份进入不同的领域进行活动。

只有行政主体实施公共行政活动,才可能由行政法规定;反之,也只有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才属于行政法。

其次其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

第三层含义就是指对行政权力作用过程关系的调整。

第四层含义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监督救济。

2、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

1、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非对等性的,它们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优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行政关系的成立、变更、撤消只因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改变,)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

4、权利和义务是重叠的(对行政主体而言)

5、行政争议、纠纷(解决对象)

6、行政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A、司法解决(诉讼)

B、内部解决(行政复议)

C、司法最终解决

(四)行政法特征

1、性质上的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法

行政法是公法。

公法关系的主体要素是公权力主体和公权力所作用的公权利主体,公法关系的客体要素是公权力行为和公物,而内容要素则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公权利和公义务。

2、形式上

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

有统一、完整的程序法典。

其中1883年西班牙的《行政程序法》最早;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最著名、影响最大。

中国至今没有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

行政法规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数量特别多。

3、内容上

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

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易变动。

就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而言,其内容往往将实体法规与程序规定融为一体,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而程序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第三讲行政法的渊源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行政法的渊源,能运用到案例当中,解决实际案例的问题。

教学要求:

教学重点:

行政法渊源

教学难点:

行政法的渊源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课时:

2课时

 

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则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行政法包括适用于行政法活动的各种法律和法规,所以行政法必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行政活动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我国的行政法渊源也多种多样。

主要有以下几种:

分类:

成为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一)宪法

制定者-----

宪法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如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等权利。

2、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如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审计机关的基本职权的规范,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的规范等。

3、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如关于人民参与管理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原则等。

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如关于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权益,对私营经济实体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范等。

(二)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制定者-----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非基本法律(普通法)。

(三)行政法规

制定者-----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

制定者---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

4、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经济特区: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五)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者---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

(六)行政规章也称部门规章

制定者经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1、部门规章(部委规章)国务院部委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七)国际条约

(八)法律解释

下列哪些是行政法的渊源?

(CD)

A.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

B.某市政府关于征收过桥费的通知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6.县林业局与本局王某等5名干部家属,签订了承包该局所管辖的某乡林业检查站的合同。

合同规定:

工资自付,全奖全罚。

王某等承包人私印收费凭证,对当事人乱收、滥罚,遂决定废止合同。

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追缴罚款。

请问王某败诉的原因何在?

(BCD)

A.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败诉

B.因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承包合同无效

C.因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合同因此无效

D.因混淆了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

D.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二、非正式渊源

法律原则

公共政策

习惯法行政判例

行政法渊源的法律效力

正式渊源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四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含义分析:

权力来源合法

行使程序合法

行政内容合法

行政主体合法

二、行政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含义分析:

在行政合法下

自由裁量权

合乎理性、客观、适度。

平等比例(适用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

第二讲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1、概念——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2、特征

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行政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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