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农民培养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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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农民培养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

职业农民培养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郭亚军

“将来谁来种地”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不管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还是两院院士上书中央,以及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热议,都表明了这个现实问题的重大与紧迫。

一、问题的紧迫性

据统计,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27%。

与此同时,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青壮年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农业收入占农村家庭收入的比重,都降到了50%以下。

2006年,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时,50岁以上的农业从业人员上升为32.5%,较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提高了14.4%,平均每年增长1.44%。

据统计,到2010年50岁以上农业从业人员已经达到40%,自2006年以来平均每年以2%的速度增长,到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农业劳动力中50岁以上者所占比重将超过50%。

毫无疑问,随着社会各界对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问题越来越突出。

据统计,到2011年农民工数量已达到2.46亿人,而且每年还在以900万~1000万的速度增加,但务农农民尤其是高素质的青壮年农民数量却急剧减少。

浙江、江苏务农农民平均年龄已达到57岁,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占到70%以上。

务农农民成了国民素质的“洼地”与“短板”,高效率农业设施装备难以利用、高水平农业科技成果难以转化,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

我国农业劳动力2.46亿人,目前每年能够接受系统培训的只有1000万人左右,覆盖面还不到5%。

中部某地级市负责人向中央调研组自揭“家丑”地说,过去常说留守农村的是“三八”、“六一”、“九九”队伍,还有一种说法是三支队伍进城,“五鬼”闹乡村。

即农村有资金的人、有知识的人与有姿色的人都进城了,留在农村的几乎是老人、小孩、懒汉、单身汉与丑女人。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不应该出现凋敝的农村景象,这与现代化建设极不相称。

农村应该是一个繁荣的社区,有一批年富力强的职业农民。

二、什么是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首先是农民,从职业意义上来说,所谓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以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需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

一是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二是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三是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四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

当然,职业农民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但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不同的是,新型职业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是以市场为主体。

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二是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求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职业农民在类型上可以划分三类,首先是生产经营大户,如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加工大户、农机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其次是农村发展带头人,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产业化企业领办人等;第三是技能服务人才,如农机手、植保员、防疫员、沼气工、水利员、信息员、园艺工等。

三、职业农民培养的途径

(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定要剥离农民的身份属性。

过去,农民既是与工人、知识分子并列的一种职业称呼,更是城乡二元结构中的重要一极。

现在,首先是迫切需要进行政策与制度的顶层设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回归农民的职业属性。

要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城市市民的同时,也要鼓励城镇人才到农村经营农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真正实现城乡人才双向流动。

只有创造有利条件使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开农村彻底融入城镇,才能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提供空间;只有鼓励和支持致力于从事农业的人才到农村创业,农业才能获得健康发展。

(二)提升农业的吸引力。

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尽快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粮食主产区的财力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务农农民的收入接近外出打工者的收入。

(三)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使传统农业变为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变成一种幸福的产业,吸引有志青年投身农业,成为新一代职业农民,获得较高收入,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

只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确立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培养职业农民。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农民土地流转机制给工商资本或承包大户的雇工农业不具备可持续性。

主要原因一是高地租难以保证粮食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雇工的高成本增加了农业经营者的风险;三是工商资本的短期行为难以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使之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形成。

(四)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力度

中国农民要成为职业农民非常不容易,真正的职业农民比合格产业工人的要求还要高。

因为新型职业农民除了是生产者之外,还是农业先进科技的应用者、农业生产的投资者、农业经营的决策者、农业生产市场与自然风险的承担者。

发展现代农业根本出路在科技,关键在人才,最基础的就是要培育有科技素质、职业技能与经营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

这是培育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培育农业现代化与发展新农村的必然选择。

当前,要抓紧制度顶层设计,明确培养对象,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落实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努力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突破。

(一)突出培育重点选择合适的培养对象,使有限的教育培训资源用在刀刃上,是提高培养质量和培养效果的重要前提。

要根据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形势、务农农民的结构变化和农村人口的整体状况,选择有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意愿、有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性、有相应科学文化素质的务农青年、返乡农民工和新生劳动力,进行重点培养。

1.农村务农青年。

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外转移,目前农村务农农民出现整体年龄偏大、素质结构性下降问题,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青年是当前接受并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引领当地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今后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依靠,亟需有针对性地加以培育。

据调查,务农农民中,18-35岁的占25.3%。

这部分人员文化程度较高、思想观念超前、务农意愿稳定,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和创业扶持,培养成为新型职业农民。

2.返乡农民工。

近几年,由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加大,农产品价格上扬,务农效益提高,农民工返乡趋势明显,一直保持在20%以上。

返乡农民工利用打工增长的见识、本领和获得的资金、信息,走自主创业的道路,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

据调查,在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中,在农业领域创业的占28.3%。

很多返乡农民工创办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经济实体,牵头创立了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正成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推动力量。

返乡农民工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经济实力较强,可以通过技术培训、政策引导和创业扶持,培养成新型职业农民。

3.农村两后生。

目前,我国每年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数在500万左右,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学生。

这些农村两后生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外出务工或在非农产业就业,愿意留在农村务农的比例很低。

农村后备劳动力不想务农、不爱务农、不会务农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要借鉴国外培养农业后继者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免费培训、政策扶持和就业引导等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将一部分农村两后生培养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未来农业发展储备、留住人才,这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当务之急。

(二)优化教育培训方式鼓励基层实践探索,创新培养方式,强化培训手段,对做好人才培养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必须要结合本地实际,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培训效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

必须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提高教育培训的覆盖面,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1.普及性培训。

普及性培训仍然是覆盖面最广、农民获取信息最多、培训成本最低、便于经常开展的有效培育方式。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中,要把普及性培训作为重要方式,围绕当地农业生产发展需求,以农业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通过各种简便易行管用的方式,组织专家教授、推广人员、培训教师结合农时季节,进行现场咨询、田间培训、入户指导,同时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科技书屋等现代传播手段作用,将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信息及时送进千家万户、送到田间地头,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对技能服务行业人员开展规范性的知识和技能教育,这是提高农民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农民教育培训中需要强化的培训方式。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加快,农业新职业、新岗位不断涌现,农民由身份向职业转变将越来越明显。

所以,必须要适应这种需求,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当前,要围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目标,重点开展好两个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方面是面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加工大户、农机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大户,重点开展农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市场营销方法等相关内容的系统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新型绿色证书,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获得政府政策扶持的技术资格凭证。

另一方面是面向农机手、植保员、防疫员、沼气工、园艺工、水利员、信息员等技能服务人才,重点开展所从事行业和岗位的职业技能系统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作为其聘用上岗的资格凭证。

3.农民学历教育。

面向农民开展学历教育,对我国农业学历教育而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目标人群,更是提高广大农民文化素质,解决部分农业院校毕业生学农不爱农、不务农问题的长远之策。

目前,全国有各层次涉农教育的院校600多所,每年农科专业招生人数接近20万,但毕业能够到基层农业生产一线服务的人员比例很低,造成了本来就不足的农业教育资源极大浪费。

要改变这种状况,应该调整教育对象,想办法让真正在农业生产一线、符合相应条件、有迫切需求的广大农民能够享受教育机会。

可考虑从两方面出台相应政策:

一方面,要制定特殊招生政策,明确农业院校特别是地方农业院校的培养任务,因地制宜确定招生考试要求。

补充出台农民参加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吸引政策,如全可免费并提供基本生活费。

另一方面,要改革教育模式,农民学历教育的专业要以产业类型划分,课程要以实用为主,根据农时季节进行分段学习,实行弹性学制、鼓励送教下乡、突出实践教学、强化跟踪服务,切实提高农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借鉴发达国家保证农业后继有人的举措

许多发达国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都走过“从发展到衰退再到恢复”的弯路。

张桃林说,发达国家由于国情和资源禀赋不同,选择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道路也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将培育职业农民作为推动农业发展的核心力量,把教育培训作为培育职业农民的重要手段。

(一)普遍重视保证农业后继有人。

美国通过《莫雷尔法》、《哈奇法》、《史密斯-利费法》等农业法律,保证每个州都有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农业技术合作推广站,实行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开发农村人力资源。

韩国《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规定对农渔民后继者提供援助资金,提供精神教育和技术教育;《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为培养农业后继者和专业农户提供法律保证。

荷兰将农业教育与基础教育紧密结合,小学高年级阶段就开展预备农业职业教育。

(二)普遍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渠道,保证农民教育培训需求。

法国实现农民按需培训,农民可以自选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不仅免费还发给补贴,建立了层次分明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日本、韩国农民协会在农业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美国农民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德国所有农民即使受过高等教育也必须经过不少于3年的农业职业教育。

(三)普遍重视农业经营资格准入,确保宝贵的农业资源让高素质的农民来使用和经营。

英国的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农业职业培训证书和技术教育证书两大系列。

法国农民培训的职业资格证书有4种,德国有“合格证书”和“农场师傅证书”两种。

加拿大推行“绿色证书”制度,不获得绿色证书不能成为农民,不能继承或购买农场。

(四)普遍重视持证农民的权益保护,给予持证农民政策优惠,保证农民的务农积极性。

如有权购地租地,有权申请建立企业和经营农场,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低息贷款,创办农场第一年可以得到政府资助和补贴,初始几年减免税收,受过农业教育的子女在继承农场上享有优先权等等。

据了解,由于农民老龄化直接影响农业的生存,2011年日本政府出台扶持职业农民的政策。

该项政策规定:

45岁以下新增加务农人员中央财政直接补助150万日元/年,约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连续补助7年时间。

其中两年用于培训,开始务农以后再补助5年;对农业法人雇用青壮年劳动者,中央财政也连续补助两年。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将伴随我们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全过程,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基础性战略任务。

我们一定要系统谋划、有序推进,特别要尽快进行立法等顶层设计,探索制度安排和政策跟进的有效途径。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我国农业发展真正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真正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转变的新阶段。

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随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速,许多农业主产区积极探索在坚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目前至少有47.84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多家;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万家。

然而我国农业主产区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数量仍然不够,发展水平不高和质量参差不齐等方面。

(一)整体数量不足,全国八成以上农户还在单打独斗

截至2011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仅为2.2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80%以上的农田仍处于分散经营中,其中百亩以上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面积相当于我国耕地面积的5.3%;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为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

(二)发展水平上,农民职业化经营程度低下

当前一些地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技术水平、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都相对不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调研组2012年7月在上海松江区、湖南湘潭市、安徽凤台县等三地调查发现,三地的家庭(或大户)农场经营者普遍处于依靠经验种植养殖阶段,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和小学学历占90%以上,高中以上学历者不多。

从经营者年龄上看,30岁以下的不足5%,50岁以上的将近一半。

安徽省天长市大地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是一个以种植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为成员的合作组织。

发起人宣有林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利好政策引导下,当地许多种植大户盲目扩张面积,但却对农业风险、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估计不足,结果导致一半左右的大户经营实际亏损,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大户能盈利。

究其原因则主要是生产技术不成熟、管理能力跟不上、市场信息不灵、农产品销量不佳等。

(三)部分农民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质量堪忧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李东福表示,当前一些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这种合作社徒有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

同时,由于合作社经营中可以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许多企业为了合理避税,也纷纷参与合作社。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区也比较多。

记者在广东、安徽、江西等地采访也发现,一些龙头企业是一家企业两块牌子,一块是企业牌,旁边一块则是某某农业合作社牌子。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说,当前我国一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成分。

“合作化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要农民成为组织里一个权益完整的个体,但当前一个大户或一家企业参与所谓农民合作社,并掌握主动权,农民没有了话语权,导致合作社成为一些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

这种专业组织被私人化、企业化,说明我们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十分不成熟,有组织无合作。

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稳定性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缺乏基础

目前虽然各地都建立了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文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

江西高安市杨圩镇汉塘村的种粮大户谢任生与三个村民合伙承包了本村400多亩农田。

他告诉记者,目前土地流转期限都普遍偏短,以三五年居多,甚至一年一租,短期行为多。

如大户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长期发展的项目不愿也不敢投入,使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影响了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缺乏相关政策扶持,难以做大做强。

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戴金山说,国家一直在提要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并在土地、资金、项目、税费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但在具体操作中很多政策难落实处。

“拿项目来说,国家和省里的文件都要求涉农项目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但事实情况是,很多项目根本不以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而是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申报。

在贷款方面同样如此。

作为江西省最大的粮食种植大户之一的江西省鄱阳县农民高彩霞告诉记者:

“我和儿子扩大经营都需要资金。

我们唯一的,也是最大的有效资产就是土地,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拿来抵押贷款。

(四)督管理缺失导致农民合作社质量参差不齐

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罗青平表示,目前,在当前体制下,农业部门对合作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造成部分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

“按照相关规定,5张身份证就可以设立一个合作社,且登记和管理分离。

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至于合作社是否规范以及以后如何去管理,归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知道有的合作社不规范,但也不能注销他们,造成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

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思路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基本思路是:

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满足新型主体发展要求

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进一步赋予村级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将农产品加工和仓储、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等与农业产业紧密相关的用地视同农业用地,采取灵活政策,予以优先支持。

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方面,支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

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加快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

具体而言,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委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并积极探索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模式,允许合作社以其在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为其自身或其社员进行贷款担保。

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提高新型主体发展效率

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另一方面,对特定的农业扶持措施和政策,尽可能直接下达或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此外,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营造农业创业就业环境,壮大新型主体发展力量

那些“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内部的带头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

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由于他们的学历、工作背景以及各自优劣势不尽相同,需要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后备力量,应完善大学生农业创业与就业的政策体系,使他们“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

具体而言,可以在农村建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基金和创业贴息贷款;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

为了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大户引进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可考虑对相关经营主体给予引入大学生工资和社会保障补贴。

(四)建立农业退出进入机制,创新新型主体发展机制

尤其要建立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

前提是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

可以考虑的思路,一是建立农户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单嗣继承制度。

这样既可使农户土地权益长久化,又能避免土地经营细碎化。

二是建立农业经营者退休制度。

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

四是完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就业与社会保障、农户宅基地及其住房置换城镇住房的体制机制。

至于农业进入机制,重点是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利益关系,进入者资格与能力的认定,进入者之问的公平竞争和择优,进入者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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