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烟草专卖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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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烟草专卖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
辽阳市烟草专卖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
辽阳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行为,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标准。
二00八年四月
辽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裁量情形
法定依据
适用情形及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权限
1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以内未被发现的;(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予以告戒,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经部门领导批准、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6)有重大立功表现: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检举他人违法事实或对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7)残疾人、特困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根据具体案由确定,可在具体处罚幅度基础之上减少10%的处罚比例,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处罚幅度。
经部门领导批准、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有关证明立功表现(如:
所举报线索的查实卷宗)或国家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证明、残疾证)等材料,一并归入行政处罚卷宗
3
从重处罚情形
相关规定
(1)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2)对检查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经部门领导批准、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县)局主管领导批准(要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或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暴力抗法行为,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归入行政处罚卷宗)
4
案件集体讨论适用情形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案件
(1)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
(2)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对个人作出3000元以上或单位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3)取消经营资格的;(4)法规部门及县(市)局主管领导提出的。
相关裁量幅度见具体案由规定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集体讨论记录,并归入行政处罚卷宗
5
案件移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单位案值5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个人案值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部门领导批准,上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违法经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非法经营罪)处罚:
一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是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是曾因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6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经部门领导批准、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6
听证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8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8万元以上罚款的;2.当事人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应当举行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法规办组织,上报听证结果,并留档备案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案由)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擅自收购烟叶
《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下,以及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免于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上(含100公斤),300公斤以下,且具备从轻减轻情节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含3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不具备从轻减轻情节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擅自收购烟叶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1000公斤以下,且具备从轻减轻情节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擅自收购烟叶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1000公斤以下,且不具备从轻、减轻情节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50%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含1000公斤)的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算得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2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较轻的)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国家经贸委31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一)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运输卷烟数量不足10件的(50/件)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30件以上50件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50件以上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无论当事人托运或者自运,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不论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多少,一律处以其价值5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2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较重的)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初次承运,承运货物价值在5000元元以下的或者承运卷烟数量50条以下的,且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承运人承运货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一万元)3万元以下的或者运输卷烟数量不足20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价值10%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承运人承运货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或者运输卷烟数量20件以上不足50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价值15%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承运人承运货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有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价值20%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3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3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4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了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进货总额在200元以下的,或者5条以下的,并属初次违规,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上一项情形进货总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1000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5%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5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违法经营总额在100元以下,或者零散卷烟合计2条以下的,属于初次违规,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经营总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的,或者涉案卷烟2条以上20条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经营总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的,或者涉案卷烟20条以上40条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5%的罚款,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经营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元),或者涉案卷烟40条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6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或者涉案卷烟2件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涉案卷烟2件以上50件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5%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涉案卷烟5件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
部门领导同意、法制审核,县(市)局主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