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法律框架的构建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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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

社区娇正 社区服务令 刑罚前科消灭 矫正项目

  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杜区娇正制度成为近年司法改革的壳点之一,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娇正制度如何构建更是大家所关心的,本文从依托现有法律制度、及时制定社区服务令制度、刑法前科消灭制度以及创办特色矫正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可见,我国社区矫正的含义与外国是有区别的。

  二战以后,社会矫正首先在英美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的刑罚制度中,虽然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比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但没有使用“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也没有建立完整的制度。

当前,我国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基于刑罚谦抑的司法理·念,也开始着手构建社区矫正制度。

2003年7月10日《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始正式运行,到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目前,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未成年人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但关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规定比较分散,尚未建立系统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如何构建,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本文也就此问题进行探索。

  一、依托现行少年司法制度构建未成年人杜区矫正制度

  我国使用社区矫正这个概念比较晚,但包含其内容的一些制度早就存在了,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以这些制度作依托一,更好地利用这些制度、完善这些制度,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制度必须结合中国国情,不可一味仿效外国。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适用和社会实践层面来看,,已经形成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框架和防治保护体系。

从立法上看,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有效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立法依据;从刑罚适用上看,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定》、《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操作规定,建立了‘。

司法一条龙”体系;就社会层面而言,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办工读学校,实际上,工读学校就是一种专门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全社会积极配台,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了“社会.一条龙”的防范体系;而且联合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我国政府已批准签署或承认,并在国内法中尽量予以体现。

应当说,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是已经建立起来了,我们现在研究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要依托现有的制度,对于实践效果好的规定,进一步发扬光大,对于负面影响大的规定,及时修改完善,不要一味借鉴外国的做法,忽略我们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二、设立社区服务刑.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改造体系

  “社区服务令”是1973年英国《刑事司法法》首创的一个刑种,规定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服务,以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此后,欧洲一些其他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一刑种。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行了“社区服务令”,早在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犯有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就发出了“社区服务令”,对这个未成年人的改造起到了良好作用,此后,安徽r、山东、辽宁等地的法院也开始推行“社区服务令”,上海市的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

社区服务刑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降低了改造成本,并且符合国际社会轻刑化趋势,是优越性很强的一种制度,但“社区服务令”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法律依据,’司法机关的适用显得很尴尬,其适用究竟是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还是违反法律存在多议;2、社区服务令的适用主体不统一,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作为不起诉的考察条件适用,有的地方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3、社区服务的具体内容不统一、不规范,服务场所、服务时间各地不一,劳动强度也无区分;4、缺乏对违反社区服务令的惩罚措施,使得这项制度不完整。

  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社区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应该在此基础上,把“社区服务”刑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正式在全国实行这种制度。

首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社区服务令的性质是刑种。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其适用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适用。

其次,规定明确、具体的社区服务令的内容。

对社区服务令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

社区服务令只能适用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人,服务期满,如按时完成服务内容,并通过有关机构考评,则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如没有完成服务内容或没有通过评估,则法院可执行监禁刑。

  再次,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包括:

(1)、详实的服务内容制度,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强度,既要达到矫正目的,又要使未成年人可以承受。

(2)、具体的执行制度,包括每个社区最多可以接纳多少名矫正对象,需要多少督导员、督导员的职责是什么等。

(3)、宽严结合的考评制度,督导员应对矫正对象的表现作客观真实的记录考评,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鼓励未成年犯积极改过自新。

(4)、督导员的选拔培训制度,督导员要经过一定程序的选拔,品德、知识、经验符合条件的才能担任,且要定期培训,才能圆满完成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

三、实行未成年人前一科消灭制度。

  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家庭、学校、社会都应该对其予以特殊的保护,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当事人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甚至成为再次犯罪的刺激因素,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首先,创立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需要。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尤为必要的。

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的歧视,被社会贴上无形的“犯罪人”标签后,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人社会的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而且,未成年时期是从儿童期到成年期的过渡时期,其犯罪原因与成年人不同,身心的不成熟导致其容易受负面影响,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如果取消刑事污点,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

因此,建立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这一做法有利于未成年人从过去的犯罪阴影中彻底地摆脱出来,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有利的客观外部条件,使其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问题的特殊处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

许多国家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设置之中,都存在专门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及其消灭制度加以特别的规定。

如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60条规定:

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于执行,使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瑞士1971年修正的《刑法》第99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

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北京规则》第21条对少年犯罪的档案保管作了严密的规定,并明确“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

“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再次,事实证明我们完全有能力制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近年来,学者们对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许多合理性建议,这项制度有待于充实完善。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曾在全国首开先河,制定《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施行方案》,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

办法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

累犯和虽是初犯、偶犯,但性质较为严重的不在其列。

其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

  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

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这个办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说明我们国家完全有能力确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但是,作为一个基层法院,在没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充当后盾的前提下,作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规定又明显不合法,因此,建议国:

家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及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积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创办有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但相应地,其主管恶性不深,可塑性强,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其回归社会、造福社会的可能性很大。

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创办有特色的社区矫正项目。

  1、净化未成年人周围环境,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社区矫正模式。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往往存在逆反心理,采取过去一味说教的做法达不到理想效果,但他们又容易受环境影响,易于感化,因此通过改善周围环境,使他们耳濡目染受到良好风尚的熏陶,是即.可起到矫正作用、有促进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方法。

实际上,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都在进行这方面的有益探索,比如,作为全国文明社区、示范社区的武汉百步亭社区健全教育网络,创新活动载体,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家长素质,形成了组织制度、教育预防以及重点帮扶和矫正等综合的、立体交叉式的新型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使社区成为了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绿色社区、安全港湾、温馨家园”。

  2、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个案矫正。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跟其成长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有很大关系,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应针对具体对象,全面了解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亲朋关系、兴趣爱好等,分析其犯罪原因,结合其性格特点,确定具体的矫正方案。

上海市一位17周岁的少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从法院对其判处刑罚阶段,社区.工作者就开始介人,建立该少年的基本信息台帐,组织其参加公益性劳动、帮其联系职业培训学校、定期找其谈话、帮其与家人交流、安排一个社会志愿者与其建立个人帮教联系.、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多方面的教育与引导,后来,该少年思想转变很多,表现很突出,被社区矫正办给予了行政表扬。

这说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效果是很明显的。

  3、指导就业,解决出路。

未成年人犯罪前或犯罪后往往中断学业,有的可能有劳动技能,有的根本没有劳动技能,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就必须考虑他们将来走向社会的生存问题,如果没有生存能力,就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应该是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的必备项目,使其服刑结束后能够立足社会,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14条就规定:

“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4、心理矫正,融人社会。

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不仅要解决其人生观问题,还要解决其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问题,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对外界的抗干扰能力,增强其适.“熬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

  未成年水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既严格管教,又多方爱护,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挽救一,把好的做法及时法律化,尽量避免羁押未成年人,使其通过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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