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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不良心理及防治

罪犯不良心理及防治

身份意识

 身份,通俗地讲就是一个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

身份意识,也就是个体对自己身份的一种认同感。

他可以促使个体摆正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其的要求。

罪犯,同样是一种身份,他明确表明了你在社会中所处的是接受法律惩罚的社会地位。

服刑人员必须有罪犯的身份意识,这是适应监管环境的需要,也是思想改造的需要,更是成为守法公民的必由之路。

服刑人员如何看待身份意识?

我们认为从心理上讲要把握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

通俗地讲就是要解决一个“你是什么人”的问题。

有的服刑人员虽然走进了监狱,穿上了囚服,但由于不服从法律的判决,他就不愿认同自己罪犯的社会角色。

大到不愿接受监规纪律的约束,小到日常言行举止,处处与罪犯的社会角色要求大相径庭。

心理上抗拒对罪犯社会角色的认同,会使自己的言行与所处的改造环境格格不入,因而无法正常投入改造生活中去,也往往使自己处于被动和孤立的状态,长期以往,对自己的身心不利。

因此,要有身份意识,就必须面对现实,承认你已经是一个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必须接受改造和惩罚。

二是对自己社会环境的认同。

通俗地讲就是解决一个“这是什么地方”的问题,即服刑人员必须明白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是执行刑罚的场所——监狱。

在监狱里,服刑人员的言行举止乃至日常生活必须符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

作为服刑人员就必须认同这种环境,适应这种环境,不认同监狱的环境,也就谈不上在这种环境里正常地生活下去。

所以,每一个服刑人员对监狱环境所要求的言行限制性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尽快地从心理上缩短适应监狱环境的过程。

三是对自己社会责任的认同。

通俗地讲就是解决一个“你到这里来干什么”的问题,即把服刑人员投入监狱干什么?

从理论上讲就是让服刑人员在相对隔离于社会的环境下,接受法律的惩罚,改造自己的犯罪思想,矫治自己的行为恶习。

这同样是一种社会责任。

而如果在日常改造中以种种言行消极对抗改造,就是对这种社会责任的不认同,同样也不能说是树立了罪犯的身份意识。

社会角色认同、社会环境认同、社会责任认同,是罪犯身份意识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而且层层递进。

只有认同了社会角色,才能认同社会环境,认同了社会环境,才能认同社会责任。

也就是说,服刑人员只有从心理上真正认同自己是名罪犯了,才会主动去适应监狱这种社会环境的要求,你只有适应了监狱的环境要求,才会觉得自己是应该接受监管改造的。

应该承认,身份意识仅仅是一个服刑人员能够改造好的前提条件,能否真正改造好,当然取决于在此基础上服刑人员能否真正改掉了自己危害社会的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

诚然从人格的角度讲,罪犯身份意识或许限制了许多个人身上个性特点方面的合理成份,但这种限制正是对服刑人员在犯罪意志支配下,恣意妄为的扭曲人格的一种否定,限制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让每一个服刑人员在树立罪犯身份意识的过程中,养成一种守法公民的身份意识,这才是监狱机关强调服刑人员要有身份意识的本义所在。

如何服从管教干部的教育管理?

 改造生活中,确实有些服刑人员听不进管教干部的教育。

总认为管教干部说来说去“老一套”,无非“骗骗、吓吓”,大部分是“糖精片”、“有甜度、没营养”。

更有甚者,对管教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一概排斥。

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讲就是“我看到穿制服的心里就发毛”,或置之不理,或有意对抗。

持这种态度的服刑人员只能混刑度日,无法取得改造的进步。

从心理学角度看,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在认识情感和意志方面的障碍造成了程度不同的心理对抗,从而使自己的态度具有了封闭性和排斥性的缘故。

这类服刑人员把自己的入狱归罪于社会,对自己主观上的反社会意识视而不见,认为是政府让他吃了“官司”。

他仇视整个社会,并把这种怨恨转移到具体的、代表政府的管教干部身上。

随着监规纪律、行为规范等情境压力的增加,他的心理对抗的强度也在增加。

对管教干部的教育就会出现猜疑、不满、反感、抵触等态度的反应。

有的仅仅是迫于环境表面称“是”,实则当作“耳边风”。

有的则诡辩、强调、顶撞——有机会就在行为上加以对抗。

极少数有这种对抗心理的服刑人员由于行为习惯和心理态势的作用,有时候自己也觉得管教干部的言行,并不是都不对,但仍然我行我素,而且自己也往往难以解释为什么如此固执。

如何消除这种对抗心理,使服刑人员在管教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走上改造的正道呢?

首先,根据态度形成及转变的原理,你必须明白从某种程度上讲,改造过程也就是服从管教干部教育管理的过程。

服从管教干部的教育管理是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

不服从管理教育,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威严的一种藐视。

在社会上不守法走进了监狱,监狱里不守法势必要滑得更远。

如果服刑人员对自己前途还是负责的话,我们认为在行为上一定要做到对管教干部的日常管理绝对服从。

至于管教干部的一些教育内容,服刑人员可以有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

当服刑人员心理上对这些教育内容抵触反感的时候,不妨看一看身边接受管教干部教育的服刑人员的情况,他们得到的结果是什么。

那么,经过一段时间服从后,你会不知不觉地从心理上认同管教干部的某些观点,并形成相应的态度而进入同化阶段。

经过更长的时间,你会逐渐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如汇报真实思想,乐于接受教育,你还会把管教干部当作生活道路上的良师益友。

当然完成这个转变,前提是作为服刑人员决不能把自己置于与管教干部敌对的位置。

其次,正确认识管教干部教育管理措施。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管教干部由于自身的水平,以及对情况的了解熟悉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完全有可能讲出一些过头的话,采取一些不符合你实际情况的管理措施,这可能使你心理上难以接受。

对此服刑人员要用正常人的眼光来看待管教干部的一言一行,对管教干部管理措施的一些失误,你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管教干部本人反映,绝大多数管教干部都是能够及时加以纠正的。

即使一时没有得到纠正,也不能构成你反改造行为的理由。

抓住管教干部某些工作上的失误,来强化自己的反改造心理,其结果只能使原先通过一定程序可以解决的问题复杂化。

而反改造心理及其支配下的行为,给你带来的只能是监规纪律的处罚。

你完全可以通过思想交流的方式,去解除自己的疑惑。

如何建立遵纪守规的良好心态?

遵纪守规是改造场所对服刑人员日常改造的基本要求。

其实,在执行和落实规范中,也涉及到许多心理问题,下面我们作一简略的探讨。

首先应该对规范这一概念有所认识。

社会心理学认为群体规范是群体中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已经确立的思想和行为评价的标准。

群体规范又可分为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就属于正式文件明文规定的,由改造机关监督执行的正式规范。

规范一旦形成,它对群体发生的作用是深入的、持久的。

它使群体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共同的行为模式,沟通思想,共同生产和生活。

规范的作用主要为

(1)认知的标准化作用。

就拿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说,它就象一把尺子,摆在每一名服刑人员面前,约束着他们,使其产生共同的认识。

即使有个别人持不同意见,但由于规范的压力和个人的遵从性也势必使其与规范保持一致。

(2)行为的定向作用。

群体规范不仅约束着成员的认知和评价,而且还约束着成员的行为。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就详细规定了服刑人员改造、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方式,具体告诉服刑人员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等等。

以上主要谈了规范的概念及作用,具体就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而言,它对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意义重大。

规范使服刑人员原有的心理定势解体,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使之逐步巩固起来。

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全部完成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意志力,也需要服刑人员以正确的认识、良好的心态去对待它。

每一个服刑人员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都有一个心理顺应的过程。

当一个人被判刑入狱后,最初时对严格的监规纪律难免产生不满和抵触心理。

这时候就特别要注重心理的调适。

首先要认识到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你愿意也得遵守,不愿意也得遵守。

”其次,要认识到规范除了规定约束服刑人员的言行、限制服刑人员的自由之外,它还具有矫治恶习、帮助培养自我约束的能力的作用。

服刑人员既要把遵守规范看成是改造机关强制执行的要求,又要把它视作是自身改造的需要,那么遵守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就会提高,效果也会更好。

另外,在遵守规范过程中,还应该对其艰巨性有充分认识。

无视法律、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惯是不少服刑人员在长期的生活经历中形成的,要完全改掉这些恶习,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这就要从点滴小事做起,循序渐进,并且有坚持不懈的毅力。

干部的要求,他犯的监督只可能是暂时的、有限的,要遵守好还得靠自己。

其实,当一人服刑人员已经形成了符合规范的行为之后,规范对于他们来说不再是一种约束,一种限制,而是一种需要,一种保障。

最后,我们再回到服刑人员这个特殊的群体之中。

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是互相依赖、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

因此,建立良好的改造风气是必须的。

群体是由个体结合而成的,只有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有这样一致的目标和愿望,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自觉遵守规范的行列,那么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组容队貌,形成“人人守规范,大家守规范”的良好改造秩序。

自认为改造表现不错,而年终评比一无所获该怎么办?

自认为改造表现不错,而年终评比一无所获,遇到这种情况,有的罪犯便会产生“民警对我有成见”等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丧失改造信心,这是不对的。

出现这种情况,应认真分析原因,正确对待。

一、认真对照,反复自查,全面客观地认识自我。

有些罪犯对自己过于自信,往往只看到自己的长处,看不到自己的缺点,自我感觉良好。

但改造表现好坏,不是靠自我感觉来衡量,而是依据法律、制度及罪犯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来认定。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自己身上的问题和不足,自己可能未感觉到,而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却看得很清楚。

不能因自己感觉不错,就怨天尤人,产生消极不满情绪。

如果自己找不出自己的缺点,可找民警谈心,请民警予以指出,也可以向其他罪犯请教,虚心接受他们的批评帮助,同时要下功夫改正自己身上的不足,树立改造信心,积极改造,争取在新的一年里获得奖励。

二、要相信民警是公正的。

民警在对每个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认定上,既注重累计积分又注重平时考核,根据成绩大小、错误多少、得分高低全面衡量一个罪犯的改造表现,几上几下,反复评议,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太大差错的。

三、要向取得成绩的罪犯看齐。

“看看别人,想想自己”,比较一下自己的差距在哪里。

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被评上奖励的罪犯不一定什么都好,但毕竟是通过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出来的,是相对较好的一部分,这一部分罪犯都有长于自己的地方。

你未被评上奖励,说明你的成绩不如别人或你的不足多于别人,而不能对别人横挑鼻子竖挑眼。

只有找到不足,扬长避短,才能争取新的成绩。

如何克服改造中因受到批评而产生的委屈心理?

不少服刑人员都遇到过这样的事,自己平时比较小心谨慎,偶尔犯错误或违纪就受到管教干部的批评,觉得心得有种委屈感,引起了情绪波动。

有时尽管你在主观上不想出差错或违纪,但客观事实证明你的行为已构成违纪,而任何差错或违纪都是不符合改造场所的制度与纪律要求的,管教干部为此对你作出批评是必要的。

受到批评后,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自我心理调节。

一、差错或违纪在你身上是偶尔发生的,你是否想过,如果这时管教干部对你予以谅解了,改造场所人人都这样的话,违纪就会连绵不断,改造环境就会恶化。

同时偶然性存在于必然性之中,如果一次犯错不予纠正,那就必然酿成差错与违纪。

俗话说: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千里长堤毁于蚁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不要因为差错或违纪出在你身上,就仅仅把管教干部的批评看作是对你个人的批评,管教干部的教育批评是从维护改造场所的秩序,有利于对服刑人员改造的大局出发的,以利于其他服刑人员的警觉,避免同样差错出现在其他服刑人员身上。

相反,管教干部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批评,你也不能抱着这不是我的错,与我无关的态度而漠然处之。

如果你能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管教干部的批评,相信你的委屈感很快就会消失的。

处理好人际关系有哪几个要素?

如何处理好狱内人际关系,对服刑人员的改造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人际关系指的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

它是社会关系在个人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交往双方在个性情感、态度等方面的融洽与否,相互吸引或排斥,必然会导致双方人际关系的密切或疏远。

在改造中,影响人际关系,主要因素有以下四个:

一是交往水平。

人际关系是在“互动”中发生联系和变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彼此的交往是前提。

一般来说,人际关系的密切程度是同交往水平成正比的。

在改造场所,交往内容有劳动性交往和非劳动性交往(业务交往)之分。

劳动交往是客观情境规定的交往,这种交往的水平主要体现在劳动效果上。

比如:

有三个服刑人员一起劳动甲、乙两人都很认真踏实,唯独丙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他的任务经常要由甲、乙两人来返工完成。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那么甲、乙两人的关系就容易密切,而他们同丙的关系就会疏远。

许多劳动上配合默契的服刑人员,生活中也相处得比较和谐。

非劳动性(业余)交往并不是客观情境规定的必然交往,它属于人的主动行为。

对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一个人性情孤僻,不合群,业余时间不与别人交往,别人也会疏远他。

二是互助水平。

心理学家指出:

人的行为具有某种互助性,改造场所的“助”主要是指精神、感情方面的内容。

改造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很多,有人病人,你关心他一下,如为他倒杯开水等,别人就会产生感激之情,总想予以回报。

这就是一种互助。

人与人相处中,彼此的互助水平高,人际关系就越稳定。

有的服刑人员之所以人缘不好,互助性低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对别人的困难漠不关心,使人感到你很冷淡,用“等价交换”的商品买卖来看待罪犯间的相互关心和帮助,使人感到你“门槛精”,很势利。

三是评价水平。

也就是你对别人怎么看,又要求别人怎样年看你。

人际关系处理得好,既要求有感情上的沟通,也要求有心理上的好感。

对他人的好感、反感是一种心理定势,它是多次类似情绪积累而形成的,影响这种情绪定势的重要原因是双方在交往中的态度。

如有的服刑人员自以为是,在与别人相处中,表现出一种轻视别人的姿态,自然要引起别人的反感。

也有的服刑人员对他犯的评价缺乏真实性,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或者贬低别人的优点、长处与成绩,或从来不对人真诚相待,使人感到你很虚伪、很偏狭。

还有的服刑人员喜欢听别人的好话,一有刺耳话就表现出情感上的厌烦和不满,别人见你气量如此之小,也就避之唯恐不及了。

四是包容水平。

服刑人员间的认识、情感和行为三种成份不平衡,出身、经历、文化、修养的不同,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差异,这种差异需要加以包容。

这是人际关系协调的重要因素。

在改造场所这个特定的环境里,包容性的另一层意思:

彼此相处中非原则性的矛盾要善于“钝化”。

包容的水平越高,与他相处的适应性也越强。

有些服刑人员与人相处缺乏“弹性”,只有别人让他,没有他让别人,人际关系极僵也就成合乎逻辑的结局。

总之,在加强思想改造的同时,正确处理好狱内人际关系对发行的进程也有重要的影响,它能使一名服刑人员在改造中增加“润滑剂”减少“摩擦力”,能使一名服刑人员在狱内变成受欢迎的人,能使绝大多数的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愿望早日变成现实。

如何沟通与民警的关系?

罪犯投改后,由于其特殊地位的因素决定了人际关系中交往的主要对象之一是民警。

沟通与民警的关系,对罪犯的改造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每个罪犯一开始都希望沟通与民警的关系。

那么,如何沟通与民警的关系呢?

一、要相信民警。

民警是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任务的。

这是一项职责,是工作要求。

同时,民警又在尽父母、医生、教师之职,对罪犯倾注了满腔热情。

这种热情除了出于事业的责任感外,还具有作为普通人的慈善之心,是高尚人格的体现。

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许许多多的民警不厌其烦地做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为什么许许多多的罪犯获得新生后,民警显得那样高兴和自豪,为什么许许多多的民警不顾家庭,甚至顾不上照顾自己的子女,一心扑在罪犯的改造上。

一些罪犯从自己狭隘的认识出发,或偏信个别罪犯的歪曲言论,错误地认为,民警是例行公事,是故意整人。

因此慢慢地对民警产生了误解,形成了偏见,对民警产生了戒心,疏远了关系。

二、要经常向民警汇报真实的思想。

民警要完成改造罪犯的任务,必须掌握罪犯的真实思想。

因此,作为真诚改造的罪犯,应经常向民警汇报自己的真实想法,与民警建立正常的关系。

实践中,一些罪犯未能做到这一点,有的罪犯为了得到民警的信任,不惜编造假情况来蒙骗民警,捞取个人的好处。

然而,作假终究要露马脚的,一旦败露,民警还会相信你吗?

三、讲求适当的方式方法。

一些罪犯自认为用金钱化、庸俗化的方法才能沟通与民警的关系,这样不仅不能建立正常的关系,还会陷入新的泥坑,影响自己的改造。

四、要与民警等距离沟通关系。

一个中队凡是自己能接触、能沟通关系的,要等距离交往。

决不能只与几个民警或主管民警沟通,而对其他民警疏远;更不能在民警中挑拨关系、拨弄是非、说三道四。

因为,中队各项重大的活动都是集中讨论决定的,对一部分民警亲近,对另一部分疏远,最终会影响自己的改造。

如何处理好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

服刑人员,不仅处在干部管理教育下,而且生活在服刑人员群体中,相互间必然产生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要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在具备健全的人格,正确的认识方式和正常的情绪反应时,还应该把握好以下技巧:

1、通过改变自己来改变别人。

许多服刑人员常发出如此的埋怨:

“他们为何这样待我?

”“他们为什么疏远我?

”等。

面对这样的埋怨怎么办?

你乞求别人改变对你的态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为,许多时候,你如何对待自己、对待他人,他人也会以相应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你。

所以改善人际关系首先要的是改变自己。

渴望得到尊重,渴望别人把自己看成重要人物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然而,我们将心比心是否尊重了别人,是否把别人看成了重要人物。

要做到这一点需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要让他人保住面子。

不要在他人身上骨头缝里挑刺,否则,谁都会反感。

二是不要试图通过争论使他人发生改变。

无论争论的结果与否,都可能被对方误认为威胁和不尊重。

争论也可能引发人身肉体的攻击。

三要发现和赞赏别人的观点。

每个人都有不足与所长,要善于发现并发自内心赞扬,让他人得到尊重的满足。

2、注意倾听,学会谈话的技巧。

心理学家认为:

“很少有人能经得起别人专心听讲所给予的暗示性赞美”。

倾听是体现听者对说者人格上的尊重,倾听有时也可化干戈为玉帛。

如李某情绪冲动,大发雷霆时,王某采取了冷处理,不是以牙还牙,而是耐心地、冷静地、不加评论、不加辩解地倾听,让李某说下去。

结果对方逐渐平静下来,李某反到反省了自己,表示了歉意。

如果不采用冷处理,非但问题解决不了,反而会造成不良后果。

3、及时沟通。

许多人际交往中的心理问题是因为缺乏彼此沟通,产生误解引起的。

及时沟通是人际关系和谐的添加剂,可以帮助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消除隔阂,促进心理的自我和谐。

某犯在咨询中吐露,最近总是认为干部对自己有成见。

干部在会上本来批评的别人,也总是认为是在批评自己。

于是见了队长常躲着走。

咨询员告诉他,你应该设法找干部谈话,沟通一下,并授之以沟通的技巧。

一周后,该犯喜笑颜开地说:

“事情本来并不象我想象的那样糟”。

组长犯如何与其他罪犯正常相处?

担任组长的罪犯在召集其他罪犯完成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中,有时会遇到困难和阻力。

例如:

有的罪犯听不进合理规劝,个别的甚至与组长发生争执。

一些服刑人员认为,组长犯有“以势压人”、不尊重其他罪犯的倾向,因此对组长犯心存隔阂,这使组长犯在处理日常事务时经常感到左右为难。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组长犯与其他罪犯彼此心理上存在距离。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由于每个罪犯具有的性别、认知、情绪和价值观等方面的不同,会引起彼此间的心理距离,这种差距会对来自外界的信息起着各自不同的过滤作用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使双方沟通产生障碍,无法协调一致。

如罪犯对组长犯不信任,就会对其组织学习、维护纪律等行为进行抵制,对其规劝亦不易接受甚至顶撞。

此外,由于在一个群体中的各成员职责角色的不同,也会形成心理距离,造成心理上不能相容,给心理沟通带来障碍。

心理学的有关原理告诉我们:

人与人之间必须通过互相传达思想交换意见,表达各种观念和态度以及交流情感、愿望等,才能协调人际关系,消除彼此因心理差距而带来的沟通障碍。

作为一名组长犯,在开展正常的劳动、传达管教干部下达的改造要求外,还需要多了解小组犯的思想和情绪状态。

不能简单地实行单向沟通,仅仅把管教干部的指令传递过去而不顾及别人的反应,使其他罪犯对组长犯有“以势欺人”的印象。

另外,由于组长犯有比其他罪犯相对多的方便和相对大的活动范围,因此往往自己自由散漫,而对其他罪犯则根据其好恶采取不同的标准,甚而利用其与管教干部接触较多的便利,对小组罪犯的情况添油加醋,拨弄是非,长此以往,必会引起其他罪犯的不满情绪,从对组长的不信任至对其安排发生抵触,最后导致组长犯自己寸步难行。

在相互沟通的具体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要有罪犯身份意识。

虽然身为组长,但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仍是名罪犯,而且要比其他罪犯更积极地接受改造,组长和其他罪犯只是劳动分工的不同。

时刻有这种身份意识,就不会自以为是,拉大与其他罪犯的心理距离。

二、要有服务热情。

在布置干部安排的各项任务中注意听取和理解其他罪犯的有关意见和其它信息。

应让其他罪犯发表自己不同的想法,不能简单地拒绝接受合理的建议。

除有必要及时向管教干部汇报外,应在适当范围内给予解释和疏导,避免其他罪犯内心出现不安或挫折感,产生抵抗和抱怨心理。

三、善意地提出问题和批评,由于组长犯和其他罪犯在同一改造群体中各自不同的角色职能,因此容易对组长犯产生不信任感。

所以组长犯在对其他罪犯的批评规劝中应多为他们着想,善意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平心静气,避免言词过激引起对方情绪冲动,造成严重对立。

四、杜绝牢头狱霸作风。

对自己严格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宁可自己吃亏些,忍让些,也不要事事都想占上风,甚至带头违反监规纪律,处事必须公正。

这样,在其他罪犯中逐步建立起信任,就可以得到大多数罪犯的支持和配合。

谈修身——自我调节法

《礼记·大学》说:

“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

”旧时把努力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称作修身。

一般认为,修身有自我充实、自我实践、自我反省、自我调节等方法。

前三种可称作积极的修身,第四种可视为消极的修身。

本文专谈自我调节法。

服刑人员投入改造后,碰到的挫折、苦恼很多,免不了焦虑不安。

为了保持平静的改造情绪,正确地对待挫折和困难,防止过度反应,避免精神崩溃,需要作一些自我调节。

自我调节也称为自我心理防卫或心理防御机制,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在遇到挫折、产生烦恼和不安时,有意无意地把自己与现实世界相矛盾的关系变换成相适应的关系,从而减少内心的痛苦与不安,以保持个体的心理平衡。

自我调节的方法很多,现略举数例,在自己遇到苦恼时,不妨一试:

(一)压抑作用。

压抑作用是最基本的调节方法。

就是把人不能接受的痛苦经验排除在意识之外。

有烦恼的事,设法把它忘掉,“难得糊涂”,不去认真,以减轻心理上的负荷。

(二)否认作用。

就是对不愉快的事加以“否定”,只当它根本没有发生过,避免去品味它的苦涩。

(三)曲解作用。

当遇到别人讽刺挖苦自己时,可以设想他人是出于告诫、帮助的良好动机;或者自我解嘲,说是:

“人在屋檐下,怎敢不低头?

”通过对现实世界的曲解、变形,求得内心安宁。

(四)转移作用。

当自己极端愤怒,难以抑制时,为了防止发生越轨行为,可扭过身去撕碎一张纸或拚命地干重活,将注意力转移开去。

不要形成“服刑者人格”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一般地说,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经过监狱机关和自身的共同努力,将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

这是主导的方面。

但是,服刑生活有两重性,除了产生积极的改造效应之外,由于服刑人员之间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也会产生消极的逆向效应。

如何以顽强的改造意志来抵御“交叉感染”的逆向效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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