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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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docx

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县中小微企业还贷、续贷期间资金周转困难,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维护中小微企业的良好银行信用记录,保持银企之间正常借贷关系,支持企业正常经营发展,设立“***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以下简称还贷周转金),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县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周转金,是指由***县中小微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专门用于企业因还贷、续贷期间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而借给企业临时周转的资金。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组成单位人员另行通知),建立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制度,对企业申请临时借用还贷周转金进行会议审查、审批。

***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实际需要适时提请县政府组织召开。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还贷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县经贸局负责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的初审把关,对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归还还贷周转金,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或还贷周转金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成立***县中小微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下简称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负责还贷周转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承办还贷周转金筹集、财务核算、借用审查、使用监管、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六条  还贷周转金由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按照方便工作的原则选择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第七条  还贷周转金必须坚持风险防控、严格审查、会议审批、保本微利、按期收回的原则。

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必须按期归还本息,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延迟归还。

第二章  还贷周转金的筹集及使用 

第八条  还贷周转金筹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由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负责组织筹集。

其中,县财政注入还贷周转金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和业务银行缴存互助金作为还贷周转金,筹集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县财政从符合规定的无偿扶持支持的企业项目资金中统筹10%,作为还贷周转金,筹集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互助金采取贷款企业自愿缴存,自愿有条件退出的管理办法。

企业按贷款总额5%缴存企业互助金,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上限为其缴存互助金的20倍。

各级政府(财政)对银行的各种考核奖励资金作为该银行缴存的互助金。

县财政从无偿扶持支持的企业项目资金中统筹的还贷周转金坚持随时统筹,随时缴存的办法,及时划转给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

从无偿扶持支持的企业项目资金中统筹的还贷周转金不予退还。

企业和银行缴存还贷周转金互助金后,由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及时向其开具收款证明,并建立互助金专账,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银行不再参与还贷周转金和财信担保业务的,可以申请退还已缴存的互助金,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缴存的互助金本息予以退还。

企业在借用还款周转金的续贷贷款到期对应日承诺不再借用还贷周转金时,根据企业申请,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的互助基金本息予以退还。

第十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收取资金使用费。

使用费所得除支付企业和银行互助金应付利息、委托贷款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结余资金作为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运营的工作经费和风险准备金(其中计提10%工作经费,计提90%风险准备金)。

当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周转金总额的30%时,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而结余资金在年终决算时转为还贷周转金,以实现良性滚动发展。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应建立企业贷款到期预报制度、企业融资状况及企业征信系统定期查询报送制度并将预报、查询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给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县财政局和县经贸局。

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采取承贷银行推荐的方式进行管理。

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以承贷银行推荐函审批出借额度,推荐的承贷银行负责还贷周转金偿还。

第十二条  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基本面和市场前景比较好,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二)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上年或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上年或当年解决就业20人以上或纳税10万元以上(不含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银行同意续贷并出具了续贷承诺函;

(四)企业负债率不高于70%,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用还贷周转金实行封闭运行。

即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书面委托由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直接将还贷周转金划转到承贷银行用于偿还贷款和委托承贷银行将贷款直接划转到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还贷周转金的公函。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还贷周转金仅限于企业归还贷款周转使用,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流动资金和其他用途;

(二)还贷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最长可展期20日;

(三)单笔还款金额低于100万元的,一般不得借用还贷周转金;

(四)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70%(具体金额以县政府贷款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批准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证照办理、近一个年度水电费支付、税费缴纳等情况说明;

(二)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材料;

(三)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书;

(四)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审批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函或续贷授信凭证。

第十五条  还贷周转金审批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一般应在银行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承贷银行在接到企业续贷申请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配合企业完善续贷报批资料,对同意续贷的向企业出具续贷承诺函。

(二)企业在获得银行续贷承诺函后,按借用还贷周转金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提交给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

(三)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接到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经贸局对企业出具的证照办理、近一个年度水电费支付、税费缴纳等情况说明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并到企业和银行对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和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核查情况,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500万元(含)以下的直接交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办理借款;500万元以上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县政府组织召开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

(五)县政府组织召开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条件、申请材料、额度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及同意借用额度。

对不同意的,由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书面通知企业。

(六)对审批同意借用还贷周转金的,由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根据县政府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或县财政局的审批结果,与企业签订《***县还贷周转金借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县还贷周转金借用协议书》后,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凭企业出具的直接划转的书面委托公函,将还贷周转金划转到承贷银行。

第三章  还贷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续贷资金获批到位后,由承贷银行凭企业出具的直接划转的书面委托公函和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的本息收取函,将相应资金划转到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指定账户。

因特殊情况未能获贷支持导致逾期不能归还还贷周转金的,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对企业拖欠资金按日加收3‰的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超过60天企业拒不归还的,由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收取的违约金作为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投入的还贷周转金。

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逾期不归还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曝光、依法列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不予申报相关项目支持、取消其享受县政府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资格、不再为其提供财信担保贷款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对承贷银行不履行续贷承诺,拒绝续贷或不按时续贷,造成还贷周转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曝光、取消或减少增量贷款奖励、全部或部分取消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代理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县财政局、县经贸局以及还贷周转金使用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负责任造成还贷周转金损失且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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