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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赞成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赞成本行的年度财务估量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填充损失方案;

(五)对本行增加也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刊行股份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理及改正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八)更正本行章程;

(九)审议经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单独也许合并拥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一)审议赞成本行除平常经营外重要的对外投资、财富收买或办理、财富抵押、对外担保、委托他人管理本行资本或其他财富等重要事项。

本款所指重要事项是指金额高出本行近来一期经审计总财富30%的事项;

(十二)听取银行业督查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看守建议及本行执行整改状况的报告;

(十三)听取监事会对董事的谈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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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听取监事会对监事的谈论报告;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授权董事会审批投资本额不高出本行净财富10%(不含10%)的权益性投资;

授权董事会全额审批固定财富购置方案,方案推行后固定财富净值

不得高出本行全部者权益总数的40%;

授权董事会审批单一客户总数占资本净额10%以内的贷款和单一公司客户总数占资本净额15%以内的授信;

授权董事会全额进行本行的财富办理;

授权董事会依照看守规定全额审批减免贷款本金与利息事项;

授权董事会全额对财务花销的审批。

董事会在接受授权后可向高级管理层适当转授权。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且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召开。

因特别状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督查管理机构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并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一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行《章程》所规定人数的时或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本行未填充的损失达股本总数的时;

(三)单独也许合并拥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央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第一版面央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建议召开时;

(六)以上独立董事一致建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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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状况。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不能够执行也许不执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也许合并拥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监事会向董事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第一版面

恳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书面恳求和提案后10日内作出赞成或不相赞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决议并书面反响监事会。

董事会赞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1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建议的提案内容改正,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相赞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许在收到建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够执行也许不执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单独也许合并拥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央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第一版面恳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恳求和提案后10日内作出赞成或不相赞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响建议股东。

董事会赞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1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央求的提案内容改正,应当征得建议股东的

赞成。

董事会不相赞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许在收到央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响的,单独也许合并拥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央求。

监事会赞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央求1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改正,应当征得建议股东的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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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按限时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也许合并拥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本行以上独立董事一致赞成,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赞成。

董事会应于收到建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将该建议作为董事会议案

进行表决,并依照表决结果作第一版面反响建议。

仿佛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

董事会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不相赞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并通知,并于下一次股东大会上向全体

股东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监事会、建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银行业督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关于监事会、建议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会议所必要的花销由本行肩负。

第五章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谈论的事项所提出的详细议案,应当吻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抗争,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到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也许合并拥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第二十条单独也许合并拥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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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状况外,在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通知后,不得更正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按规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审查应按以下原则进

行:

(一)关系性。

董事会关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本行有直接关系,并且不高出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列入股东大会议程谈论。

对不能够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讲解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存档。

(二)程序性。

董事会能够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赞成;

原提案人不相赞成改正的,可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依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谈论。

第二十二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能够依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赐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谈论时间。

第二十四条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全部在册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全部在册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限时;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讲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用是本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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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任何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谈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显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到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拟谈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显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状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可否存在关系关系;

(三)显露拥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可否受过相关看守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出席会议的

书面回复送到本行。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上时,本行能够召开股东大会;

如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上,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日前以通知形式再次通知股东,再次通知的拟议事项应与上一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拟

议事项一致。

经通知通知,本行能够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原因,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状况,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最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因不能抗力等特别原因使得某有权获取通知的股东未收到本行送出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其实不因此而无效。

第二十八条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通知和文件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正确、完满。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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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恩赐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往返花销由股东自理。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行董事会应当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序次,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目击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本行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够执行职责也许不执行职责的,由多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长不能够执行职责或不执行职责时,由多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选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连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多数的股东赞成,股东大会可选举一人担当会议主持人,连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股东代理人出席和表

决。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也许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也许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表决投票代理委

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也许名称、股东代理人的姓名;

(二)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股东代理人可否拥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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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人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也许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可否有表决权,倘如有表决权应执行何种表决权的详细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限时。

若是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就每一表决事项未载明详细指示的,代理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托、撤回签署委托的授权也许相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本行在相关股东大会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依旧有效。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当供应予下文件:

(一)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自己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示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权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自己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

(二)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也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自己身份证、能够证明其拥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权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自己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字册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作。

签字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点、拥有也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和本行邀请的律师应依照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考据,在本议事规则第四十条推行从前,会议登记应停止。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召开从前,会议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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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可否吻合本行《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执行发言权。

股东发言应先举腕表示,经大会主持人赞成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

不能够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第一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拥有的股份数额。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依照详细状况确定。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能够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单独或合并拥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

会或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

除涉及本行商业奥秘不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相关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讲解或说明。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后决议。

因不能抗力等特别原因以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够作出决议的,本行董事会有义务采用必要措施赶忙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关于搅乱股东大会序次、寻衅闹事和入侵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主持人应当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讲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多数经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以上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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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经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理;

(三)本行改正组织形式;

(四)本行《章程》的拟定或更正;

(五)审议赞成本行除平常经营外重要的对外投资、财富收买或办理、财富抵押、对外担保、委托他人管理本行资本或其他财富等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也许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经过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要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经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为一般决议。

第四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执行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就其拥有本行的股份执行表决权,该状况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本行拥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事项外,参加会议的本行股东,只能以其所拥有全部股份数作为一个整体对每一表决事项进行表决,不得将其所拥有股份分别表决。

第四十九条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也许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够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也许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也许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或分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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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同一股东及其关系方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或监事的人选;

同一股东及其关系方提名的董(监)事人选已担当董(监)事职务的,在该董(监)事任职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董)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系人提名的董(监)事不得高出董(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对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的全部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相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序次进行表决。

除因不能抗力等特别原因以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够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更正,否则,相关改正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进步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吻合本行《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系交易事项时,关系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通知应当充分显露非关系股东的表决状况。

如有特别状况关系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相关看守部门赞成后,能够依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通知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系股东的回避:

关系股东能够自行回避,也能够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央求。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选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和监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监事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依照表决票内容在相应的“赞成”、“反对”、“弃权”栏下认真签注建议,真实表达自己或被代理人的意愿,填写内容必定如实、完满、清楚。

出现以下状况之一时,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益,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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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建议栏内容空白、漏填、错填;

(二)对同一表决事项表示两项以上建议;

(三)表决票内容模糊,不能够鉴识。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由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现场共同计票、监票,并就地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

第五十八条会议主持人依照会议表决结坚决定股东大会的提案可否经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会议主持人若是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思疑,能够对投票进行清点;

若是会议主持人未进行清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马上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马上时点票。

第六十条会议应依照表决结果对表决事项形成简短简要的会议定策,会议定接应当场宣读。

第六十一条本行第一届董事及非职工监事的选举,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拟定选举方法,采用等额投票制进行表决。

其他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能够等额选举、也能够差额选举。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吻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罪律法规、行政规章,入侵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纪行为或伤害行为的诉讼。

第八章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

会议记录记录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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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率;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建议或建议以及相应的回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九章会议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主要档案内容:

(一)股东名册;

(二)从筹备会议到会议结束期间全部文件资料;

(三)股东出席登记

册;

(四)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五)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六)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七)法律建议书;

(八)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保留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档案属本行永久性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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