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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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合作协议

银行分行

公司

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

乙方:

公司

$地址:

为促进甲方商户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甲方商户市场份额,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业务专业化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在遵循国家监管部门相关政策银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在地区,为其商户业务中的非核心业务下列第1-7项提供专业化第三方服务。

1.商户推荐,乙方向甲方推荐新商户(特约商户、分期商户、特惠商户),由甲方负责审批和签约;

2.商户维护,乙方向甲方提供商户维护服务,包括银行卡受理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商户回访、协助调单、业务咨询、实时交易咨询、宣传物料摆放等;

3.终端维护,乙方向甲方提供商户POS机具的安装、日常保养、维修、耗材上门配送及撤机、程序升级等服务;

4.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提供POS增值服务和MIS-POS相关软件开发;

5.特惠商户业务营销活动执行;

6.其他根据甲方营销需要且符合监管要求的事项。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特约商户按照甲方商户准入标准进行审批,与商户签署相关协议。

2.甲方有权决定新拓展商户POS机具的提供方。

甲方提供的机具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机具产权归乙方所有。

合作期满后,乙方提供的机具剩余价值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负责机具的密钥管理工作。

4.甲方负责新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乙方POS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置并开通商户号和终端号。

5.甲方负责交易系统后台的维护以及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处理、错账查询和调整等工作。

必要时,错账查询和调整可要求乙方提供协助。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和业务规范,提供相关合作业务统计分析报表、合作商户资料信息、合作商户交易签购单等资料,并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发现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纠正。

7.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对乙方的业务开展进行审计、检查、考核及评价,相关指标考核要求详见甲方管理考核办法,且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乙方的专业化服务费收益分配和合作区域分配。

8.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要求调整任务总数量、时间进度要求等工作计划。

9.甲方负责对乙方推荐发展的商户进行日常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监控、高风险商户抽检和违规商户处理。

10.根据商户交易情况和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营销任务完成情况、维护商户活动率、商户回访率等指标),甲方负责按季量化考核乙方提供的服务,按季计算并支付乙方维护商户应得的服务费收入。

乙方开户行:

乙方户名:

乙方账号: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与其开展合作的甲方分行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制定与合作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规定,并抄送甲方备案,按照每服务台POS机具设置不低于1名服务人员的标准配置足够数量的专业化人员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合作事项,并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工作进展情况。

2.乙方如负责商户推荐,推荐的商户需满足甲方商户准入标准。

在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得伪造申请资料,不得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不得就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对于乙方推荐的商户给甲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应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乙方能证明该风险是由商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乙方无关,且乙方已尽了审慎推荐、严格审查和风险管理的义务。

3.乙方如负责商户维护,须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对负责维护的商户按甲方要求的频率进行现场回访和商户培训。

现场回访和商户培训的频率为普通商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高风险商户应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新增商户在商户正式使用甲方受理终端收单经营后一周内必须进行一次;

高风险商户定义为:

①新签约开展收单业务不足2个月的批发类商户;②出售黄金、珠宝等易变现商品的商户;③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非门店经营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户;④曾发生欺诈交易、套现交易或拒付交易的商户;⑤其他涉嫌风险状况的商户;

(2)乙方负责提供7*24小时全天候电话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具备严格的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乙方负责向甲方二级分支行按月提供《商户回访记录表》(盖章+电子档),并将商户回访单/培训单、签购单附后,作为商户回访依据;

(4)乙方接受甲方或商户委托,在甲方给定的授权范围内代理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元/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在商户回访过程中或在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控、高风险商户抽检、违规商户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商户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甲方,以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

(6)乙方如发现商户有变更收单主体、新增收单主体、注册地址/装机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挽留工作,力争商户不流失;

(7)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做好特惠商户宣传、推广工作,将相关宣传物料摆放到位,宣传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收银台台卡、宣传海报、折页、X展架、门贴及商品贴等,充分利用商户宣传渠道和资源,如广播、LED显示频、视频机等加大对甲方特惠业务的宣传。

4.如乙方负责终端提供和终端维护,必须满足以下设备及技术要求条款:

(1)乙方保证为此项业务所投入的POS机具等硬件设备具备原制造厂商的铭牌、标志,所有设备均得到必要的主管部门认证,符合制造商公布的、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所有硬件设备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凡出现任何涉及设备的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采购的POS终端类型需通过甲方的终端规范认证,乙方负责就其提供的POS机进行国际组织EMV联机交易认证,并在通过国际组织EMV认证后才能投放至甲方外币卡收单商户;

(3)乙方应首先确认甲方分支机构已与商户签署收单/分期/特惠业务合作协议书,并确认在甲方收单系统或银联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POS等相关机具;

(4)乙方应负责外接设备的安装、日常维护、管理保养及耗材提供和上门配送,对正常使用下的外接设备硬件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和免费零配件更换;

(5)乙方应建立POS机具台账,并将统计数据定期报送甲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应用软件升级、操作系统升级、软件优化、增加新需求等开发和调试,配合甲方验收、安装;

(7)乙方不得对POS机具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

对于甲方商户(含甲方机具和外包机具)更换、加装任何增值服务项目,需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否则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如负责营销活动,必须满足以下特约商户增值服务要求,具体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另行约定:

(1)对于MIS-POS、见费出单、诊疗卡等商户,乙方有义务协助开发POS端软件和通讯服务器端软件等;

(2)对于有会员卡系统需求的商户,乙方有义务协助开发会员卡POS端软件和通讯服务器端软件等。

6.乙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及市场规则,遵守甲方相关制度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

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7.乙方不得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即将甲方商户转变为非甲方收单的商户,并且保证在与甲方合作期满后不将商户营销给其他收单机构。

如果乙方与多家收单机构均有合作,在甲方商户面临其他收单机构竞争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甲方利益,主动规避转移收单嫌疑。

8.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

乙方不得储存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当甲方商户信息不安全或持卡人权利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外包合同。

9.乙方不得生成、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不得改变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甲方同意的程序。

10.乙方不得以大商户名义接入甲方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11.乙方应按季向甲方通报商户拓展、维护等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及时报告经营活动的突发性事件。

12.乙方应配合甲方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

13.乙方不得将对甲方服务的事项及承诺进行转包或者变相转包。

14.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第四条商户服务费用标准

1.甲方指定固定付费类商户(包括以下A类及B类)

按照元/台/月的标准进行维护外包(含耗材),其中县域商户另行增加元/台/月。

交易量特大型商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可另行补贴;

A类:

甲方引入外包前存量商户、外卡商户、公益类商户(每月交易量大于元)

B类:

洗车点、专项分期、政府采购加油卡、非税收入、权益POS商户

2.甲方投入机具商户(每季交易量大于元)

可按对应商户收单收入的比例计算服务费用,(含耗材),其中县域商户实行元/台/月(含耗材)保底;

3.外包投入机具商户(每季交易量大于元)

可按对应商户收单收入的比例计算服务费用,(含耗材),其中县域商户实行/台/月(含耗材)保底;

4.对于由甲方或者乙方拓展的MIS商户、酒店类BMP商户等项目,根据甲乙双方在项目软硬件投入、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情况具体协商乙方的投入和获得的收益分配方式;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和技术支持,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违反国家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市场规则及甲方相关制度规定给甲方带来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及时改正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结算服务费用时,乙方负责维护的未达到甲方回访要求(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商户,甲方将不予支付该商户当季费用,并在每季度结算中扣收违约金元/户;

(3)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甲方上一合作年度服务费%违约金(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收取费用计),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合作:

①乙方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即将甲方存量商户转变为非甲方收单机构的商户;

②乙方在合作期满后将甲方商户营销给其他金融机构的;

③乙方将已承接甲方的商户收单外包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

④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露的;

⑤因商户对乙方服务质量不满意造成甲方商户流失或转移的;

(4)乙方对甲方及商户或持卡人进行欺诈,如协同商户伪造申请资料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合作,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特约商户出现涉嫌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乙方知晓却不及时向甲方报告,需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乙方在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中,明知是甲方商户资源,未采取主动规避措施仍与非甲方收单机构开展收单合作,造成甲方商户流失的,按照元/户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6)乙方在商户发展工作中,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就特约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费用,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机具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同机具购置金额进行赔偿;

(8)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

3.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中的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以上违约责任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第六条保证金条款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甲方缴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本协议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要求,从其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

如在合作期内或期满,在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双方不再续约,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商户及持卡人的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直接或间接披露的有关披露方商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披露方的业务、业务计划、业务战略、销售情况、营运情况、业务关系、财产、营运模式、现有产品或拟开发产品有关的信息,而不论此信息是否由披露方制作。

除非该信息是:

披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注明为非保密性质的信息;或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或接受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接受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接受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接受方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与本保密条款在实质上相当的书面保密协议。

双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1.本协议有效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协议签订后如需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改。

3.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遇不可抗力或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5.本协议的修改、延期及终止不影响甲方和商户签订的收单协议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甲方文件、制度规定作为执行标准。

乙方投标书也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标准

2.特惠商户业务辅助营销合作协议

 

甲方: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商户业务第三方服务标准

1.联合营销:

乙方在考核期内至少完成对口行(片区)营销任务的90%以上。

2.商户活动率:

统计正常运行的商户所占比率。

要求承担特约商户、分期商户等受理设备的安装与维护、POS器材的配送工作,需确保商户活动率达到70%。

3.机具安装及时度:

在甲方做好机具的程序下载和参数设置工作后,在通知3日内到指定的特约商户、分期商户将POS机具安装布放到位,并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

安装机具前第三方服务商必须认真核对POS机具的安装地址与商户注册登记表所登记的地址的一致性,如地址发生变动,应不予安装并及时向甲方反馈。

4.服务响应度:

第三方服务商应7*24小时、且响应迅速,提供POS机具现场维修服务及POS软件升级服务,对正常使用下POS机具的硬件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和零配件更换。

普通商户2小时内电话应答,市区内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非市区内8个小时到达现场处理;重点商户1小时内电话应答,市区内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非市区内6个小时到达现场处理。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现场的,与商户约定时间,最长在2个工作日完成。

5.商户回访率:

统计按甲方需求回访商户所占比率。

乙方对所有商户均能保证按甲方需求对商户和终端机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例行版本升级特别是控制IC卡降级使用的升级内容,核对商户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已签订的协议一致等,现场做一笔测试交易并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需确保商户回访率达到95%。

特约商户频率要求:

现场回访和商户培训的频率为普通商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高风险商户应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新增商户在商户正式使用我行受理终端收单经营后一周内要进行一次。

高风险商户定义为:

①新签约开展收单业务不足2个月的批发类商户;②出售黄金、珠宝等易变现商品的商户;③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非门店经营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户;④曾发生欺诈交易、套现交易或拒付交易的商户;⑤其他涉嫌风险状况的商户。

以上回访应妥善保留经商户确认的回访记录并反馈甲方。

6.客户满意回访度:

第三方服务商应及时了解掌握特约商户、分期商户终端交易凭证使用情况,做到“三勤”即:

勤拜访、勤维护、勤整改,杜绝凭证断档。

应保证商户对乙方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处理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刷卡消费投诉情况满意,投诉量在每年10起以内,满意度达95%。

7.商户流失率:

需确保考核期内存量委托商户流失率小于5%(停业除外)。

8.宣传物料摆放合规率达到95%。

9.调单等业务回复期限为:

①查询业务,回复期限为五个工作日;②调单、挂账资金处理、追索等业务,回复期限为十个工作日;③以上业务注明“紧急”,回复期限为一个工作日;④退款、托收、挂账划转申请等业务,两个工作日内向商户收齐相关材料并提交甲方。

10.服务欺诈:

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发生人为操纵POS终端以达到可获取专业化服务费的最低交易金额的行为。

11.应用程序升级:

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第三方服务商新布放终端及所维护的存量终端程序必须按照总行要求,及时更新至总行认证的最新程序。

12.每半年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了解、反馈商户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甲方,供甲方及时调整服务工作思路,贴近商户需求。

1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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