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积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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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积分标准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积分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0分。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加分:

(一)扣分项

1.违反服务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1次扣10分,限期整改两次扣20分,限期整改3次以上扣40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扣100分;

2.违反服务协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医疗保障部门约谈的,约谈1次扣20分,约谈两次扣40分,约谈3次以上扣60分;

3.违反服务协议,查实的违约金额不足2万元的,扣40分;违约金额为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扣60分;违约金额为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扣80分;违约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扣100分;

4.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医疗保障部门要求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1次扣20分,责令改正两次扣40分,责令改正3次以上扣80分;拒不改正的,扣150分;

5.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损失金额不足2万元的,扣40分;损失金额为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扣60分;损失金额为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扣80分;损失金额为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扣100分;损失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扣200分;

6.发生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扣200分;

7.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或者暂停服务协议的,扣100分;

8.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解除服务协议的,扣200分;

9.未按规定退回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额、预付款、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历史结余等应退回费用的,扣100分。

(二)加分项。

1.积极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查实为有效线索的,加20分;

2.有视频监控配药、收费、结算等行为,并积极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检查的,加5分;

3.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的,加5分;

4.开展医疗保障管理创新性工作,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认可的,加5分;

5.连续2年无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加5分;

6.机构员工加入固原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且积极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咨询、评审、鉴定、检查、调研活动的,按积极参与每人次给予该机构加1分,最高加10分。

(三)评价分值计算。

基础分值1000分-被扣除的分数+加分数=初步考评分值;

初步考评分值×工作量服务系数=评价分值。

二、医保医师、医保药师信用评价积分标准

医保医师、医保药师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2分。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加分:

(一)扣分项。

违反服务协议被扣除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分数的,被扣除的分数即为其信用评价被扣除的分数。

(二)加分项。

1.积极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查实为有效线索的,加2分;

2.加入本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且积极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咨询、评审、鉴定、检查、调研活动的,按积极参与次数,每参与一次加0.5分,每个评价周期最高加1分;

3.为医疗保障发展提出重要的建议,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认可的,加1分。

(三)评价分值计算。

基础分值12分-被扣除的分数+加分数=评价分值。

备注:

1.工作量服务系数计算。

以同级机构平均医保服务量为基数,以跟基数的比值设定工作量服务系数,考评机构医保服务量与基数比值(以下简称比值)在80%以上,不足125%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0;比值在70%以上,不足80%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0.99;比值在60%以上,不足70%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0.98;比值在50%以上,不足60%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0.97;比值不足50%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0.96;比值在125%以上,不足150%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1;比值在150%以上,不足175%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2;比值在175%以上,不足200%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3;比值在200%以上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4;

2.本评价积分标准所称的服务协议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与县医疗保障局签订的《县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县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3.违约金额、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为评价年度内累计金额;

4.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因违规被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的,视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此行为进行扣分;

5.机构工作人员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可视为机构进行举报,给予加分;

6.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单独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定点零售药店为医药公司的,为根据下属零售药店的平均分值进行评价;

7.评价内容为本办法印发后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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