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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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估算、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对项目绩效评价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进行可行性论证、专项检查、跟踪绩效管理及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县财政局每年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年度评审计划。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招标(采购)程序及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资料审核。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对资料不齐全的,财政部门不予实施评审。

(二)预算审核。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初审,经现场勘察项目后,按有关标准逐项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

(三)建设项目招标。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

对应公开招投标而采取其他招标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并按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和合同签订前需经财政部门审核相关条款。

(四)突出重点,分类跟踪。

对政府投资20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财政部门需配合项目单位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实地察看确认,验收签证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对政府投资50万元-20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跟踪审计,出具项目结(决)算审计结论。

财政部门对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反馈项目单位。

未经财政部门复核的,不予拨付资金。

对政府投资50万元(含)以下建设项目,项目结(决)算审计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五)结算审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结(决)算或结算审计报告。

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将项目结(决)算或结算审计报告连同招投标文件、合同、签证、竣工图纸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或复核。

财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结(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或复核,出具审核报告。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财政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项目主管(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设计方案、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安全管理。

收集事前、事中、事后相关项目过程资料。

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财务会计报表;

(三)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价款拨付及完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或结算评审报告;

(四)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

(五)为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派驻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

(六)在收到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达财政部门;逾期未提交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责任由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负。

第十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估算、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

(二)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造价咨询机构管理细则,对造价咨询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三)明确财政评审办理时限。

按照《县财政投资评审时限规定》,负责督促造价咨询机构按时限完成项目评审。

对重点项目压缩至规定时限的50%,并督促完成评审。

负责项目评审督办,及时反馈项目评审情况,定期汇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项目如期完成。

(四)按照建设制度规定,参照周边县区做法,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定额和人工费标准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

(五)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工作底稿、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中介)单位职责:

(一)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及廉政管理,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活动中可能产生技术、成本及成果进行事前风险预测控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

(四)及时参加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召开的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委托接收完整的预(结)算资料后,按照《县财政投资评审时限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预(结)算报告书;

(六)建立本单位质量认证体系,健全内部复核机制,保证预(结)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七)做好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履行的职责,不替代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所需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净审减额在5%以外的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经财政部门确认由项目单位负责从该项目工程款中代扣。

第十四条评审报告和结论,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完工价款结算、拨付财政资金、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政府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县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予安排招标,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

已竣工项目(50万元以上)结算未经财政评审或复核的,项目(50万元以下)未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一律不得办理资金拨付、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造价咨询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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