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创建无违章班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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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创建无违章班组实施细则

火电厂创建无违章班组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力度,切实保护员工生命与健康,保证厂长周期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一、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必须坚持全员参与、逐级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此项工作的实施规范部门全体员工的行为,增强“三不伤害”意识和能力,培养员工遵章守纪的习惯,实现以员工“零违章”保我厂“零事故”的目标。

二、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组织机构

组长:

厂长

副组长:

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工会主席、总工

成员:

策划、安监、运行、检修部门主任及安全员

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安监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部门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和考核。

2、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及其它问题。

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办公室职责

1、对部门上报的员工违章记分统计表和违章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公布。

2、建立现场违章检查情况记录。

每次现场检查之后,均要对本次作业现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簿中。

查禁违章活动每周一次。

3、部门每月向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员工违章记分统计表(格式见附录一)和月违章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录二)。

4、根据查处情况,实行即时考核或按月向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建议。

三、违章的分类

按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违章可分为:

1、作业性违章:

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装置、设备、设施、环境、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

指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管理性违章:

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违章可分为:

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

四、教育与培训

1、培训的内容重点是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办法等,如: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违章主要表现等。

2、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领导小组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各专业班组利用安全活动学习日活动,结合通报、快报和本班组实际工作情况,深层次剖析违章行为,分析导致违章的人为因素、设备因素和管理因素,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提高员工对违章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和抵制能力。

4、厂开展深入的政治思想与安全思想教育,结合厂内外的事故教训,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宣传,使操作人、指挥人在思想深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到:

只有认真贯彻安全工作规程,养成遵章守纪习惯,纠正违章,才能保护自己,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五、检查与监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内部自查自纠为主、外部督察为辅,内外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厂、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2、工作负责人、操作监护人,负责对作业(操作)人员违章行为的查禁,由班长进行考核;

3、创建无违章班组领导小组负责对部门班组违章行为的查禁和考核;

4、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查禁和考核。

六、各类违章表现及治理对策

分类

表现

责任人

治理对策

作业性违章

附录三

违章者

本人

1.各班组组织员工学习违章的定义、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2.任何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应立即制止,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装置性违章

附录三

设备专责人、技术人员、分管领导

1.部门技术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性违章进行检查,安全员进行监督;

2.对新、改、扩建工程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产生新的装置性违章;

4.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班组在接到违章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消除。

一般性的装置性违章由部门在月计划中安排消除;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要报厂列入年度计划消除;

指挥性违章

附录三

违章指挥者本人、被指挥人

1.所有生产和安全监督人员均有权查禁指挥性违章;

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3.任何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以越级报告。

管理性违章

附录三

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1.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严格执行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责任制,并落实考核制度。

定期检查每个管理岗位的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2.部门技术员负责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管理标准的制定和修编,安全员负责对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班组应建立违章档案,定期分析、总结,对违章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教育。

2、各级人员发现违章行为,都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3、凡发生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及管理性违章,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止对策。

七、统计与考核

1、按人员统计:

统计的是人员的违章分值,通过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对策,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并为考核提供依据。

格式见附录一。

2、按违章分类统计:

统计的是各类违章的次数,通过对各类违章趋势的分析,明确下一步反违章工作的重点。

格式见附录二。

3、部门按月分别填写员工违章记分统计表和违章情况统计表,并上报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领导小组。

4、考核原则:

“四不放过”的原则、以责论处的原则、逐级考核的原则、联责考核的原则。

5、考核方式:

即时考核、月考核。

6、违章责任者及联责处罚记分标准

违章分类

责任者处罚

联责处罚

严重违章

记5分/次

1.班组长、工作负责人所管辖的人员有严重违章行为,每发生1人次,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记2分

2.部门班组有严重违章行为,每发生1人次,部门管理人员记1分;

一般违章

记2分/次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所管辖的人员有违章行为,每发生1人次,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记1分

八、无违章班组评比条件

1、年度内未发生未遂及以上人身事故,未发生人为责任的异常及以上设备事故。

2、年度内班组所有员工违章记分为零,违章查处次数为零。

3、班组违章档案、员工违章记分档案齐全、完整、真实,并按时上报。

4、检查中没有发现严重违章行为。

5、无违章班组奖励:

满足无违章班组评比条件,部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创建无违章班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予以奖励。

 

附录1:

部门月份员工违章记分统计表

序号

姓名

违章时间

违章类别

月累计记分

年累计记分

联责人

姓名

记分

 

 

 

 

 

 

 

 

 

 

 

 

 

 

 

 

 

 

 

 

 

 

 

 

填报单位:

            

附录2:

部门月份违章情况统计表

类别

查处次数

合计

备注

作业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

 

填报单位:

附录3: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一类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15)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17)漏电保护器动作后,没有检查分析动作原因,就合闸送电。

(18)无资格人员单独巡视高压设备。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天使用前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酒后登高作业;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短裤、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25)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

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可燃气体检测仪。

(16)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17)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18)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五)防止中毒、窒息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在氧含量不足20%的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未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未制定急救措施、未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未定期检测。

(7)使用没有定期检验的监测毒害物质的仪器。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火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控制室、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9)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1)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4)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5)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6)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7)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8)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9)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20)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1)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典型安全禁令和安全规定

第一条施工现场“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养护;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四口”防护必须规范、齐全;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区域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

第二条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无证指挥、无指挥信号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4)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大件吊装”无吊装方案,现场无安监人员“旁站”不准吊;

(5)各类吊物上方站人,不准吊;

(6)斜牵斜挂、埋入地物、粘连、附着的物件等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带病时,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第三条气割、电焊“十不焊”规定

(1)不是电焊、气焊工、无证人员不能焊割焊;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防腐施工作业等)不能焊割。

第四条高处作业“十不登”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眼等禁忌症的不登高;

(2)迷雾、大雪、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不登高;

(3)安全帽、安全带、软底鞋等个人劳防用品不合格的不登高;

(4)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不登高;

(5)饮酒、精神不振或身体状态不佳的不登高;

(6)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或不牢固的不登高;

(7)携带笨重工件、工具或有小型工具没佩工具包的不登高;

(8)石棉瓦上作业无跳板不登或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措施的不登高;

(9)设备和构筑件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附近没采取隔离措施不登高;

(10)梯子没有防滑措施和度数不够不登高。

 

《班组反违章情况统计表》

反习惯性违章情况统计表

(年月)

单位名称

违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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