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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施工测量

1.1测量监理工作

1.2交桩复核

1.3工程复测

1.4施工放样复核

1.5竣工测量审核

第二章钢筋混凝土和砌体工程

2.1钢筋混凝土和砌体工程监理工作

2.2钢筋

2.3模板及支(拱)架

2.4混凝土原材料

2.5混凝土及施工

2.6预制构件

2.7大体积混凝土

2.8预应力混凝土

2.9水下混凝土

2.10防水(抗渗)混凝土

2.11喷射混凝土

2.12砌体工程

第三章 路基工程

3.1路基工程监理工

3.2 地基处理

3.3路堤填筑

3.4路堑

3.5路基边坡防护

3.6路基排水

3.7附属设施

第四章 桥梁及涵洞工程

4.1桥梁工程监理工作

4.2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4.3基础

4.4桥梁墩台

4.5桥梁上部结构

4.6涵洞

4.7防水层和沉降缝

第五章 隧道工程

5.1隧道工程监理工作

5.2明洞和隧道洞口开挖、浇(砌)筑

5.3隧道洞身和辅助洞室开挖

5.4支护

5.5防排水

5.6衬砌

5.7附属设施

5.8监控量测

第六章 轨道工程

6.1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6.2线路基桩

6.3铺轨前铺碴

6.4无碴道床

6.5有缝线路轨道

6.6道岔及钢轨伸缩调节器

6.7道口、防护栅栏

6.8护轨

6.9线路、信号标志

6.10轨道加强设备

第一章 施工测量

1.1测量监理工作

1.1.2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测量仪器和设备的检定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

1.1.3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对图纸定线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协同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1.1.4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施工测量的内、外业资料进行检查,对其内、外业成果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采取抽查或旁站的方法对测量过程进行检查,必要时独立复测。

1.1.5监理工程师检查相邻合同段搭接处测量结果及资料的符合性,必要时组织相邻合同段进行贯通测量和跨标段联测。

1.1.6督促施工单位在测量工作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多极复核制,完成交桩复测、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以及导线网、导线点和水准点保护等工作。

1.2交桩复核

1.2.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现场交桩工作,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起签署交接桩文件记录。

1平面控制导线网、点桩、交点桩、副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圆曲线及缓和曲线的要素点桩。

2永久水准基点及增设的临时水准基点桩。

3大型建筑物(如桥梁、隧道等)或复杂地段的平面控制桩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测算和精度评定资料。

4控制桩的护桩。

1.2.2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检查交桩数量、精度,签署手续及各种数据应齐全。

若重要桩丢失,不能满足施工测量需要时,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1.3工程复测

1.3.1导线和水准控制网复测

1.3.1.1交桩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施工单位的交桩复测工作,检查复测人员资格、测量仪器、作业方法、测量资料、桩撅、贯通精度,根据测量记录进行抽查,并定期检查控制网的复测工作。

1.3.1.2交桩复测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按工程需要加密控制导线网及水准点。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加密引测的控制点、水准点测量成果和记录进行审核。

1.3.1.3导线和水准控制网复测的质量控制要点

1控制导线网复测从施工标段外至少一个导线桩起测,逐一进行测量,直至到下一施工标段内至少一个导线桩。

2水准点控制网复测应从施工标段外一个水准点起测,逐一进行复测,直至到下一个施工标段内至少一个水准点。

3相邻监理合同段的控制导线网和水准点搭接测量应与建设单位联系解决。

1.3.1.4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复测记录和结果,当复测结果不满足规范要求和施工控制精度要求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再次进行复测。

如果确认复测资料或精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1.3.1.5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复测后的控制导线网、水准点、加密控制导线网、加密水准点以及相应的护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复测。

1.3.2线路的控制测量

1.3.2.1中线贯通测量的质量控制点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中线贯通复测。

当中线贯通结果与定测成果不符时,须再作复测。

如果确认复测资料或精度不符合规定时,则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转告勘察设计单位,协调解决。

如偏差过大,不易调整,则应改动定测资料,组织研究修改中线方案。

2中线贯通复测时,监理工程师应协调相邻区段进行中线贯通测量。

长直线段搭接一个转点,曲线搭接一个交点,水准基平搭接一个水准点。

相邻监理合同段的中线贯通搭接测量应与建设单位联系解决。

1.3.2.2水准和线路中桩高程测量的质量控制要点

1施工需要增设或移设水准点时,应与前后水准点联测。

与相邻测段衔接时,应采用同一水准点的高程。

2中桩水准测量每测1~2km应与水准点进行闭合检查。

1.3.2.3断面测量和站场复测的质量控制要点

1横断面复测应视地形情况,结合施工放线和土石方体积计算的需要,合理选定横断面位置和数量(填挖零点断面必须测绘)进行测量。

2计算方法和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测量结果,并进行抽检。

3站场复测应设基线,基线边长相对误差不应低于规范规定。

1.3.3桥涵的控制测量

1.3.3.1一般特大桥、大、中、小桥和涵洞复测的质量控制要点

1桥梁施工前,应对桥梁的平面控制网(三角网)、水准点(跨河水准点)、线路中线等进行复测。

复测时,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比例抽检。

2特大桥、大桥施工水准点测设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测量要求。

桥头两岸应各设置不少于两个水准点,中、小桥和涵洞水准测量按五等水准测量要求设置。

3测设墩台中心时,应自一端向另一端依次进行,距离方向应起、闭于桥头控制点。

也可根据地形自中间墩向两端测设。

4桥跨短、跨数多的曲线桥采用偏角法测设曲线,确定墩位。

首先测出各墩位的线路中心,然后从线路中心向曲线外测量出偏心距定墩位中心。

1.3.3.2复杂特大桥及重要大桥复测的质量控制要点

1检查控制三角网的等级和精度。

2测得的斜距应加常数改正、气象改正、投影于轨底(或墩台)高程的改正。

3检查水平角观测回数、水平角观测、三角形闭合差的限差。

4检查水准测量等级。

5检查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前后视距累积差及高度限差。

1.3.4隧道的控制测量

1.3.4.1隧道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隧道控制测量工作(洞外控制测量、洞内控制测量),以保证隧道中线和高程能按规定精度要求正确贯通,并使隧道内平、纵断面符合设计要求及隧道建筑限界的要求。

1.3.4.2对于直线隧道长度大于1000m,曲线隧道长度大于500m,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横向贯通精度要求进行隧道平面控制测量设计;洞外两开挖洞口(包括横洞口、斜井口)间水准路线长度大于5000m,应根据高程贯通精度要求进行隧道高程控制测量设计。

1.3.4.3洞外控制测量的质量控制要点

1检查隧道洞外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方法。

2洞外控制测量应在每个洞外附近测设不少于三个平面控制点(包括洞口投点及其相联系的三角点或导线点)和两个水准点,作为洞内测量的起测依据。

如施工被破坏或移设应按原测精度进行补设,同时对原有三角点、导线点进行检测。

3洞外控制测量的水平角观测,以水平方向观测法为主。

4隧道水准点的高程应利用一端洞口线路定测水准点的高程作为起始高程进行测量,并传算至隧道另一端洞口与定测高程闭合。

1.3.4.4洞内控制测量的质量控制要点

1布设洞内导线应以洞口投点(插点)为起始点组成多边形闭合导线环。

2洞内水准路线应由洞口高程控制点向洞内布设,结合洞内施工特点,每隔200m至500m设立一对高程控制点,并应定期复核。

1.3.5房建工程的控制测量

1.3.5.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红线测量的技术资料,检查现场设点情况。

1.3.5.2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资料,对平面位置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核。

1.4施工放样复核

1.4.1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的测量结果,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施工放样结果禁止施工。

1.4.2根据工程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线路、桥梁、隧道、轨道、房建、设备安装的施工放样方法,审核施工放样测量结果。

1.4.3对于大型和重点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计文件中要求进行变形测量的工程,在工程开始时,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变形测量,其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审核测量方案和测量计划。

2检查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位置和精度。

每个工程至少3个稳固可靠的基准点;工作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

3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特征、变形速度、观测精度要求和工程条件综合考虑。

在观测过程中,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应作适当调整。

4检查变形测量的测量方法、测量精度和测量结果。

1.5竣工测量审核

1.5.1主体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测量,并设置永久性控制桩及水准点。

1.5.2监理工程师检查竣工测量的永久性控制桩和水准点的设置情况。

1.5.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及检查记录。

1.5.4按设计图纸要求,监理工程师实测实量结构物的位置、尺寸、高程等数据。

1.5.5线路竣工测量的质量控制要点

1检查路基竣工测量的限差。

2在有桥、隧地段的线路竣工测量,中线贯通应以桥、隧中线为依据向两端进行引测贯通,同时还应检查该直线上建筑物是否超限,路基中线最大偏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3竣工测量时,水准点应移设于接近线路的稳固建筑物或在桥梁墩台上,水准点间距不应大于2Km。

4线路中线贯通测量后,直线上转点、曲线上的控制点及交点桩均应进行固桩。

5复核加设的线路中桩和设置水准点、地界桩等。

1.5.6桥梁竣工测量的质量控制要点

1桥梁竣工后应测定桥梁中线、跨距、墩台、梁部尺寸和桥面顶标高。

2检查顶帽及支承垫石的高程。

3检查支座位置及底板高程。

4特殊桥梁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1.5.7隧道竣工测量的质量控制要点

1检查隧道净空断面,包括内拱顶高程、起拱线宽度、轨顶面以上1.1m、3.0m、5.8m处的宽度。

2检查埋设永久中线点及其标志。

3复核永久中线点、水准点的实测成果及示意图。

1.5.8轨道工程竣工测量

1检查测量碴肩宽度、道床厚度、轨面标高。

2检查轨道和道岔几何尺寸。

3检查线路中桩、支线、夹直线、缓和曲线、圆曲线起始点。

4测量检查轨道正线间距、站线间距、车站主要建筑物和设备与线路中心间距。

1.5.9房建竣工测量的质量控制要点

1检查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几何尺寸。

2所有建筑物的室内净空和地面高程。

3复核永久水准点的实测成果。

 

第二章 钢筋混凝土和砌体工程

2.1钢筋混凝土和砌体工程监理工作

2.1.2监理工程师审查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单,必要时进厂(场)审查,经检查合格后,才批准原材料进场和储存,并对储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1.3监理工程师对钢筋、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水、外加剂、砌块(石料、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按规定频率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2.1.4监理工程师对张拉设备的性能、检定情况进行检查。

2.1.5审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案。

在混凝土施工一个月之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并进行配合比选定试验,监理工程师检查配合比选定单。

如不合格,退回并重新设计、报批;如合格,则批准使用。

2.1.6现场检查施工单位的拌合站(混凝土拌合、泵送、运送的机械设备、计量装置及运转)情况,环保措施,符合要求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使用。

2.1.7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按规范要求检查以下内容:

1支架和模板制作、安装。

2钢筋制作、安装;预应力材料安装及张拉。

3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砂浆施工配合比、拌合物和易性检查。

4混凝土浇筑和养生。

2.1.8监理工程师按规定频率对混凝土、砂浆强度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必要时,还应进行耐久性(如抗冻性、抗渗性、耐磨性等)和混凝土的弹性模量试验检查等。

2.2钢筋

2.2.2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的钢筋,除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应符合下列现行的标准。

1《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

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

4《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

7《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GB4463)。

8《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

9《钢筋混凝土工程结构设计规范》(TJ10)。

1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碳素钢丝》(YB255,冶金部标准)。

2.2.3钢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要点

2.2.3.1进场检验:

按批(同牌号、同炉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且不大于60t为1批)进行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压强度、伸长率)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1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测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或10%,但至少1次。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检查每批质量证明书和进行试验;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2.2.3.2质量证明文件为抄件(或复印件)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抄件人、抄件(或复印)单位及其签字盖章情况、原件编号及存放处。

2.2.3.3对于预应力筋,进场检验:

按批(同牌号、同炉号、同规格、同生产工艺、同交货状态且不大于30t为1批)做拉伸试验、弯曲试验、或反弯曲试验,施工单位每批抽检1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测为施工单位抽检20%或10%,但至少1次。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检查每批质量证明书和进行试验;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2.2.3.4监理工程师对进场钢筋外观进行检查;钢筋应平直、无损失,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2.2.3.5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核对设计变更文件。

2.2.3.6对同品种、同规格的钢筋,发现出厂合格证与试验报告的机械性能有差异时,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钢筋不准使用,并监督其处理过程。

2.2.3.7钢筋降级使用或改变使用部位,以及退场情况,施工单位均应作具体明确说明,并经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

2.2.3.8焊接材料进场时,除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外,施工单位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复验,做好复验检查记录。

若选用国产新型焊接材料,制造单位应研究相适应的焊接工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2.2.4钢筋加工的质量控制要点

2.2.4.1检查钢筋加工和焊(连)接操作人员上岗证,钢筋正式焊接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连)接试验,检查合格后才能正式生产。

2.2.4.2检查并平行检验钢筋的加工质量,钢筋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验标有关规定。

2.2.4.3检查钢筋连接质量(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钢筋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2.2.4.3.1对于钢筋焊接接头,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钢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2.2.4.3.2对于承受静力荷载为主的直径为28mm~32mm带肋钢筋应采用冷挤压套筒连接接头,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连接方式的力学性能检验。

2.2.4.3.3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闪光对焊接头的力学性能和冷弯试验,试件按每批抽取。

2.2.4.3.4监理工程师根据接头型式和钢筋直径检查焊接设备、焊接工艺参数。

2.2.4.3.5监理工程师应对钢筋接头的使用部位进行检查;钢筋接头应设置在承受应力较小处,并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受力钢筋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连)接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得大于50%,轴心受拉构件不得大于25%。

2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不得大于25%,在受压区不得大于50%。

3钢筋接头应避开钢筋弯曲处,距弯曲点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4在同一根钢筋上应少设接头。

“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不得超过一个接头。

注:

两焊(连)接接头在钢筋直径的35倍范围且不小于500mm以内、两绑扎接头在1.3倍搭接长度范围且不小于500mm以内,均视为“同一截面”。

2.2.5钢筋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2.2.5.1检查安装的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

2.2.5.2检查钢筋骨架的几何尺寸、连接位置、钢筋间距、弯起钢筋位置、绑扎质量、钢筋保护层厚度。

2.2.5.3多层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或使用特别的钢筋支架支撑,并且支撑不得直接支撑在横板上。

2.3模板及支(拱)架

2.3.2     模板及支(拱)架设计的监理要点

2.3.2.1审查模板和支(拱)架的施工详图时,注意模板及支(拱)架的设计要保证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间位置正确。

2.3.2.2审核模板和支(拱)架设计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计算书。

模板及支(拱)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便能承受所浇注混凝土和砌体的重力、侧压力及施工荷载,保证结构尺寸的正确。

其弹性压缩、预拱度和沉降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3.2.3在审查支(拱)架的预拱度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支(拱)架承受施工荷载后引起的弹性变形。

2超静定结构由于混凝土收缩及徐变而引起的扰度。

3由于杆件接头的挤压和卸落设备的压缩而产生的塑性变形。

4梁或拱圈因结构重力引起的弹性扰度。

5支(拱)架基础在承受荷载后的塑性沉降。

6在承受荷载后的非弹性变形。

2.3.2.4模板及支(拱)架与脚手架之间不得相互连接。

2.3.2.5模板及支(拱)架要力求制作简单,安装方便,便于拆卸和多次使用。

并与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特征、施工条件和浇注方法相适应。

2.3.3模板及支(拱)架安装的质量控制要点

2.3.3.1检查模板及支(拱)架材料质量、结构形式、安装尺寸。

2.3.3.2检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尺寸、位置及安装牢固情况。

2.3.3.3模板安装必须稳固牢靠,安装过程中必须有防倾覆措施。

支(拱)架结构应安装牢固,能抵抗振动或偶然撞击。

2.3.3.4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必须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严禁隔离剂污染钢筋。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积水和杂物应清理干净。

2.3.3.5监理工程师应复核支架整体、杆配件、节点、地基和其它支撑物的强度和稳定检算资料。

支架的支承部分,必须安置于可靠的基底(地基)上,并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和防、排水或防冻措施。

必要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预压试验。

2.3.4模板及支(拱)架拆卸的质量控制要点

2.3.4.1监理工程师检查拆除承重模板及支(拱)架时混凝土的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拆模前应进行一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监理工程师检查强度试验报告或见证试验。

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3.4.1 拆除承重模板时混凝土强度要求

 

序号

结构类型(m)

结构跨度(m)

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1

<2

≥50

2

2~8

≥75

3

>8

≥100

4

>8

≥100

 

2.3.4.2拆除非承重模板时,应检查模板条件及措施,避免混凝土表面及棱角受到损伤。

2.3.4.3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模板及支(拱)架拆除过程,应注意:

1模板及支(拱)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要求。

如设计无规定,应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进行。

2满布式拱架卸落时,可从拱顶向拱脚依次循环卸落;拱式拱架可在两支座处同时均匀卸落。

3桥梁工程的墩、台模板宜在其上部结构施工前拆除。

2.4混凝土原材料

2.4.1水泥质量控制要点

2.4.1.1常用水泥采用的国家标准包括:

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

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

2.4.1.2水泥进场时,必须按批(袋装不大于200t为1批)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袋装质量、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其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烧失度、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1次;监理工程师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的次数为施工单位的10%或20%,但不少于1组;并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2.4.1.3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逾期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逾期一个月)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再次进行强度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2.4.1.4监理工程师对现场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试(化)验单标明的品牌、标号及批量进行核对。

2.4.1.5水泥出厂合格证经核查为不合格,或水泥复查试验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时,该批水泥不准使用到工程中去。

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处理过程。

2.4.1.6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4.2粗、细骨料的质量控制要点

2.4.2.1拌制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应按批(不大于400t)进行检验,其颗粒级配、压碎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验标的相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并检查试验报告。

2.4.2.2粗骨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均应在限量或标准要求之内。

2.4.2.3拌制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应按批(不大于400t)进行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含泥量、泥块含量应符合验标相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并检查试验报告。

2.4.2.4混凝土粗、细骨料的材质和使用均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及砌石工程施工规范》(TBJ210)中的有关规定。

2.4.2.5对新选原料产地、同产地更换矿山或连续使用同一产地达两年的粗、细骨料应做选料源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和碱活性检验。

2.4.3碱集料反应(AAR)问题的控制要点

2.4.3.1用于混凝土的水泥、集料和掺加剂等,应分别进行含碱量试验,尽量避免使用可能发生碱集料反应(AAR)的集料。

使用具有潜在碱活性骨料时,应要求厂方提供水泥中碱含量值,并选用碱含量符合要求的水泥。

2.4.3.2骨料不应含有可能引起碱骨料反应的无定形二氧化硅含量。

监理工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怀疑含有引起碱骨料反应的无定形二氧化硅时,按《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检验方法》(TB/T2922)的规定进行检测,将代表性砂或石料破坏成标准粒度,制成标准水泥砂浆试块,以高蒸压养护后,测其变形,以膨胀量≤0.1%为限。

2在非含碱环境下,如果必须采用此类集料时,应按规范要求,选用含碱量小于0.6%的低碱水泥,并限制混凝土中的总碱量,对一般桥涵不宜超过3.0kg/m3;对于特大桥,混凝土的总碱量不宜超过1.8kg/m3。

在含碱环境中,不得使用此类集料。

2.4.3.3当使用具有潜在碱活性骨料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

2.4.4拌合用水的质量控制要点

2.4.4.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混凝土用水和养护水质,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拌制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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