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科目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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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科目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字拘(2000)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李XX,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2007年1月31日深夜,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
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乂>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X日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XX县XX乡XXt,系X沖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3年下半年到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
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
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家大门边
的上堆旁,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
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
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咬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XX旨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
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
XXX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07]第XX号
被告人:
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市XX路XX号,孙XX」、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
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7年9月13日被
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XX,女,住XX市XX路XX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
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
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及其父母,依
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
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XX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
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XX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
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
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XX抱到
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
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XX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XX奇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
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
日早晨、8日、9日,孙XX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XX曾向好友李XX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
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X冷是在上述罪恶思
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XX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XX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
型,孙xx的血型为O”型,孙xx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xx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
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xx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
孙XX主处。
4、据孙xx供认,在孙XX主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xx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xx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xx供认相符。
6、孙xx供认,
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xx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x>一起
玩的孩子们回忆。
章XX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XXW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XX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一条之规定,本院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X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书记员:
XXX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
XXX故意杀人案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中法刑字[2008]第37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1人,26岁,19>0<年x月XB生,汉族。
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
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
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
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5月16日,XX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XX执行逮捕,将
其关押于xxt守所。
辩护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XXX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
X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XX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年5月10日,刘
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
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
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昆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
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E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
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
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
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乍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
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
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XX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xx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
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xx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
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昆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
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
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
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
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
医生检查结果,对刘XX旨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XX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
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秦X告抢劫、强奸,鲁X成、李X抢劫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告,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T工人,住XX市XX街X娄X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I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县,初中
文化,原XX市x>^市XX街XXT宿舍楼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I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I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
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
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X告、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XX区人
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XX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X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告、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
秦X告、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告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告抢
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
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
所在城市。
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X告、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
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告、被告人李X的供
述等。
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
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
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
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xx市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告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
李矗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
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XX
2007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X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xXI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WX娄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X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年5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
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
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乡XXt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
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2005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
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
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
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原告孙X杰也不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
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
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被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
期间,被告孙
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空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
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
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
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
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
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
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
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朱XX
人民陪审员王XX
2007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
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W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
级职称证书。
请予公证。
申请人:
郭XX
20077年12月20日
附:
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
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被告人: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XXr市XX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
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TXX号。
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XXI市XX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
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
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I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
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
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XX|XX后,赵某便渐渐发生
了变化:
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
原来,
赵某到XX|XX莫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XX省
XX县X镇X村人)。
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失妻”名义住在一起,
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失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
的头到老,相守终身。
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
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
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XX|,并在乂>度假村别墅内以失妻”名义同居,
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