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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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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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正确界定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
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
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
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
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
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
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
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
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
为3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
材料;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本机关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
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
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重要文件材料;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的来函、请示与本机
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
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
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
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
料;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
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
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到文件材料;
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
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
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的
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
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
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
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
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
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⒈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
⒈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⒈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
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委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⒉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单永久
⒉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3本机关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
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⒋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⒋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⒌1本机关为主办的文件材料
⒌⒈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⒌⒈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⒌2本机关协办的
⒌⒉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⒌⒉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复制件或副本30年
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⒍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辅助报告、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
⒍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⒍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⒎1重要的永久
⒎2一般的30年
⒎3本地区、本机关的工作汇报材料30年
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⒏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⒏2本机关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⒏⒉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⒏⒉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⒏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⒏⒊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⒏⒊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⒏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⒏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⒏⒌1本机关为主办的
⒏⒌⒈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⒏⒌⒈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⒏⒌2本机关为协办的
⒏⒌⒉1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⒏⒌⒉2一般业务问题的
⒏6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⒏⒍1大纪事、组织沿革等永久
⒏⒍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⒏7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⒏⒎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
⒏⒎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
⒏⒎3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⒏⒎⒊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管理、验收等文件材料永久
⒏⒎⒊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⒏⒎⒊320年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
⒏⒎⒊4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⒏⒎4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⒏⒎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⒏⒎⒌1重要的永久
⒏⒎⒌2一般的30年
⒏8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⒏⒏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
⒏⒏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⒏⒏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
⒏⒏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⒏9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⒏⒐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永久
⒏⒐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⒐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⒐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⒐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⒐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⒐⒋1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⒐⒋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⒐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⒐⒌1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的永久
⒐⒌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⒐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⒐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⒐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⒐9职工名册永久⒐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⒐⒑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⒐⒑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
⒐⒑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
⒐⒑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⒐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⒐⒒1重要的永久
⒐⒒2一般的30年
⒐12保卫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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