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181575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5.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docx

《行政诉讼法》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0页

《行政诉讼法》解读

(党课讲稿)

前言

大家好,我们下面要讲的主题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法刚刚进行了修订,这个,自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来,行政诉讼法是第一次修订,那么第一次修订呢,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总结自90年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做了适当的调整,我们今天讲七个方面的调整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范围扩大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这次修订里面有一个很主导的,很基本的观点就是什么呢,就是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有哪些规定来体现这个呢,三个。

第一,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当中把具体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取消了,没有了。

整个行政诉讼法条文中都没有这个概念了改成了什么呢,改成了行政行为。

那么这个要起什么作用?

为什么要把具体行政行为换成行政行为,我认为要淡化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因为它们之间确实有些模糊的地带,有些模糊的地带会阻碍行政诉讼的受理,那就把它放进来作为行政诉讼受理去,这是你比如说县政府发布文件说本县种的粮食不准运到外县去卖。

你告诉我这个文件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还是具体性的行为,从表面形式上看它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但是它确实很直接的侵犯了农民的权益,为什么不能打官司,干嘛要把这个界限摆的这么清楚,比如说政府的拆迁令,你拆迁的时候说拆东到哪,西到哪,南到哪,北到哪,十字一划,那这个拆迁这决定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限号今天几号车能上路,明天几号车能上路,这是抽象的,但是你侵犯的权利可是具体的,所以这个界限,我一直主张不要搞得太,就是对于相对交叉和模糊的地带,纳入行政诉讼,所以这次行政诉讼法修订里面就有这一条把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给去了。

它也没说不承认具体行政行为,它只是要淡化二者的界限。

这是第一。

第二,原告可以在行政诉讼当中一并要求法院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告的时候只能告具体性的行为,今天,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说,你在告行政行为的时候,你还可以要求一并去告那个什么呢,告那个作为行为依据的文件。

这个规定就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致了。

行政复议法里面也有这一条,说你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你除了告那个行为你还告这个行为的依据——那个文件。

行政诉讼法里面也有这一条,所以你比如说,你做了这个决定,但你决定的这个依据呢,是某一级政府发的文件,原来那个文件是不能告的,现在在行政诉讼法里面新修订的时候你可以告。

你可以一并要求法院去审查那个文件。

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第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的第三个表现是什么呢,是原来法律里面写的人身权、财产权是保护这两个权力的。

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里面表达为什么呢,表达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这就告诉你从人身权,财产权原来的限制被打破了,它变成了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核心的概念它变成了什么,变成了合法权益,那就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你比如说你申请信息公开,那是什么权利,既不是人身又不是财产。

说我想知道你政府什么什么信息,政府说我不给你看,那你到法院去告以什么理由?

你什么权力受到了侵害了?

你说我知情权,知情权是什么权,是人身呢还是财产,都不是,但是它确实是合法权益。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把它搁进去了,就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什么权利都行。

只要是合法权益。

这三个是这次行政诉讼法修订扩大行政诉讼范围的三个主要要点。

这是第一。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修订的第二个制度呢,就是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就这个案件归哪个法院管的问题,我们叫管辖。

这个对行政机关的影响是大的。

我们来看它的修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的第一手行政案件增加了一类案件,原来没有的,叫什么呢,就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原来没有,原来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法院管案子的时候,中级法院管什么呢,省政府和部委当被告的,中级法院才做一审。

那现在呢,现在县政府做被告的,那这些包括县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被告的案件那么中级法院就要做一审,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级别抬高了,就是县政府当被告的,就可以到中级法院去告,原来不行,原来县政府当被告的得到县级法院去告,那这么多年来行政诉讼实际告诉我们什么,这个县法院去审县政府,比较难审。

它确实为难,那怎么办呢,那就让市法院去审,让中级法院去审它。

所以抬高级别是为了排除干扰这是第一个改革。

第二,无论行政复议是否改变原决定,凡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决定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管辖发生变化,哪管都行,你比如说县工商局做了个决定,不服去告到市工商局来行政复议,复议完了以后呢,你还不服,那么你就到法院去打官司,那你去到法院打官司,你应该到哪个法院呢,你是到县法院,就是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县法院,还是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市的法院呢,按照原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复议维持了原决定,那么你就到原行政决定的那个机关所在地就是县法院去打,那么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那你可以到行政复议机关到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来,这次修订了变了,无论改变还是维持你在两个法院哪个法院都可以,为什么,方便当事人,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

这是第二。

第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这是什么,跨区域管辖,这个想干什么,你比如说朝阳区的案件可以拿到门头沟区去审理,对吧,A区的可以拿到B区,B区的可以拿到C区去审理,管辖可以错位,不一定要和行政区划完全一致。

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也写了这个意思。

那么这种制度想干嘛,这个制度其初衷就是为了排除干扰。

对吧,行政的区划和法院的管辖完全吻合,容易受到干扰。

所以为了排除干扰,错位管辖。

在管辖上我们就有这三个制度,这个立法的修订。

这是第二。

三、原告与被告的修改

第三,关于原告和被告的修改。

就打官司我们叫当事人,当事人在这次行政诉讼法修订当中也有了修改,我们来看。

第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这回就明确讲了,过去是它要靠理解,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相对就讲的很清楚,相对人也能告,其它利害关系人也能告,这个我们不重复了。

第二,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个变化是一个重大变化。

我们现在讲,原来的法律是什么规定,行政诉讼法原来这么规定的,一个案件原机关做了决定,然后当事人不服去打行政复议官司,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就有两个可能。

第一维持,第二改变,要么撤销要么改变,那么如果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呢,如果你维持了原决定,就复议维持了原行政机关的那个决定,那么你俩就是一致的,那既然是一致的,那就下级机关去当被告。

如果当事人再不服的话,那就下级机关当被告。

那么如果复议机关要改变了原来的那个决定呢,那复议机关去当被告。

这个我们已经搞了二十年了。

但是发现这个制度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在实际当中有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越来我们发现有些行政复议机关,它在行政复议上经常不作为,来一个案件我就给你维持,来一个案件我就给你维持,我明知错的我也给你维持,为什么,因为它不想当被告。

我要给你改变的,就是我当被告。

对吧,那怎么办,我就当维持会长,来一个我就给你维持,那维持了呢,就是你去当被告。

我就抽身了,这事和我没关系了。

那这样一来有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行政复议根本就没有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

这个就严重了。

所以,这次改了。

改成什么了,如果你要改变决定,那和原来一样,那你去当被告去,但是如果你要维持它的决定,你和它一块当被告。

所以你怎么样都要当被告。

就是我们讲复议机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制度的改变的初衷是想让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履行复议职责,真真切切的去把关审查案件。

当然,这个法律实施以后它能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还要拭目以待,但是它的这个意图是很明确的。

这是第二。

原被告修改里面还有一个第三个内容,就是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改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这什么意思呢,我们知道当被告的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呢,叫授权组织。

你比如说学校。

一个高校它不是行政机关,它是事业单位。

但是如果它在发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时候有可能学生会告它,它也是行政受体,那么它为什么呢,因为授权的,法律把权授给它了,那么这个授权当中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只承认法律授权和法规授权你就是行政,你就类似于行政机关去当被告去,而没有写规章授权,而这次改法,把规章加了进去,就是法律授权你也当被告,法规授权你也当被告,规章授权你也当。

我们为什么讲这个条文的修改它很重要呢,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规章都在授权。

就是真正法律授权和法规授权其实没有规章授权多。

这就把被告这个主体就范围就扩大了。

这是第三。

关于原被告的修改。

四、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修改

第四,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修改,就是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制度做了几条规则,是原来的行政诉讼法里面没有的。

第一,它说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这就强化了行政机关取证责任。

你有证据,你不给我,你不交给法院,或者呢,给你限定的期限你不交,那这法律上视为什么呢,视为你就没有证据。

这对行政机关我认为对行政机关来讲是很有压力的。

因为行政机关在打官司的时候,它中间这个内部程序有时候挺复杂的。

它要给这个领导汇报,要给那个领导汇报,还要给上级请示,没准把关的部门还不是办事的部门,办事的部门捅娄子让打官司部门来打,中间有很多扯皮的事。

那么它完全可能超过期限不提交证据。

这不提交证据又有个问题,它那放着一堆证据它没给法院交,我们认,还是不认呢,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不起。

视为你没有证据。

你就输官司吧,所以你为了打官司打赢,你就应该在按照法庭的要求提早的按期的提供证据,这是第一条。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取证据。

这个话,在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当中是有规定的,但是规定的不一样。

行政诉讼法规定什么呢,是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是它没说被告的代理人不能收集,而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有的法院就允许这被告不能收集,那他的律师可以收集,那不是一样的么,其实在诉讼过程当中不让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是基于一个什么道理呢,基于一个你先有证据后又决定。

你这打官司了还去收集证据就说明你原来没有,那没有那你为什么要做决定,所以它基于这个大的背景。

所以这次呢,把这个完善了,被告不能自行去收集,你应该打官司你还找什么证据,第二,你不但你不能收集,你请的诉讼代理人,所有人都不能收集,收集的证据也无效,这是第二。

第三,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当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这两条都是一个行政规定,它告诉你,行政诉讼里面确实是被告负举证责任,但是,行政诉讼当中的赔偿案件和补偿案件不是由被告举证,还是由你原告去提供证据。

这就还是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还有一句话呢,我们说有一些情况下,这个证据在被告手里,行政机关它掌握的,它不给你提供,那原告就拿不到,你比如说,损害赔偿,这个损害的统计数据,损害的资料在被告那,行政机关它管的,我怎么统计,所以这个时候呢,行政诉讼法规定,转而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把责任分配搞清,这是第三。

第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好了,这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你比如说,偷鸡摸狗搞来的证据,刑讯逼供搞来的证据,钓鱼执法搞来的证据,就不能用,你弄来它是真的也不能用,法律上是无效的。

就这四个方面,对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修订,起了一个明显的调整。

五、提起行政诉讼的修改

第五,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修改,就是打官司,它得起诉,起诉呢,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的时候我们增加了这几个条文。

第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起诉。

这就叫延长了起诉期限一倍。

原来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多长时间你知道么,三个月,就是说行政机关做出这个决定,你知道,对吧,通知了你,你签了字,签受了,那么你签受了以后你在多长时间能告它呢,三个月之内。

那么如果三个月之内你不告,对不起,过了三个月你就不能再告,这次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把这个三个月加了一倍。

变成了六个月。

这是一个平衡的结果。

我们知道,行政是需要效率的。

政府得不断的管理大量的行政事务,不可能让你拖很长的时间,那么搞几年你都在这搞,给你权利你告去,但是呢,这二十年我们在平衡的时候发现,三个月的时间不够,因为中国人流动性比较大,还有一个呢,很多老百姓他一开始他不去打官司,他要走别的途径,找找人,说一说,这个事情算了,然后等他绕一圈回来,三个月已经过了。

所以,给他更长的时间让他去告去,这个变化对行政机关来讲千万要注意,从三个月增长一倍变成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这是第一。

第二,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搞了一个诉讼时效的最长时间,就是不动产是二十年,这和民诉法的规定就一致了。

凡涉及不动产的,二十年最长,你比如说房屋拆迁,土地,这是不动产。

你把人家的房产证给人家改了,你不能说,六个月不够就行了,那不行。

从你作出之日起算如果你又不告诉人家,人家又不知道,那就拖,拖到什么时候呢,最长保护期限二十年。

二十年之内都可以告你,那如果是不动产呢,不动产你也没告诉人家,它也不知道,那怎么办,五年。

这明确了,延长了。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这个,叫做申请履行职责,保护职责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这个申请期限问题,就是申请期限以后你要不履行,什么时候,我多长时间可以告你,这就给行政机关做了一个两个多月叫最长的保护期限,履行职责期限。

是吧,如果比这个更短的,法律承认,但是不能超过两个月。

你比如说,我要求你保护我的权利,我的财产权到了你那,你那到底登记不登记,我要去查,那么两个月之内你不答复,我就能告你。

所以,这解决了一个什么呢,在不作为案件当中,解决了一个提起诉讼的期限问题。

就是两个月的底线。

那么两个月过了以后,你再不告,那就再加六个月,过了六个月之后,你就不能再告了。

这个意思。

这是第五,叫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个时间期限的修改。

六、审理制度的修改

第六,关于审理制度的修改,就行政诉讼还有个审理,这个审理制度修改呢,有这么几个内容。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我想这里面有两个问题。

第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这什么意思,就是你不能把案件交给律师就完了,说你去打去吧,那不行。

它和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你可以去,你也可以不去,你让律师去就行。

行政诉讼法是什么,是你执法行为,你当然应该去接受法律的监督,到法庭去,所以你不能把所有的这一摊子事都交给律师,你必须有工作人员出庭。

这是第一。

第二,负责人就应当出庭。

实在出不了也可以,但是它给你讲,你是应当出庭。

所以法律作为强调搁在前面的,它虽然没说绝对,但是法律的态度是很清楚的。

这就是一个重大变化。

为什么要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它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因为你干的事情,你来接受监督是最好的。

第二,增加了法院停止执行的情形。

什么意思,我们讲,当事人一起诉,对吧,那么原来那么行政行为到底是停止呢,还是继续,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里面增加了一项,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这个行政行为它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有权决定,裁定这个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就增加了这个。

你比如说,我们经常讲,要拆房子,然后去打官司,那这个房子是到了法院以后,是你管他的,他打他的官司我房子先给拆了,但是如果法院认为你先把房子拆了可能要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那对不起,拆房的行为暂停,有利于我们把这个官司打完了,再来决定拆还是不拆。

这就是第二。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这条规定实际上已经离开了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原行政诉讼法怎么规定的呢,说行政案件一律不适用调解。

当然赔偿案件和这个补偿案件是可以的。

因为那基本上是个民事案件。

但是这次行政诉讼法修订里面,不但规定了赔偿案件可以调解,补偿案件可以调解,还规定了一个,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案件也可以调解。

这个面就大了。

什么叫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我们知道行政机关绝大多数都有裁量权,对吧,你比如说,拿处罚案件来讲,拿强制措施来讲,可以查封也可以扣押,也可以不查封,也可以不扣押,这叫不叫裁量权。

拿处罚来讲,罚你一万也行罚你二十万也行,对吧,罚你三十万也行。

这叫不叫裁量权,这叫裁量权。

那么裁量权的案件就可以调解。

那这个范围就宽了。

是吧,你看你这个罚的这个太重了,是不是应该,让一让,它说我有错么,我违法了么,没有,没有但是你过分了,你重了,所以坐下来调一调,把三十万降成十五万行不行,那现在的行政诉讼法它就允许了。

过去是不行的,过去行政案件是不能调解的,所以,这实际上是什么,顺应了行政诉讼的实际需要。

当然,调解是有原则的。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讲,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我们来讲讲这三句话。

第一句话,自愿,那当然你要签字才行,我不是强着你干。

第二,合法。

这个合法怎么理解,你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三,你不要损害别人的利益,你俩在这调,把别人的权利给人调没了,那不行,对吧,所以,就是你调只能解决你们俩的问题,你不能去侵犯国家,社会,公众或者是他人合法权益。

这是三条限制了。

第四,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这就是什么,这就叫,我们过去说的,行政附带民事。

这问题就来了,它讲,我们过去老在讲什么呢,叫讼了事不了是一个弊端。

你比如说,土地征用,我征你的地,对吧,那么这个地是谁的,张三这个村,和李四这个村在争。

然后呢,就到政府那去说,让政府来裁决,说你给我来裁决这个地是谁的。

政府说,一调查,说这个地是张三的,是这个村的,不是你们村的,然后那个村就不干,它就把政府告了,案件到了法院,你知道法院能怎么干么,按照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如果法院审了以后,认为政府做的决定是错的,然后就把政府这个决定给它撤了,撤了以后怎么办呢,法院无权说这块地是谁的。

法院可以说政府说的不对,但是什么是正确的法院不能说。

法院就把这个案件又打回去,让政府自己再做一次决定,再做一次裁决,再搞一次登记,等等。

那么如果政府要是听了这个话,政府说对啊我以前做那个不对,那不是那个村的,应该是这个村的,那政府就改过来了,这还行。

那如果政府要不改呢,政府说我没错啊,它又做一个,还做那个决定,又做一个,另外那个不服又把它告了,法院又认为你政府做的是错的,法院又把政府的决定给撤了。

但是呢,它又不说这块地是谁的,它又打回政府,然后政府再去做决定,这么循环往复,这叫什么,这叫讼了事不了,严重影响行政诉讼的功能。

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就把这个改了。

它讲了,在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所做的裁决案件当中,就是这五类案件,登记、征收、许可、征用和裁决,这五类案件当中,如果登记也好,许可也好,征收也好,征用也好,裁决也好,同时涉及到民事权利纠纷,那么,当事人又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在审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一并把附带的民事纠纷处理了。

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就变了,我们把刚才的那个例子换一下,政府来裁决说这块地是你这个村的,不是他那个村的。

然后他那个村不服,就把你告了。

告到法院去打诉讼官司。

那么法院在审的时候,法院认为政府做的不对,这块地法院不是说是你的村的么,法院认为不对,应该是他那个村的,应该是原告的。

那么法院就一方面可以撤销政府的那个决定,那么如果当事人要求就土地到底属于谁一并解决,法院就有权说,走,做个决定,对不起,这块地应该是原告这个村的。

这样就把行政和民事一并解决了。

这个制度有莫大的好处。

我们认为,无论是行政附带民事,还是未来我们更希望还有一个制度,叫民事附带行政。

一旦进了诉讼程序应该把相关的所有纠纷一篮子解决。

而不要装模作样,绕了半天不解决实质问题。

所以这个制度修订我认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第五,取消了撤销判决这个种类,而增加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的种类。

我们知道原来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有几种判决种类,第一,维持,第二,撤销,第三,变更,对吧,第四,责令履行,四种判决种类。

那么如果行政机关这个它这个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那你就维持。

你就维持它就完了。

如果它是错误的,违法的,你就把它撤销。

是吧,那么如果它是部分错误,你就部分撤销。

如果它是有处罚当中有明显不适当的,那你可以变更。

后来发现在现实的行政诉讼当中有个问题。

我刚才我把这个话重说一遍,取消了维持判决,而增加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和确认判决这两种。

什么意思,现在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把原来行政诉讼法里面写的那个维持判决给砍掉了。

不要了。

那不要了就意味着,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维持呢,按照原来,就行政机关决定是正确你就维持,所以它就用维持判决来解决,那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呢,没有了。

没有维持判决,它有什么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叫确认判决两种。

那么如果原告是错的而被告是对的,按照原来的做法,我们就维持被告它的决定,后来认为,理论上认为,经过这么多年,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因为你维持了以后行政机关自己想改也不方便了。

那怎么办呢,我们不去维持它,我们用驳回原告的方式来事实上支持了被告。

这是第一。

第二,有些行政行为可能不是维持的问题,也不是这个驳回原告请求的问题,而是什么呢,确认它违法或者无效就可以了。

所以这种判决种类的改变实际上使判决更科学化,判决的形式更适应于司法实际的需要。

这是第五,叫做取消了维持判决,增加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第六,判决理由中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改为明显不当。

就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这就扩大了范围了。

原来只限于处罚,现在改为明显不当的都可以改,所以扩大了法院监督的范围。

所以有人讲,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是从合法性监督进入了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

这么六个内容,这是第六个。

七、行政诉讼执行的修改

最后一个修订,就是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的修改。

这次动作比较大,我们知道法院的判决做出以后,行政诉讼的判决做出以后,这个因为它是民告官,都是原告是老百姓,所以基本上不存在老百姓拒不执行的问题。

所以在现实当中主要是什么呢,主要是行政机关拒不执行。

就是我打赢了官司,行政机关也不执行。

那么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符合这几年我们法院整个司法系统搞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执行到位,那行政案件更应该这样。

你作为一个政府机关,你不该带头遵守法律去执行么,所以就做了这么几个改变。

第一,增加了这么一个规定,就是在规定期限内,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那它应该履行的,判决完了你就应该履行,可是呢,在我法院判决书里面限定的期限间满以后你还是不履行的,从间满之日起,原来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现在改了,改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罚款。

每日按五十到一百元罚款,一天罚五十,一天罚五十,一天罚一百,就这么一天天罚。

你不履行我一直罚下去,那么这个改变我认为它最大的效果在哪呢,它是原来是对机关进行处罚,现在改成对人员处罚,对这个负责人处罚。

比如说对局长你就罚他,因为你罚机关一万也不如罚局长一千好,一百好,所谓机关就是一个行政首长说了算的部门。

就是他在决定,所以执行不执行履行不履行实际上是行政首长的问题。

那你干吗要去针对机关罚,拿国家的钱来给个人做挡箭牌。

那反过来应该是它不执行实际上是什么,不执行法院判决是人不执行而不是机关不执行,所以对首长进行处罚。

第二,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应当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